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ppt
51页1同学们 大家好!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3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特征4一、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 5二、特征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的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大,周期长,程序复杂,买卖双方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买卖双方多处于不同的国家,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买方、卖方或双方都面临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适用法律选择成为合同中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6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当事人二、合同形式三、要约与承诺7一、合同当事人在许多国家,只要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能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事国际贸易但有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或对外贸控制的国家,要求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资格,否则不能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根据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要向有关部门提交从事对外贸易的备案申请,即可以获得外贸经营资格8二、合同形式 (一)形式种类 (二)书面形式9 (一)形式种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原则上采取了“不要式”方法 我国《合同法》第 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其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10 (二)书面形式 1.形式种类 2.确认收讫与确认书 3.格式条款111.形式种类1980年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书面形式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书面、电报和电传当时还没有出现或不普及 199 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引人了 EDI这种数据电文形式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将数据电文形式扩大化,除包括 EDI外,还包括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等。
我国《合同法》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2.确认收讫与确认书《电子商业示范法》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这就是第 14条“确认收讫” 我国《合同法》对使用信件、数据电文签订合同可能引起的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这就是确认书 13 3.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条款无效14三、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二)承诺15 (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2、构成要约的条件3、要约的生效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5、要约的失效161、要约的定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Offer)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72、构成要约的条件一项要约一般应具备下述几个条件:内容确定,向特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约束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要约邀请这一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183、要约的生效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要约生效,是指从此时起,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要约送达生效是世界各国的普谊原则19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收回要约,此为要约的撤回在收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时,要约也视为撤回要约也可以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收回要约但在一定的条件下要约不能撤销据我国《合同法》,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可撤销承诺期限是指确定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期限应注意,一项表明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是可以撤回的205、要约的失效要约生效后,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该要约为受要约人拒绝,或者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的,要约失效。
在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时,要约失效的时间,据我国《合同法》,是拒绝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21(二)承诺1、承诺的定义2、承诺的生效221、承诺的定义承诺(Acceptance)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方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沉默和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我国《合同法》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则可以不用通知的方式一项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对要约未作出实质性改变,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采用数据电文签订合同时,如要求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32、承诺的生效在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上,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大陆法系采取承诺到达要约人生效的原则,即到达原则普通法系国家却残存着承诺投寄生效的原则,即投邮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承诺生效时间作了统一的规定:承诺在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4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二、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2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2、货物的数量条款3、货物的包装条款4、货物的价格条款5、货物的装运条款6、货物的保险条款7、货物的支付条款8、货物的检验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26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一、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号二、两种方法:1、凭样品2、凭文字与图样(1)凭等级规格或标准的买卖(2)凭说明书买卖(3)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27货物数量条款1、基本内容: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2、应注意的问题:(1)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2)规定机动幅度(3)对溢短装的作价方法按照合同价格计算;按照装船时的市价计算28包装条款1、主要内容: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2、注意的问题(1)明确规定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2)包装费用(3)当买方提供包装时,应注明提供的时间以保证备货、及时出运及结汇等(4)注意各国有关包装(包括唛头)的法律与禁忌以及国际上对运输的惯常要求与做法及其变化29货物的价格条款1、主要内容: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价格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2、注意问题:(1)、正确表示计价货币的名称;(2)贸易术语要准确、完整,写明其解释的依据;(3)贸易术语的选择要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相一致;(4)术语中如包含佣金、回扣等,应明确规定计价的方法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后定价格和混合价格30货物的装运条款1、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2、注意的问题:(1)装运日期要订的明确且留有余地;(2)装运港与目的港是价格术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决定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分担3)对目的港没有直达船舶或船期少而不固定的港口,合同中应明确“允许转船”的条款4)对装卸条件与运输条件较差的装卸港应在合同中加列“如指定码头无泊位或吃水限制,卖方或承运人有权命令该船前往任何其他码头卸货在这种情况下,一切滞期费、驳船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5)注意装船通知的义务31货物的保险条款1、主要内容: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2、注意的问题(1)卖方在替买方投保后,应把保单及时交给买方2)订明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3)在FOB、CFR合同中,应对货物装船前的损失也进行投保4)某些保险公司对某些商品、国别、地区的投保有特殊规定,故投保时应证得保险公司同意。
32货物的支付条款1、主要内容: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2、支付手段:包括货币和汇票3、付款方式:两类三种,直接付款、托收和信用证4、支付时间和地点:预付款,即期付款,延期付款33货物的检验条款1、主要内容: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及检验证书2、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的检验机构;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分设立的检验机构34仲裁条款一、主要内容: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二、常见的仲裁条款的内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议,均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5不可抗力一、定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的条件:1、是在订立合同后发生的;2、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3、不是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人力不可抗拒、不能控制的三、法律后果:免责、解除合同3637一、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包括具体条款和一般条款两部分。
一般条款旨在供当事人填写具体内容或对文本提供的选项进行选择 38二、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39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我国《合同法》首次对合同的解释作了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0案例一某北京公司与设在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某北京公司与设在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2000年在北京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上海公年在北京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上海公司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司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合同规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合同规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问题:当事人的贸易是否属于国际贸易?双方选问题:当事人的贸易是否属于国际贸易?双方选择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为什么?择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为什么?41案例二法国甲公司给中国乙公司发盘:法国甲公司给中国乙公司发盘:““供应供应5050台拖拉机台拖拉机100100匹马力,每台匹马力,每台CIFCIF北京北京4000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美元,合同订立后3 3个月装船,不可个月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撤消即期信用证乙公司还乙公司还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2案例三我甲公司与国外乙公司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谈我甲公司与国外乙公司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谈判,双方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判,双方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甲公司随即于甲公司随即于8 8月月6 6日致电: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雕一件,……请先电汇请先电汇1 1万美元对方于对方于8 8月月9 9日复电: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 1万美元,该款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
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问题: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3案例四我方我方10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15日复到有效日复到有效1313日收到对方答复: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价格太高15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方你方1010日发日发盘我方接受盘我方接受此时,价格上涨,我方此时,价格上涨,我方复电拒绝复电拒绝问题: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4案例五中国A公司于02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同年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咖啡价格上涨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传,B 公司表示其已经作好了履行合同的准备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价格由原来的1800升至2300,B公司未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2300价格出售给了C公司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A公司辩称,其与B公司并未存在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的索赔缺乏依据45案例六9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的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意以每公吨CIF鹿特丹1840元人民币价格向B公司销售某产品210吨,规定B公司应在20天内作出承诺。
荷兰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期限内向A公司发出了承诺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十一放假,到10月4日到达公司,A公司收到后认为该承诺已经逾期,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并未成立,A公司不承担交货义务,双方发生争议46案例七1999年11月,韩国的A公司于中国的B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价值3万美元的货物价格条款为T/T货物到天津新港后30天付款A公司将货物装船后运至新港,但B公司一直未予付款后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付款但B公司主张与A公司订立合同是为履行与C公司的《进口代理协议》,C系A公司在中国独家销售代理,应该由C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C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问题:1、本案的法律适用;2、B公司是否承担责任47案例八2000年6月5日,中国A公司向瑞士B公司发盘出售1万吨菜籽粕,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吨7日,B公司接受A的发盘,并要求A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给B9日,A将盖有公章的《销售合约》给B,B收到后,删除原合约上的“不接受20年船龄的船舶”,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C公司签字盖章后当天给A公司。
14日,A公司给B公司,称B单方面修改合同,A不予确认,暂缓执行合同22日,A发函称合同无效,不再履行同日,B公司回函要求履行合同,并称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意大利的买家,如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B索赔损失48《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9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5051谢谢!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