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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程序明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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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 文档编号:493580361
  • 上传时间: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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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程序明确中国商务部8月26日颁布《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一、背景2011年2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确定了并购安全审查范围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国防安全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涉及国家安全的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这次商务部的规定是对国办发〔2011〕6号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安全审查的程序和材料二、主要内容(一) 申请人外国投资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的申请或建议二) 申请资料1、 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书和交易情况说明;2、 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3、 外国投资者及关联企业(包括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说明,与相关国家政府的关系说明;4、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说明、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购前后组织架构图、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5、 并购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拟由股东各方委任的董事会成员、聘用的总经理或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6、 为股权并购交易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股东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7、 为资产并购交易的,应提交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或产权持有人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资产购买协议(包括拟购买资产的清单、状况)、协议各方情况,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8、 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合伙事务执行的影响说明,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外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以及与上述情况相关的协议或文件;9、 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审查程序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不得实施并购交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并购交易15个工作日后,商务部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四) 实质审查第九条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三、影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将难度更大;四、建议根据规定,如果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则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所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就是否需安全审查进行审慎调查,必要时可先与商务部约谈,以免交易已进行或结束后被认定为影响国家安全,导致投资失败,给企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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