
企业所得税政策(西部大开发+地方税收优惠)课件.pptx
27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107060 02 2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0 01 1目录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西部大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依据开发政策执行依据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020年第年第2323号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藏政发202120219 9号号)第四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关于主营业务占比关于主营业务占比2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关于主营业务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从原来的70%以上降为60%以上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32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于2021年1月18日进行了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2020年本)年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中的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 年第38 号)目录第五条:西藏自治区41项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新旧对比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新旧对比旧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本)中我区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共13项,主要集中为农畜产品、特色食品饮品、民族工艺品生产加工,太阳能发电、旅客运输、机场运营、宽带网络建设、医疗机构经营、农村供水和污水处理等13个产业新目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我区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由13项增加至41项,涵盖了我区大部分企业该目录不仅涵盖了之前的13项产业,还重点将我区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安装,部分批发零售业等纳入了我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中13项41项关于鼓励类产业目录变化关于鼓励类产业目录变化2018.1.11、老企业除限制类、淘汰类之外 15%2、新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本)西藏新增13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15%。
2020.1.12021.1.1除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之外,15%1、老企业除限制类、淘汰类之外 15%2、新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本 )中西藏新增13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15%所有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西部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中西藏新增41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15%关于争议解决机制关于争议解决机制23号公告第三条明确:“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西部鼓励类产业认定权限在发展改革部门,但税务机关应对主营业务占比是否达到60%进行核查关于后续管理关于后续管理优惠事项办理:“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第 十十 条: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总分机构区内、区外问题总分机构区内、区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总分机构区内、区外问题总分机构区内、区外问题总分机构5种情形:1、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区内的,全部计算确定适用;2、总机构区内、二级分支机构区外的,总机构单独确定适用;3、总机构区外、二级分支机构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单独确定适用;4、二级分支机构区外、三级分支机构区内的,均不确定适用;5、仅三级分支机构区内的,不确定适用总分机构区内、区外问题总分机构区内、区外问题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分机构区内、区外问题总分机构区内、区外问题案例案例案例:某总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成立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总公司下设2个分公司,分别在林芝市、广州市,成立时间均为2019年1月份其中,林芝分公司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为15%,广州市适用25%税率各分公司2020年相关情况如下:第一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00+1000+1500)=2100(万元)2.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210050%=1050(万元)3.各分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林芝分公司:分配比例:(20000/50000)0.35+(1500/4000)0.35+(12000/32000)0.30=0.380.38 应分配应纳税所得额:10500.38=399399(万元)(2)广州分公司:分配比例:(30000/50000)0.35+(2500/4000)0.35+(20000/32000)0.30=0.620.62 应分配应纳税所得额:10500.62=651651(万元)单位名称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上年营业收入上年工资上年总资产总公司-400林芝分公司100020000150012000广州分公司150030000250020000合计210050000400032000总分机构区内、区外问题总分机构区内、区外问题案例案例第一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00+1000+1500)=2100(万元)2.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210050%=1050(万元)3.各分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林芝分公司:分配比例:(20000/50000)0.35+(1500/4000)0.35+(12000/32000)0.30=0.380.38 应分配应纳税所得额:10500.38=399399(万元)(2)广州分公司:分配比例:(30000/50000)0.35+(2500/4000)0.35+(20000/32000)0.30=0.620.62 应分配应纳税所得额:10500.62=651651(万元)第二步:计算总分机构应纳税额林芝分公司:39915%=15%=59.85(万元)广州分公司:65125%25%=162.75(万元)总公司:210050%25%25%=262.5(万元)第三步:计算总分机构应分摊缴纳所得税额1.计算总分机构应纳税金额:59.85+162.75+262.5=485.1(万元)2.再次分摊总分机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总机构应分摊金额:485.150%=242.55(万元)林芝分公司:485.150%0.38=92.1792.17(万元)广州分公司:485.150%0.62=150.38(万元)季季度度预预缴缴申申报报表表填填写写二、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地方分享优惠政策执行依据地方分享优惠政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63号号)第二十九)第二十九条条规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藏政发202120219 9号号)第五条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符合2项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条规第六条规定定:企业符合14项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