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措施.docx
6页房管: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要求百分比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确保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施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标准 第五条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详细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修金的收存、核实、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瓯海区、各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实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修金的交纳 第六条10月1日以后,完工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和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本措施的要求交存保修金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能够参考本措施的要求交存保修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该根据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百分比交纳保修金。
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参考《温州市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所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安造价的标准,按建筑工程计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保修金管理机构应该经过招标方法,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保修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保修金专户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该持相关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保修金管理机构确定后开具《保修金交存通知书》建设单位根据《保修金交存通知书》要求,一次性向将保修金存入保修金专户管理银行专户;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到保修金管理机构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建设单位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时,应该提交保修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保修金存放期限内,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应该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向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保修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保修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法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负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要求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自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业主有下例行为之一,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应该由业主依法负担对应维修责任:私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私自在屋面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显著增加荷载的在外墙上凿洞、安装防护栏造成墙体渗水的因其它使用不妥或不妥装修造成物业损坏的 第十三条物业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接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的维修汇报后,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属于保修范围的,应该在72小时内给予修复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物业能够自行保修,也能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保修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该在物业交付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署住宅物业委托保修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和保修费用支付方法物业服务企业接收委托保修的,应该根据本措施第十三条要求的时限修复;出现重大维修或需较长时间修理的,应该通知相关业主;修复工程可能影响多数业主正常生活的,应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推行保修责任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推行保修责任的,能够开启使用保修金:物业交付后,业主发觉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物业小区未按同意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配套设施或相关设施不配套的前款所指不推行保修责任,是指建设单位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保修通知书5后来,不推行物业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负担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保修通知书后5日内,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供不属于保修责任范围的相关材料及依据;逾期不提供的,视为同意负担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出现本第2页措施第十五条要求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保修金管理机构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开启使用保修金,根据以下程序办理: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持下列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保修通知书;2.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判定汇报或计划部门出具的书面确定意见;3.保修金使用方案;4.工程预算书保修金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实:符合要求的,给予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根据核准使用额度的5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工程完工经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组员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该将工程决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持工程决算单、维修费用票据、工程完工验收单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保修金使用决算,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经决算划转垫支资金有结余的,应该在5日内返还保修金专户 第十九条物业保修项目完成以后,保修金管理机构应该立即向建设单位出具《保修金补存通知书》,建设单位应该自收到《保修金补存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 第四章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交存的物业保修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保修金管理机构在确保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购置一级市场国债或转为银行定时存款,实现增值保值,不得挪作她用 第二十二条保修金管理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和保修金分账核实 第二十三条保修金的存放利息、利用保修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扣除保修金管理费用后,应该转入保修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十二个月定时或不定时组织对保修金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验,加强监管;保修金管理机构应该做好保修金的建账和核实,每十二个月定时公布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情况,接收建设单位和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保修金的退还 第二十五条保修金存放期限自交存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久限为8年供热和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满以后,根据交存百分比的15%给予退还保修金管理机构在保修金存放期满前1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区域内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它情形,致使原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保修金管理机构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其原交存的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物业专题维修资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歇业、破产时,其欠缴的保修金或应该支付的物业维修费用,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不根据本措施的要求交纳保修金的,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要求,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能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保修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
未根据本措施要求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有意刁难或拖延的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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