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_3031.docx
15页5. 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 1. 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 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 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5. 1. 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2 的规定表 5. 1. 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注: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 的规定执行5. 1. 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 室) 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 1. 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 00h5. 1.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5. 1. 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 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 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 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 30h 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5. 1. 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5. 1. 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 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5. 1. 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5. 2 总平面布局5. 2. 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 ( 库) 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5. 2. 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 2. 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 5. 2. 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注: 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 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屋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 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火间距不应小于 3. 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 2. 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 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 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 4. 1 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 4t /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5.2. 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 2. 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2总和不大于 2500m 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5.2. 2 条的规定5. 2. 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5.2.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 条、第 3.5.3条、第 4. 2. 1 条和第 5. 2. 2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 3.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 3. 1 的规定表 5. 3. 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 1增加 1.0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 3. 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 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 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 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 3. 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 3 条的规定。
5. 3.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10000m2;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2000m5. 3. 5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 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2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 4. 12 条的规定;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 00h 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4 条的规定;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 3. 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 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 300m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