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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机构编制会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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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射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射阳县财政局射编办〔2016) 38号关于印发《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直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群众团体:《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办法》已经 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办法》射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射阳县财政局2016年11月28日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 检察院机关,以及上述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县委、县政府直属事 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用工为用工单位在核定的行政、事业 编制外,采用聘用制方式使用全日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聘用的 人员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用工一般限于后勤和辅助性岗位以 及少数特殊专业技术岗位等。

      行政执法、涉密岗位等不得使用政 府购买服务人员编内人员能满足工作任务需求的,不得使用政 府购买服务人员;可以实行服务外包项目的,不得使用政府购买 服务人员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用工必须坚持依规办事、严控总量、 先批后用、规范管理原则第六条 用工单位一般在编制已满,编内人员结构和数量不 能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第七条 对确需使用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的单位,由县编办根 据其职责任务,结合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使用情况,研究提出单 位的用工限额后,提请编委会审批县镇行政机关政府购买服务 用工限额一般不超过其编制总数的10%,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 用工限额一般不超过其编制总数的20%,特殊部门和行业政府购 买服务用工限额根据其主要职能、行业标准、编制结构等情况另 行核定政府购买服务用工限额以系统为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 统内调度使用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计划原则上每年3月前申报一 次,由用工单位(部门所属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县编 办申报,其中在规定限额内的用工计划按程序审批,超过规定限 额的报县编委会研究后审批对用工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计划 执行情况,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年审。

      年审结果及时向县编委会 汇报,并报财政部门,作为编制相关单位预算的依据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务派遣机构组织 实施,组织、编制、人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招聘数量不得突破 下达的用工计划第十条招聘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三) 后勤和辅助性岗位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一般要有中专 (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岗位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一般要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四) 首次聘用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 下,特殊岗位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五)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须持有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证明;(六) 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应履行发布公告(应注明 招聘的岗位、工种、数量、用工期限、资格条件、用工招聘方式、 薪酬待遇、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报名、考试、 体检、公示等程序;部分特殊岗位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可按 岗位要求办理第十二条 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用工实行 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使用期内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与用工单 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务派遣机构按合同约定协调处理使用 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须在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生 效后15个工作日内携相关材料到县编办备案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依据财政、人社部 门制定的薪酬办法执行,用工单位每年将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经发放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机构 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中代扣第十五条 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社、审计及用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编制 部门要严字当头、严格把关、从严审定、强化督查;组织、人社 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招聘工作的指导,把好劳务派遣 关口,规范用工形式,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财政、审计部门 要根据用工额度和用工合同,全面实行用工经费与劳务派遣机构 结算制度,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跟踪监督, 强化对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过程违纪违规行为的查纠;用工单位主 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管理职责,认真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和用工管理,确保用工程序严谨、操作规范、管理到位。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组织、编制、 人社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射阳县《关于对机 关事业单位违规设立机构、违规超编制进人进行问责的暂行办 法》追究用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 未经批准擅自聘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二) 未按规定履行招聘程序聘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三) 突破核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计划或不按公告注明的 岗位资格条件聘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四) 未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行严格考核、奖惩以至造成 不良后果的;(五) 谎报、虚报政府购买服务用工人数,冒领财政资金的;(六)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的;(七) 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射阳县公益性岗 位认定使用管理办法》(射政发(2014) 8号)第二条第一、二 款废止,县镇机关、事业单位原有公益性岗位人员需经程序审批 后纳入本办法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用工单位原有的编外人员须经编 制、人社、财政部门重新审批后,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用工流程图核定编制数在职人数核定政府 购买服务 用工指标现有政府 购买服务 人 数申请使用 政府购买 服务用工 指 标申请使用 政府购买 服务用工 冈 位申请使用 政府购买 服务用工 期 限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理 由主管部门意 见用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备注:本表由用工单位填写,每年3月底前向县编办申报。

      填报人: 联系: 用工单位:(盖章)姓名性别年 龄照片身份证号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政治面貌从事岗位学 历原聘用时间聘用期限至2021年12月止薪酬标准根据《射阳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该同志的月基本工资为 元,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年 月 日人社局 审批意见年 月 日财政局 审批意见年 月 日编办 审批意见年 月 日备注:1、原有编外人员统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2、 聘用期限5年,如到期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3、 本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各留存一份 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姓名性别年龄照片身份证号附身份证正反面夏印件政治 面貌从事岗位学历聘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核定月基 本工资额联系个人简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称谓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备注:木表由管理办法出台后招聘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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