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规定-空间形态专章.pdf
65页建筑规划管理处总体目标加强空间形态管控,努力塑造现代化大都市山魂之雄、水韵之灵、人文之美把重庆建设成为山青水秀美丽之地,管控路径精细化管理城市 提高建筑形态与城市历史、文化、自然山水本底的融合,与城市风貌统一协调 使城市建(构)筑物体现出实用美、个性美、整体美2015年市政府办公厅出台《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 按照景观敏感程度对应不同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明确了特定区域建设项目空间形态的具体管理要求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控规管指标,城市设计管空间形态”的双控管理机制指标管控 + 形态管控(容积率、间距等)(建筑形态、城市空间、山水格局)共9条,其中新增4条,修改5条l 从规划编制体系加强对山、水、绿系保护及周边空间形态控制(第三十一条)l 建立空间形态分级管理机制(第三十二条)l 对城市风貌整体提升提出了管理要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l 对建筑单体设计提出了管理要求,如建筑色彩材质、屋顶,以及高层建筑立面造型、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工业厂房平面分隔和立面造型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l 对市政工程,如跨江桥梁、轨道交通车站、人行天桥等提出了建筑和景观设计的要求(第三十九条),l 修订情况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
• 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特别管控区包括: (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 (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 (三)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 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其他区县(自治县)超过200米的超高层 建筑•重点管控区包括: (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 (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 (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 (四)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 (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划为一般管控区城市风貌核心传统风貌展示轴现代风貌展示轴巴渝山水展示带多点图 例嘉陵江巴渝山水展示 带长江巴渝山水展 示带长江巴渝山水 展示带南坪沙 坪 坝杨家坪观音 桥重庆北站茶园中央公园蔡家礼嘉西永重庆西站龙洲 湾重庆东站沙坪 坝站磁 器 口重 钢九 宫 庙寸 滩江北国际 机场同 兴鱼洞北碚大 坪鱼嘴九龙半岛国博中心南山-黄山黄桷垭-涂山山洞奥体 中心悦来寸 滩 港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空间形态管理=城市设计+建设项目管理 结合现状特征和风貌管控需求,将主城区风貌重点展示的区域提炼为“一核、两轴、两带、多点”,针对性地划定管控区域。
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主城区城市风貌总体设计空间形态管理=城市设计+建设项目管理 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特别管控区包括:(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特别管控区包括:(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特别管控区包括:(三)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 大型体育场馆、重要的跨江大桥奥体中心大剧院国泰美术馆朝天门大桥T3航站楼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特别管控区包括:(三)主城区超过300米、其他区县(自治县)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重庆中心协和城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重点管控区包括:(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实景照片(观音桥、沙坪坝等) 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重点管控区包括:(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重点管控区包括:(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重点管控区包括:(四)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
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 比选z总体 布局 比选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原方案审定方案空间形态比选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 比选建筑造型比选l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建筑造型 比选l 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 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鹅岭山鹅岭山l 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 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l 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 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鹅岭山原方案审定方案l 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广场、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 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鹅岭山l 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 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鹅岭山实施照片或效果图(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较大的)468M180M256M120M132M168M134M98M98M沿江前排天际线沿江后排天际线160M124Ml 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 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鹅岭山l 第三十八条(临街开敞空间) • 原条文第六十八条 居住项目的内部环境应当对城市开敞滨江或者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或者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宽度不得小于20米;(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四)场地标高应当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
城市开敞面l 第三十八条(临街开敞空间) 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绿地、广场开敞空间:(一)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 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l 第三十八条(临街开敞空间) (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城市开敞面50.0m20.0m50.0m20.0m主干路l 第三十八条(临街开敞空间) (三)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透;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四)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l 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 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实景照片实景照片效果图效果图l 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 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l 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l 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 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l 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 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l 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 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l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 •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l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 •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
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l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 •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化; l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 •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平屋顶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l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 • 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 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l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 • 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剖面图搭建搭建区域区域未搭建区域未搭建区域现场照片现场照片一一、女儿墙高度过高案例案例2现场照片二超高女儿墙(××)超高女儿墙(××)l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 • 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l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 • 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l 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 • 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合,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 高层建筑塔楼应当注重竖向韵律的塑造,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 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体量、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
l 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 • 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的,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造型,对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 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l 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 目的:• 对住宅立面加以引导和控制,避其不足,使住宅建筑立面局部或整体呈现公共建筑简洁、整体的特征• 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城市更加整洁l 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 • 对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l 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 • 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主干路设置临街商业设施;快速路红线宽度: 64米、54米、44米主干路红线宽度: 44米、40米目的:1. 解决车辆进出带来的交通拥堵问题2. 提升城市临街整体品质3. 提升居住生活品质,住宅与花园、小区绿化环境连接设计要求:居住和商业脱离,不直接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