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非贸出证解析及应用.ppt
55页非居民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非居民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非贸出证)解析及应用(非贸出证)解析及应用 青浦税务局青浦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〇一三年六月目目 录录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概念1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 2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政策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梳理及涉税事项梳理 3一、非居民企业概念一、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n外国企业分公司外国企业分公司n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n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n国际运输企业国际运输企业 n营业代理人营业代理人 n其他其他 在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在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一、非居民企业概念一、非居民企业概念纳税人纳税人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举例举例居民企居民企业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在我国境内非居民非居民企业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机构、场所的企业在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在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机构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企业一、非居民企业概念一、非居民企业概念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基本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低税率20%,根据税法相关减免规定减按10%征收上述所称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有实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大体分为两大类: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积极所得积极所得,主要表现为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提供劳务所得和承包工程作业所得,适用税率为25%消极所得消极所得,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其他所得基本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方式,又称预提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征税对象与税率征税对象与税率三个关键词:所得来源地所得来源地、机构场所机构场所、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所得来源地所得来源地是否在境内是否在境内有机构场所有机构场所所得是否与境内机构场所得是否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有实际联系所得性质所得性质税率税率来源于境内来源于境内有有有有积极所得积极所得25%25%有有无无消极所得消极所得10%10%无无------------消极所得消极所得10%10%来源于境外来源于境外有有有有积极所得积极所得25%25%有有无无------------不予征税不予征税无无--------------------------不予征税不予征税三、三、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梳理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梳理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判定①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1.1.提供劳务所得提供劳务所得 2.2.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3.3. 股息、红利等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所得权益性投资所得 4.4.利息、租金、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5. 5.其他所得其他所得 注意,这里指的是所得来源地,而非纳税地点注意,这里指的是所得来源地,而非纳税地点 实例判断:实例判断:错误青岛海尔集团是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错误。
美国通用公司中国代表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适用25%的税率正确韩国现代集团中国办事处是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所得适用20%的税率(根据规定减按10%) 1. 青岛海尔集团向德国w公司提供“海尔”冰箱售后服务,双方约定服务地点是德国汉堡w公司内,青岛海尔集团该笔业务不应依照中国的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 美国通用公司中国代表处向河北冀东机动车公司销售汽车30辆,双方约定交货地点是天津新港码头A仓库,美国通用公司中国代表处该笔业务应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 3. 韩国现代集团中国办事处收到北京现代汽车公司支付给韩国现代集团的汽车商标权使用费100万元,韩国现代集团中国办事处该笔业务应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4. 英国A保险公司向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收取保险费300万元,英国A保险公司该笔业务应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贸出证非贸出证非贸出证非贸出证 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提供劳务税收协定税收协定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三、三、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政策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项梳理及涉税事项梳理(一)非贸出证(一)非贸出证1. 1.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哪些项目需要办理非贸出证?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哪些项目需要办理非贸出证?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此外,在汇发[2009]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税务证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二)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一)非贸出证(一)非贸出证(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 2.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哪些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哪些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税务证明》》??(一)非贸出证(一)非贸出证(二)源泉扣缴(二)源泉扣缴基本概念:基本概念:源泉扣缴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扣缴管理的一种征收方法扣缴项目:扣缴项目: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二)源泉扣缴(二)源泉扣缴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如:某香港母公司获得其境内子公司2010年度税后分红500万元,则应纳所得税额=500*10%=50万元,由支付人境内子公司进行代扣代缴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某日本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B公司100%股份给某境内C公司,初始投资为200万元,转让价格为600万元,则应纳所得税额=(600-200)*10%=40万元,由受让人境内C公司进行代扣代缴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1.财产转让财产转让主要包括股权转让与不动产转让定义:定义: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收入实现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认: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源泉扣缴项目及政策梳理源泉扣缴项目及政策梳理1.1.财产转让财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1)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未依法扣缴:未依法扣缴:没有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如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所得来源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认,属来源于境内所得,因受让方属境外企业无法进行代扣代缴,则由非居民企业至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人、被投资企业作代扣代缴1.1.财产转让财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权转让(3)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4)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M公司于2005年成立,初始投资为100万美元,投资方为日本A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该投资方于2008年进行增资,投入200万日币2011年A公司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境内B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上月M公司账面净资产为800万元评估机构出具的被投资企业评估报告显示其房产、土地等存在增值,评估价格为900万元计算股权转让价:1000/6.3=158.73万美元计算股权成本价:100+200/89.8=102.23万美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158.73-102.23=56.5万美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56.5*6.3*10%=35.6万元汇率汇率20052005年投资时年投资时20082008年增资时年增资时20112011年申报时年申报时美元对日币美元对日币117.8117.889.889.877.677.6美元对人民币美元对人民币8.18.16.86.86.36.31.1.财产转让财产转让————股权转让(计算)股权转让(计算)(5)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①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②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③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④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⑤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1.1.财产转让财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权转让(6)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7)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1.1.财产转让财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权转让2.2.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定义:(1)税法: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协定: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项目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或样式、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收入实现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不得扣除营业税或增值税税额)。
实务中多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反映,如按照2010年销售额的2%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许可费国税函[2009]507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2.2.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3.3.股息股息定义:定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收入实现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认: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企业)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个人)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者再投资,分为分配和转增投资两项业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须交税4.4.利息利息定义:定义: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收入实现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确认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免税:免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5.5.租金租金定义:定义: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入实现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 5.5.租金租金(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征收管理1.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有关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自代扣之日起7 7日内缴入国库日内缴入国库2.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并且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的外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所得后计算征税征收管理征收管理5. 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6.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规定申报缴纳未依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8. 对多次付款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征收管理征收管理9.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备案登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备案登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办理条件:办理条件: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源泉扣缴涉税事项源泉扣缴涉税事项提交材料:提交材料: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电子版客户端(1份)、纸质版(2份);2、合同或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3、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期限:期限: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为中国境内企业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后30天内,其它项目为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流程:流程:第一税务所回复方式:回复方式:《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三)提供劳务(三)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 (三)提供劳务(三)提供劳务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税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提供劳务(三)提供劳务指定扣缴:指定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必须满足实施条例106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境内外劳务的判定:境内外劳务的判定:凡非居民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劳务发生地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提供劳务(三)提供劳务征收管理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登记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登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办理条件:办理条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提供劳务涉税事项提供劳务涉税事项提交材料:提交材料: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电子版客户端(1份)、纸质版(2份);(2)合同或协议(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3)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1)原《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2)《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2份);(3)变更合同或协议;期限:期限: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流程:流程:第一税务所回复方式:回复方式:《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备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备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办理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外向中国境内单位提供的劳务提交资料:提交资料: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备案表》(2份);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3、《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已备案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2)与境外非居民关于项目的联系沟通记录(电子邮件,、视频会议记录等);(3)与境外非居民签订的相关合同;(4)如涉及设计、测试、检验、调研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分析报告;(5)承诺书(业务均发生在境外且系真实发生)期限:期限:七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合议的除外)流程:流程:第一税务所---所得税科回复方式:回复方式:《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备案结果通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办理条件:办理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征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
提交材料:提交材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2份);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3、《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已备案复印件期限:期限:十五个工作日流程:流程:第一税务所---所得税科回复方式:回复方式:《税务事项告知书(非居民核定征收)》(四)税收协定(四)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待遇不自动执行:税收协定待遇不自动执行: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国际运输所得:国际运输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及《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
非国际运输所得:非国际运输所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四)税收协定(四)税收协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分为审批类与备案类两种:审批类审批类参照第九条规定(主要涉及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条款享受低于10%的低税率优惠待遇)如根据国税函(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我国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如果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居民,且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内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则所征税款为股息总额的5%备案类备案类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主要涉及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两个条款关于不予征税或限制征税的优惠协定待遇)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的此类积极所得,税收协定都称之为营业利润,我国对营业利润征税的前提是对方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所以,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成为我国对这类积极所得有无征税权的关键同时采用两个标准:一是目的性判断,看这个营业场所是不是临时性的;二是时间判断,看这个营业场所经营时间是否超过协定规定的时间。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601601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0号)办理条件:办理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项目(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包括: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税收协定涉税事项税收协定涉税事项提交资料:提交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3份;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3份(区分对方为企业或个人进行填报)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或协议(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准书)、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6、税务机关要求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期限: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流程:流程:第一税务所---所得税科---分局局长回复方式:《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办理条件:办理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项目(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包括: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除上述三项和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范围审批类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提交资料:提交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3份;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已签收复印件;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流程:流程:第一税务所---所得税科期限:期限:七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合议的除外)回复方式:回复方式:《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及国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及国际海运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际海运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107号)办理条件:办理条件: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提交资料:提交资料: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2份)3、视外国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不同,提供以下“居民身份证明”中的任何一种:(1)、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税务机关填写《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第三栏(居民身份证明栏)签字并盖章;(2)、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税务机关另行出具《居民身份证明》;(3)、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政府有关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证明;(4)、由香港公司为其居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业登记核证本》原件。
无特殊需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香港税务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居民身份证明》;4、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5、代理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船籍证明(首站办理必需)或租赁合同(首站办理必需)原件及复印件;7、运输合同或提单、行程等原件及复印件期限: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合议的除外)流程:流程:第一税务所---所得税科回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上传资料\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及国际海运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xls★★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办理条件:办理条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提交资料:提交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电子版客户端1份,纸质版2份;2、税单原件、复印件;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4、发票;5、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办理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前未曾提供过的,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6、若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提供《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已审批复印件;7、若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提供《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已备案复印件;8、若是营业税减免、不征税的,提供《营业税减免、不征税备案表》已备案复印件;9、若是增值税不征税的,提供《增值税不征税备案表》已备案复印件;10、若是企业所得税不征税的,提供《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备案表》已备案复印件;11、支付股息、红利(利润分配)项目股息、红利(利润分配)项目另外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准书、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2008年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减免资格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出具<税务证明>利润分配统计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12、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的另外提供:被投资企业转股前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若针对此次转股进行过资产评估则另外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股权变更的批复(如外资委的批复)、章程;购买方企业批准准书、营业执照、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等;13、享受税收协定税收协定的项目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复印件;(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已审批复印件;1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期限: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合议的除外)流程:流程:第一税务所---所得税科回复方式:回复方式:《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非贸客户端填写说明\出证申请表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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