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
19页附件 1《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保 证海域使用的科学性, 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本规定所指海域使用论 证报告, 是单位和个人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规 定申请使用海域时所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第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的作用和工作依据】 海域使用 论证是海域使用权出让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正、科学、 诚信的原则, 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 作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第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内容】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开发 利用现状的基础上, 依据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 科学客 观地分析论证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选址与规模的合理性、对 生态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规划符合性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 等,提出项目生态用海对策,并给出明确的用海论证结论1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第五条 【报告编制主体确定方式】 通过申请审批方式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 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 由组 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第六条 【编制主体要求】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 (以下简称编制主体) 为受委托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单 位以及自行编制论证报告的海域使用申请人为确保海域使用论证的质量, 更好地维护用海企业自身 权益, 推荐使用符合以下条件单位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 制主体:(一) 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独立法人或企事业单位,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全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 具有海洋工程、海洋地质、物理海洋、海洋生物、海洋化学、 测绘等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且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三)应当配备相应的海洋调查仪器和设备海域使用申请人自行编制论证报告的, 参照上述要求执 行第七条 【不得承接报告编制的情形】 下列单位不得承2接规定情形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一)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 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 会组织, 不得承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 证报告编制工作;(二)受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 批部门委托, 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单位, 不得承接 所委托级别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 制工作;(三) 前两项的单位和社会组织出资的法人不得承接相 应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人员要求】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由一 个编制主体主持编制, 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论 证项目负责人, 论证项目负责人应全过程参与编制工作; 有 其他单位或个人参与协作的, 论证项目负责人应对协作单位 或个人提供的专题技术报告数据资料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海域使用论证编制工作实行实名制,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在没有实际参与编制的论证报告上署名第九条 【同等责任】 海域使用申请人与编制主体对提 交给自然资源(海洋) 主管部门的论证报告内容和结论承担 同等责任, 对其中使用数据资料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3责第十条 【签订合同要求】 海域使用申请人或者有关单 位委托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一条 【内部制度和质量控制要求】 编制主体要建 立实施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信用承诺和质量控 制管理等制度,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专职质量检 验人员, 形成可追溯的质量控制记录, 加强对论证报告的质 量管理论证项目负责人应对论证报告质量严格把关, 且原则上 应有高级技术职称第十二条 【现场勘查要求】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 当进行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应当填写海域使用论证现场勘查记录, 记录事 项包括勘查时间、内容、主要参与人员、使用设备和勘查情 况等,并由论证项目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 【养殖区编制要求】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海洋) 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选划的养 殖区,委托编制主体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 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 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第十四条 【报告公开情况】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提交4时应明确是否可以公开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信 息不能全文公开的, 海域使用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对上述信息的界定,制作去除上述信息的论证报告公开 版, 并在报送论证报告时一并提供论证报告公开版不符合 要求的, 受理用海审批的自然资源(海洋) 主管部门应当要 求用海人重新提供如海域使用申请人未另行提供公开版本, 则视为同意将 论证报告全文公开第十五条【接受评审要求】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自然资 源(海洋)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 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时, 海域使用申请人和编制主体应按要求 配合接受质询,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修改和提交论证报告。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有关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 定第十六条【评审不通过的情形】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不予通过:(一)不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 求, 存在降低论证等级、缩小论证范围、减少监测站点和频 次等行为的,或者论证内容存在较大缺陷或遗漏的;(二) 存在抄袭情形的, 或者采用的数据、资料无效或 弄虚作假的;(三) 项目所在海域状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项目用5海必要性、资源生态影响分析、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规 划符合性分析、集约节约用海分析、生态用海对策措施等论 证不充分或者不准确的;(四) 用海项目存在严重损害海洋生态或不符合生态用 海要求、存在重大利益冲突且无法协调、损害国防安全和国 家海洋权益等情形,仍给出用海可行结论的;(五)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第十七条 【报告有效期】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自评审通 过之日起 3 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 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或 者分期申请用海的,可以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第十八条 【报告归档】 编制主体应当建立论证报告编 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 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论证报告、数据资料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第三章 海域使用论证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海域使用 论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建设全国海域使用论证信 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沿海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 主管部门 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负责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信用信息录入】 编制主体及编制人员应当主 动接受各级自然资源(海洋) 主管部门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6工作监督管理, 依托信用平台获取信用编号, 自主填报、定 期更新其业绩及论证活动等情况, 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已公开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第二十一条【论证报告编号获取】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用 海项目外, 编制主体在提交论证报告评审前, 应当通过信用 平台录入用海项目名称、海域使用论证等级、编制主体及编 制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获取论证报告编号第二十二条 【论证报告提交信息要求】 与申请材料一 并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依托信用平台导出论证报 告编号、编制主体全称及社会信用代码、论证项目负责人姓 名、参与论证工作的主要编制人员及负责的章节内容等信 息, 并由编制主体盖章, 由论证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签字。
第二十三条 【日常监管】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海洋)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管, 对论 证报告评审时强化质量评估, 核查有无失信行为, 并通过信 用平台向社会公开质量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查】 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采取 “两随机、一公开”方式, 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检查,7核查有无失信行为,并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 【失信公开通报】 自然资源(海洋) 主管 部门在日常监管和质量检查中发现论证工作存在下列失信 行为的,应当通过信用平台予以公开通报批评,通报期为 5 年, 并通过信用平台向海域使用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 并在 之后的质量检查中加大对失信行为主体编制报告的检查力 度:(一)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未按要求承接相关论证 工作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 违背实名制署名要求的;(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未按要求与海域使用申 请人签订论证报告编制委托合同的;(四)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未按要求建立内部制 度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五)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按要求在信用平 台提交或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六)在信用平台公示的单位或个人信息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的;(七) 编制的论证报告存在抄袭情形的, 或者采用的数 据、资料无效或弄虚作假的;(八) 因论证报告其他质量问题被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 后核实无误,在社会和行业内产生恶劣影响的;8(九) 拒不配合或阻碍自然资源(海洋) 主管部门监督 检查的;(十) 论证报告经评审存在严重损害海洋生态、损害国 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等情形仍给出用海可行结论的;(十一)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列入黑名单情形】 编制主体编制的论证 报告 1 年内存在 2 次评审不通过或者 1 年内被 2 次通报批评 的, 编制人员存在第二十五条第(六)、(七)、(八)、(九)、 (十) 中 1 种及以上情形的, 自然资源(海洋) 主管部门将 上述编制主体或者编制人员列入黑名单, 并通过信用平台予 以通报列入黑名单的编制主体、编制人员,2 年内不得承接或 者参与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自然资源(海洋) 主管部门也不 得接收其编制的论证报告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论证报告实行终身追责制, 经 核实发现编制主体、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等给国家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编制主 体、编制人员在海域使用论证过程中有不符合国家有关管理 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有权向自然资源(海洋) 主 管部门或通过信用平台举报9国家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在核查处理完后, 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 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 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 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国海管发〔2008〕4 号)、《关 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 (海办发〔2007〕 15 号)、《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信息公开 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办管字〔2017〕283 号) 等 3 个文件同 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