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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的举证责任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地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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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服务合同的举证责任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地汇编技术服务合同的举证责任从履行买卖合同看举证责任的承担作者:马志斌发布时间:20**-12-0615:50:39【要点提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 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案例索引】(20**)宝民初字第01110号【案情】原告钟某被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钟某诉称,20**年7月10日, 原告向被告的李某超市送大袋宝中宝大米20袋,每袋116元,合计2320元;东北大 袋长粒香大米10袋,每袋126元,合计1260元;中袋20斤大米20袋,每袋50. 5 元,合计1010元,共计4590元送货上门后,被告无钱,但出具了一张载明送粮袋 数、单价及总价4590元的条据,条据上有李某儿子张某签名,原告多次索要粮款, 被告不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接收大米后,未支付粮款,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 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粮款45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被告李某辩称,送货时我并不在场,我对证人所述情况也不知情被告张某辩 称,我不认识原告,我从别人那里问的号码,通过联系所要货物,原告派送 货工人送到大米后,我把钱给送货工人了,送货工人叫我签名,证明货已收到。

      超市 订货、付钱都是我负责的,欠条是原告写的,日期也是第二次要钱的时候写上去的, 如果我没给钱,应该由我书写欠款数额、姓名和日期我和送货工人互相不认识,就 放心欠下货款吗?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张某对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据均无异议, 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张某认为自己在供货单上签字说明自己收到货物,并不能说明 未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二款的规定, 被告对是否履行该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 支付货款,本院对原告提供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证人张鹏是原告钟某雇佣的装卸工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年7月,原告钟某指派装卸工人张鹏 向被告的李某超市供应大袋宝中宝大米20袋,每袋116元,合计2320元;东北大袋 长粒香大米10袋,每袋126元,合计1260元;中袋20斤大米20袋,每袋50. 5 元,合计1010元,以上共计4590元张鹏将该批数量和价款的大米送到李某超市 时,被告李某不在超市,李某的儿子张某接收了该批大米,并在供货单上签名,后原 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张某再次在供货单上签名。

      双方当事人因是否支付货款 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货款另查明,李某超市的个体工商户营 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李某,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审判】宝塔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 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原告指派装卸工人将该批大米交付被告并接收即履行完毕出卖人 基本义务,被告承认收到该批数量和价款的大米,作为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相应价款 的义务被告张某辩称,将货款给付送货工人,但其既未要求对方书写收条,也未抽 回签有其姓名的供货单,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货款,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 律后果,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原告钟某一次性支付货款4590元评析】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辩称其已将货款给付送货工人,虽然未要求收款人书写收 条,但送货工人在送达货物后对付款事宜未提出异议,说明对合同履行没有争议且 原告提供证据只是供货单,并不是欠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 持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二 款的规定,被告对是否履行该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向本院提供 证据证明其支付货款,本院对原告提供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被告 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货款,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笔者同 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一、 从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看,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商业活动顺利开 展并得到切实履行对于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全面、切实履行,至于其 履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本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 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不能举证证明 其已支付货款,就应当承担其未支付合同价款的法律后果二、 从合同的相对性看,双方当事人对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均无异议,被告 也认可收到原告诉称数量和价款的货物,可见原告已履行完毕其交付标的物的法律义 务。

      即使被告向原告委托人交付合同价款也应及时告知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以便原告 与委托人确认收款事宜,况且原告也并未明确通知被告由其委托人代收货款从司法 实践角度分析,如果让原告通过再起诉送货工人索要货款,不仅没有法理依据,而且 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缘木求鱼的做法也不能彰显司法公平和正义三、 从交易习惯考虑,如果被告向送货工人支付货款,理应要求收款人书写收 条,作为证明其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但被告怠于行使索取收条的权利,其辩解理由 不能对抗已支付货款的主张浅议买卖合同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作者:韩勇发布时间: 20**-11-1809:15:30【要点提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对买卖过程、商品数量、质量、运 输过程及货款额均无异议,但对是否支付货款争议不休且双方均无合法证据加以佐证 时,应由买方承担证明责任案例索引】一审: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20**)彬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 书(20**年11月9日)二审: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咸民终字第00184 号民事裁定书(20**年4月19日)重审: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20**)彬民初字第 00439号民事判决书(20**年11月8日)【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审原告):李某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审被 告):赵某20**年8月10日,李某与赵某口头达成预付款买卖中块煤合同,双方约 定:每吨煤以255元计算,拉煤前赵某给李某先支付20万元,剩余煤款36976. 6元 煤拉完后支付。

      合同成立后,赵某给李某从农行账户上汇款20万元并于20**年9月 17日至20**年9月20日先后从李某处共拉煤929. 32吨,共计人民币236976. 6元 经李某陈述其给赵某发煤以后,剩余煤款36976. 6元赵某分文未付考虑到双方经常 有业务往来当时也未向赵某索取欠条或其它证明材料赵某陈述其于20**年7月(具 体那天记不清楚了)已将剩余煤款36976. 6元全部支付,当时李某没打欠条,所以也 没向其索要收条现李某要求赵某支付其剩余煤款36976. 6元,案件受理费由赵某承 担赵某辩称,李某诉称的购煤经过、数量及煤款数额属实,但其已经将煤款全部支 付给李某,要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审判情况】原审合议庭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预 付款买卖合同,双方对合同单价、数量进行了口头约定达成口头约定后,被告赵某 即给原告从农行账户上汇款20万元,原告李某收到该款后向被告赵某发煤,剩余煤 款是否支付双方均没有合法证据予以证明虽然被告对原告诉称买卖事实经过无异 议,但被告赵某陈述其于20**年7月份支付给原告李某原告李某认为被告仍欠其 36976. 6元煤款,对其该主张原告无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李 某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原告承担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向咸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 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 定:一,撤销彬县人民法院(20**)彬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彬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发回后彬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本案经过再次开庭审 理此案,合议庭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口头自愿达成买卖中块煤合同依法成立、 合法有效剩余煤款36976. 6元是否还清,原被告均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因 此,作为裁判本案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必须考虑证明 责任的分配,从而作出裁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煤款36976. 6元,其主张存在该 债权权利的事实,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但在本案中,被告承认其欠原告煤款 36976. 6元的事实,且承认该事实是被告在未受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达,构成 了民事诉讼法上的自认,因此,免去原告对被告欠其煤款36976. 6元这一事实的证明 责任,本院采信该自认事实。

      被告主张其已还煤款36976. 6元,其主张消灭该债权的 事实,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若其不能证明该事实,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 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已还原告煤款 36976. 6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某偿 还原告李某剩余煤款36976. 6元二,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赵某承担判决生 效后,双方当事人无人再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评析】本案涉及的重点是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裁判本案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即本 案中赵某是否支付李某货款这一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该如何分配证明 责任成为裁判本案的关键篇二: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庭长】云南-笨笨-会计(307710554)20**18下午 16:39:29如果被告承认与原告订立合同的事实,但主张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时的争 议便集中在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上如原告主张订立合同时双方皆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被告则主张一方无行为能力原告主张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则主张 原告订约时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由于导致合同无效的诸事实属妨碍合同权利义务产 生的事实,故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主张合同有效的原告对此不负举证责任,应 由主张存在这类事实的被告负举证责任庭长】洛阳-洛浦-法务(782620401)20**18下午16:40:28【庭长】云南-笨笨-会计(307710554)20**18下午16:40:40对于因重大误解订 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 权请求撤销或者变更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时,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 负举证责任: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表意人 无主观上的故意;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而非轻微的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时,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该合同为有偿合同,或者是双务合同;合同内 容明显背离公平原则;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所致以乘人之危为 由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时,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陷入危难处 境,迫切需要某种救助;有乘人之危的行为,即有利用他人危难处境使之接受不利条 件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对自己严重不利篇三:不订合同的举证责任在谁不订合同的举证责任在谁?《劳权周刊》:最近我遇到一件很气愤的事情,希望 你们给评评理。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经大半年了,但劳动合同一直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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