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检查.doc
5页对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检查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一、监督检查对象被许可人从事挖掘城市道路等审批事项的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加强审批后的监管,严格督促申请单位按审批方案进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主要监督以下事项: (一)是否按许可的时间、位置、面积挖掘城市道路; (二)是否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施工明白牌,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三)挖掘道路时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当在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 (四)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或修复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五)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恢复道路原状,并及时报告审批单位验收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监管四、监督检查措施施工过程中,开展定期现场检查,严格督促申请单位按审批方案进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到位,措施有力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 资料审查由审批科负责按照《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表》要求内容对被许可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批 (二) 批后监管由路政科和管理处对未按照审批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监管;如因抢修等紧急原因挖掘城市道路的,由路政科负责复核其抢修面积,如发现存在面积扩大行为,转交管理处依法查处。
三) 许可项目完成后,由管理部门对市政设施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款规定事项的,依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监督检查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辖区洗车场及经营性门店前停车占道、施工占道情况及审批手续办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采取抽查和明查、暗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1、资料审查 2、批后监管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款规定事项的,依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