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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定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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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合同定义政府合同定义篇一: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一) 从合同的概念看普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85 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必须要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的一方为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所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且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这个代价一般是指支付报酬或酬金,报酬或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二)从合同的主体看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资金并非全部是财政性资金,存在资金来源多元化;而且是其采购活动涉及到生产的效率,所以不能完全套用政府采购的规定运作。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关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界定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种 一种是政府依法按照限制性原则、非强制性原则和独立设置原则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业务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主要是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另一种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其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二,一是有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授予的招投标代理资质,二是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资格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采购人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事项和范围内开展工作三)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看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 10 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并不能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其中的必备条款必须依法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其中项目的欠缺将使采购合同的效力受影响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后,就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对签订合同的具体期限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采购人提出的签订合同规定期限的响应将构成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主要内容,供应商一旦参加了采购活动,就视同其认可采购人对签订合同所作出的期限规定,在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与采购人协商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同时,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一是为了便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以及合同款项,三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篇二:政府合同常见问题政府合同常见问题我们都知道合同是现今经济交易活动的最常见形式合同签订行为是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关系着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责任等诸多问题例如: ①合同是不是发生法律效力?②能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③是不是能够如期、完全履行?④会不会对政府产生不利后果?⑤产生不利后果,如何进行公关和补救?也就是说,合同签订行为关系着经济活动目的的实现。

      合同签订行为不仅包含甲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署页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具体行为,而且也包含签署合同之前的要约行为、承诺行为、磋商行为或者谈判行为我们常说“将军不打无准备之仗” ,这句言语强调作战之前准备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只有知彼知己者,才能百战不殆签订合同进行经济活动更是如此,其中体现了合同双方进行经济利益博弈的行为,私下进行利益较量的过程,最为明显就是在发生矛盾纠纷、合作关系破裂、双方对簿公堂的时刻从这方面可以看出合同签订行为对维护政府利益的重要作用我们政府部门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活动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主要方式是通过一个“白纸黑字”的合同载体维护政府利益,也要遵循法律规定在这一部分,我主要讲一下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正式签订时、合同履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该引起我们政府部门应该注意的一些重要问题,同时鉴于我区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的特殊时期,就建设工程中的部分问题进行说明一、缔约前期准备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合同形式我把合同形式,放在这一部分的首位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让大家清楚,采用什么样的合同形式对政府最有利?二是让大家知道,一旦产生诉讼纠纷,合同形式对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

      合同形式包含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毫无疑问,从合同履行的依据性、证据的确凿性、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明确性等因素考虑,书面合同总比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更有优越性一旦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持有书面合同证据的一方比持有证人证言证据的一方证明效力要大得多,而且在抵御不诚信行为方面也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书面形式合同对政府更有利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书面形式合同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好的方面,前面已经讲过了;不好的方面,主要是指已经签订完毕的合同存有对政府不利的条款或内容,这个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将在后面讲到从目前来看,各部门送法制办审查的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有些是有关部门发布的示范合同文本,例如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工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QF-XX-14 XX 修订版) 、区法制办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等;有些是合同对方当事人制定的格式文本如采购合同、汽车维修合同、电梯维护合同等;有些是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不考虑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因素,单从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方面来看,这也是非常值得称赞的需要大家注意,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一) 、(二)规定,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也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对于口头形式的合同,大家很容易理解,这里不再赘述对于其他形式的合同,主要是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进行判断,例如乘坐公交车时,乘客在公交车站点等候客车,车到以后,司机师傅打开车门,乘客上车投币,至此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在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就已经成立,判断依据就是通过乘客持有的车票推定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为了有效防止纠纷产生和解决纠纷,使政府参与合同行为更规范,建议各部门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避免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签订合同,采用其他形式签订合同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和发票二)合同签订程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这里需要解释一下“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俗一些就是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愿这种意思表示要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实践中,要注意将要约和要约邀请明确区分,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如根据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范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要约与承诺对于判断合同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不同:一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篇三:政府对外合同签订主体政府对外合同签订主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的职能逐渐由单一的行政指导性向多样化转变而招商引资作为跨越发展、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合同作为目前经济合作的主要缔结形式,是尊重意思自治、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最好的法律手段因此,在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合同日益占据重要的地位由于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因此,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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