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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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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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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会计实务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核算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一)原则性口径财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首先要根据适用的保费标准和投保人的保险金额,计算投保人应该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会计对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是在经保险合同签订双方同意并正式签订后,依照CAS 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之第七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给予确认:1. 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是前提条件,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比如,在某些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签订合同的日期与合同生效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可能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当日就不能确认保费收入,而是应作为一项预收款,到真正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日再转到保费收入项下2. 与财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公司是确认保费收入的一个必备条件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时,保险人显然就不能确认保费收入比如,其保险公司为宾馆建设承保,其建设期间为两年,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取保费,收款期也是两年第1年如期收到保费,按规定可以确认保费收入;第2年,该公司获悉国家将下令禁止楼堂馆所的建设,该宾馆列入停建范围的可能性很大。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前不应确认保费收入,而应该在实际收到保费时再予以确认3. 与财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假设承保条件改变或者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收入和相关成本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则不能确认其保费收入,只有待新的情况出现,使得收入和相关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时,才能进行确认保费收取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一种是直接缴纳法,即投保人直接将规定的保险费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缴纳给保险人;另一种是以投保人缴纳的储金的运用收益作为保费二)实务性口径根据CAS 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之第八条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的确认,关键视其是否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而不是视其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如果在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应在起保日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全额确认保费收入;否则,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保费收入以下是几种需要注重的情况:1.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在满足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下,按照合同确定的应收金额确认保费收入,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2.分期收取保费的合同。

      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在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总额确认保费收入保户每期交纳保费后,冲减相应的应收保费3.几类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1)储金业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按照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确认保费收入,返还给保户的本金和相应的投资回报应确认为负债;(2)长期工程险如果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或风险随工程的完工进度不断变化,公司随着承担保险责任的变化而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3)与其他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共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确定的总保费及承担风险的份额计算应得保费,确认保费收入代第三方从投保人收到的款项或费用,应确认为负债二、保费收入的主要流程首先,投保人向财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业务时,应填写保单外勤人员收到投保单后,应详细审核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同时进行检验内勤人员接到投保单后,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制保险单其次,缴费时,内勤人员填制“××险保费收据”缴费凭证,一式三联交投保人,投保人凭此向出纳人员缴款保费收据填写要规范,机动车险要在摘要中注明车号或新车,分期缴费的要在摘要中注明是第几次缴款保费收据后面要附保险单副本或复印件,预约统保的货运险要附统保协议,分期收款的每次缴款都要有保单复印件。

      再次,出纳人员在收到投保人交来的库存现金或银行支票,并与内勤人员填制的保费收据后,在保费收据上加盖专用收讫章,并签名第一联保费收据交投保人收执,第二联收据副本退内勤人员作为登记“××险分户卡”,第三联收据存根连同银行存款缴款回单,一并送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据以进行会计处理最后,待每日对外营业结束前,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汇总编制的“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及银行存款收账通知等附件,经对有关单证的内容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编制记账凭证,办理入账三、保费收入的科目设置(一)“保费收入”科目“保费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核算保险公司确认的保费收入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保险公司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发生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确认时,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收到分包业务账单,按账单表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二)“应收保费”科目“应收保费”科目属于资产类,核算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公司当期发生的应收保费及已经确认坏账并转销的以前年度应收保费当期又收回的金额,贷方登记收回的应收保费及确认为坏账而冲销的应收保费,期末借方余额表面公司有尚未收回的保费本科目应按照险种、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另外,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即期”和“逾期”两个二级科目三)“预收保费”科目“预收保费”科目属于负债类,核算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其贷方登记预收的保费,借方登记保险责任生效保费收入实现后转出的保费收入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公司预收的保费该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四)“保户储金”科目“保户储金”科目属于负债类,核算保险公司在开展以投保人储金本金的增值额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时所收到投保人缴存的应返还的储金本金本科目应按储金类型、投保人及险种设置明细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储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向投保人支付储金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应付未付投保人储金。

      四、保费收入的核算举例以下根据财险公司经常发生的业务类型,分别举例说明其核算的处理:(一) 签发保单与收取保费同时进行的核算【例7-1】某财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货运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和“银行收账通知”,保费合计80 000元,该业务为签单生效时收到全部保费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800 000贷:保费收入——货物运输险 80 000【例7-2】某财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保费日报表”或“保费收据”等有关单证,保费合计90 000元,合同约定保费后期结算由于保单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确立,在会计上应计入“应收保费”科目,实际收到保费时冲减该科目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保费——某企业 90 000贷:保费收入——货物运输险 90 000待收到保费时,作如下结转分录: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90 000贷:应收保费——某企业 90 000(二)预收保费业务的核算如果投保人提前交费或交纳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则应作为预收保费处理,在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入保费收入。

      例7-3】某财险公司核保部门核保同意为某电子集团公司为其管理人员100人投保1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300 000元,每人交纳保费1000元,合计100 000元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保费日报表”和“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收款通知,款项100 000元已经足额收到该业务自下年度1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其会计分录为:收到预收保费: 借:银行存款 100 000贷:预收保费——某电子集团公司 100 000次年1月1日,将预收保费转为实现的保费收入: 借:预收保费——某电子集团公司 100 000贷:保费收入——团体意外伤害险 10 000(三)保户储金收益转作保费收入的核算保户储金收益转作保费收入的业务,就是财险业务中的两全保险(家财两全险),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性质,保险期满,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到保险公司领回投保时所缴纳的全部保险储金的本金从性质上讲,保户储金本身不是保费收入,而是公司的一项负债,公司只能通过运用保户储金产生保费收入投保人在投保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公司规定的储金比例一次交存保险储金,保险公司将该保险金额与保险公司规定的储金比例一次交存保险储金,保险公司将该保险储金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期限一般为3~5年)或进行证券投资,按保户储金金额及预定利率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

      即每期期末,保险公司根据保户储金的平均余额乘以预定利率计算当期保费收入例7-4】某财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3年期家财两全险保户储金日汇总表”、“储金收据”及“银行储金专户收账通知”计200 000元,预定年利率5.40%,单利计算,3年后一次还本付息其会计分录为:(1) 收到保户储金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储金专户 200 000贷: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 200 000(2) 计算当年保户储金应收利息10 800元,转作保费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108 000贷:保费收入——家财两全险 108 000(3) 第3年,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单到期,3年期专户存储的定期存单转为活期存款,并将银行存款归还保户储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活期户 232 400 贷:银行存款——储金专户 200 000 应收利息 21 600 保费收入——家财两全险 10 800 借: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 100 000 贷:银行存款——活期户 100 000(四)中途加保的核算 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是遇到合同约定的特定事项,比如保险标的的升值、财产重估等原因,通常会引起保户中途会要求增加保险价值,即前途加保。

      中途加保的保费收入核算与投保时保费收入的账务处理相同例7-5】某财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传来的“批单”、“保费收据”存根及“银行收款通知”,由于某电子科技公司投保的资产因重估增值而引起保险金额上升,按保费率计算应追加保费60 000元,则需编制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 60 000 贷:保费收入——保险公司财险 60 000(五)中途退保的核算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的应当作为退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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