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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监协[2021]9号监理人员配备标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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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兰***
  • 文档编号:210269131
  • 上传时间: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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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监协[2021]9号监理人员配备标准(1)北京市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工程监理向标准化方向迈进,规范施工现场监理 工作,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21)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 第三条 监理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的标准,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不 同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阶段的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标准,现场监理人员实际配备须同时遵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 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于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第二章 总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经所属监理单位法 定代表人任命并授权,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当需 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地段分期开发的多标段住宅项目或分期建设的多标段市政工程项目,各标段总监理工程师可由同一名总监理工程师担任 第七条 下列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正常施工期间不得兼任 其它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1、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项目; 2、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同期开工的超过10万平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投资超过5 亿元的市政公用项目; 4、同期开工的超过30万平米的住宅项目;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第七条1至4款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所注册监理 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第七条1至2款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任命后的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其资历 条件不得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的条件,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时以书面形式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其他监理人员 第十条 其他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 理员,其任职条件和签字权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兼任其它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或 2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应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经监理单 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并通知相关单位授权范围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21)规定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由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 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其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具有三年及以上监理工作经验,同时需经有关行业协会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兼管其它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工 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两年监理工作经验,同时需经有关行业协会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理员应具有相当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20年及以上工程 建设行业工作经验,并取得市住建委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专业配套齐全、年龄结构合理、 人员资格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 第四章 监理人员数量配备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性质、工程特点和专业需 求配备,数量应满足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

      3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专业公共建筑新建项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 数量高峰期一般不得少于每1万平米建筑面积1人;面积较大的写字楼或综合体建筑,高峰期一般不得少于每2万平米建筑面积1人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专业住宅新建项目,以同时在监的总建筑面积 计算,监理人员配备参考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监理人员配备 不少于3人;投资额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1人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监理人员配备不少 于3人;投资额每增加3000万元增加1人 第五章 监理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每季度进行检 查,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按照国 家相关要求,保证监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和效果,督促监理人员更新知识,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 督管理,市区两级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或处理,并将处罚或处理结果记入其诚信记录,向社 4 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建立全市监理行业监督管理服务平 台,运用信息化手段,掌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实现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5 附表: 住宅工程新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建筑规模 10万平米以下 10万~20万平米 20万平米 20万~30万平米 30万平米 30万平米以上 监理人员配备 5人 5~10人 人 10人 10~15人 人 15人 15人以上 人 每增加2万平米增加1 每增加2万平米增加1备注 每增加2万平米增加1 6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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