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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遗属补助标准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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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遗属补助标准最新篇一: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 讲座三: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 1、 1、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给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101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 ,但基本丢失劳动实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丢失劳动实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丢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丢失劳动实力的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一般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苏人四[11016]21号、苏财行[11016]184号) 3、关于遗属补助的其他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苏人四[11012]127号)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赐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假如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赐予生活困难补助苏人四[81]63号)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峻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中发[11012]9号)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当依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苏人四[11012]54号)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给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苏人四[11012]54号)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刚好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改变状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苏人四[11012]54号)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苏人四[11012]132号)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苏人四[11014]43号)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一般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一般中学。

      苏人四[11014]43号)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苏人四[11014]43号)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接着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苏人四[84]43号) (12)遗属上高校毕业后又考取探讨生的,探讨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支配,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苏人四[11019]18号) (13)符合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苏人通[11019]216号) (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徐政人发[2004]24号) 〈完〉 篇二: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文件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人发〔2022〕73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须要,经探讨,确定适当提高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需 实事求是,依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 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赐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丢失劳动实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丢失劳动实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一般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一般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丢失劳动实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一般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一般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丢失劳动实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22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 遗属。

      四、一些详细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 女假如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接着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刚好了解遗属经 济改变状况,依据状况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与在职去世的工作人员一样,补助费由支付工资和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补助审批表(单位、遗属各存一份),经死者生前单位群众评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上述补助费,分别从死者生前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中支付假如原单位撤销、合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接着发给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驾驭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六月十日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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