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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投资连结保险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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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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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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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2009-02-04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保监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近日,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的背景是什么?答:保监会始终高度重视消费者利益保护工作近年来,针对投连险销售领域存在的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并采取了严格的检查措施最近,我会在监管中发现投连险销售中出现新的情况,并对容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原因进行了认真总结一是投连险设计原理比较复杂,是一种偏重投资理财的保险产品,一方面对销售人员的技能有较高要求,另一方面对购买客户的持续交费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也有相应要求;二是银行普通储蓄柜台的柜员与客户交流时间短,容易产生误导;三是投连险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在销售过程中如果不区分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容易导致纠纷和投诉针对这些新情况和容易产生误导的原因,我会发出了《通知》 问:《通知》的目的是什么?答:《通知》的目的是加强投连险的销售管理,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连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消除误导可能产生的根源,减少纠纷投诉,保护消费者利益。

      问:《通知》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了哪些新举措?答:为保护消费者利益, 《通知》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规范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的资格 《通知》将银行渠道的投连险销售限制在理财中心和理财柜,储蓄柜台将不得销售投连险;在人员资格方面, 《通知》要求投连险销售人员至少有 1 年寿险销售经验,并获得销售资格证书;销售前接受至少 40 小时的专项培训,并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确保培训的质量二是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机制,包括将银行渠道的投连险新单趸交保费限制在 3 万元以上,以及建立风险测评制度三是强化保险公司责任 《通知》要求公司对代理机构销售投连险的合规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强化保险公司合规责任,并对农村地区(即县及县以下地区)消费者给予更多关注,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在这些地区的销售管理四是强化保监局的监管,包括对投连险销售人员培训质量的把关、对农村地区销售行为的监控,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及时查处等问:对在投连险领域加强消费者保护的下一步打算是什么?答:《通知》是在现有《投资连结保险管理办法》和《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基础之上,针对当前突出的问题作出了一些具体补充规定,包括推出投连险风险测评等。

      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推进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考试,进一步完善寿险产品销售资格考试制度,总结完善风险测评制度,研究完善销售行为管理,为下一步修订《投资连结保险管理办法》打好基础,以形成统一完整的投连险销售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 2009-02-02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保监发〔2009〕10 号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为加强风险防范,完善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管理工作,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二、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三、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应至少拥有 1 年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四、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 40 个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应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五、保险公司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 3 万元。

      六、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评制度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七、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村地区(即县及县以下地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销售管理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当地保监局备案,对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八、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监管手段和措施,以防范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行为的发生九、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对代理机构的销售合规性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十、本通知适用于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自 2009 年 3 月 15 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公司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 2009 年 3 月 1 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我会,同时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当地保监局。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简介 2005-12-19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此类产品可设置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账户价值随投资单位价格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从投资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等费用在投资收益方面,此类产品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保监发[2000]26 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特此通知  二 OOO 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二: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第三条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帐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帐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帐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 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宜,应当事先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连结保险产品,必须事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修改亦同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报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最低要求:一、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二、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三、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四、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五、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六、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七、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八、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第八条、保险公司上报投资连结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产品可行性论证,包括该产品满足本办法确定的最低要求论证,和管理系统支持论证;三、投资连接产品财务管理办法;四、投资连接产品业务管理办法;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连结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月至少评估一次投资账户中的单位价值,并向保单持有人公布公布方式需上报中国保监会第十一条只连结一个投资账户的连结保险,其投资账户按成本价计算,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国债之和不得少于 20%第十二条 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第十三条 投资账户的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资账户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资账户利益的活动不得与该投资账户进行交易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扣除的费用应详细列明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连结保险保单时,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以下事项:一、保单基本特征及其风险,包括投资连结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和影响这部分利益波动的重要因素;二、该投资账户投资策略和主要投资工具;三、该投资账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四、过去十年该投资账户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十年,则为其存续时间的业绩;  五、费用扣除办法;六、投资账户采用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七、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利益给付情况,但应申明是建立在投资收益率假设基础上的第十六条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第十七条 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随产品一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缴纳保费第二十条 销售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中国保监会呈报投资账户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二、投资账户过去五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五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四、上期投资账户管理费用;五、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第二十二条投资账户日净赎出价值达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 1%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会计年度内投资账户累计净赎出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投资账户资产 30%的,或发生经营亏损的,投资帐户管理人自身难以扭转或发生可能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险公司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关闭投资账户净赎出为会计期间内累计赎出与累计买入之差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或侵犯保单持有人  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连结保险产品;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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