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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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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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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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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下)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三、通过法律解释确定大前提的规范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官应当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法律解释,将法条中包含的规范要件与效果解释出来,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条,判决如下”实践中,有关的判决书常常是列了20页的案件事实,然后在真正需要分析的时候“打住”,直接写明“依据……条,判决如下……”这显然并没有充分地说理,且未能真正体现依法裁判方法论为什么重要?对民法方法论的提倡,不是简单讲裁判效果与事实效果相吻合的问题,而是要进行事实说理,是要强调大小前提相互的对应上述判决书的写作方式,是我们目前司法裁判中的主要问题:前面的证据确定都很好,但就在援引法律规定的时“打住”、“戛然而止”,无真正意义上的推理关于法律解释,我个人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有共识的解释方法我们到目前对法律解释方法仍然没有形成共识,造成了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困难以北京三军仪仗队关于名称权的纠纷为例,被告未经仪仗队的同意使用做广告这个案件,一审、二审有截然不同的判决对民通意见第140条的理解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应该解释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中的“等”包括“诋毁”、“诽谤”之外商业利用行为,二审法院则认为仅限于“诋毁”、“诽谤”两种情形,因此,商业利用不构成侵权究竟该条应当如何解释?如果没有一个共识,要做到同法同解、同案同判,是不可能的我个人认为,在该案中涉及到对反面解释的理解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反面解释只能适用于封闭式的列举情形但是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这显然不是一个封闭式的列举,而是开放式的列举,因此不能够说,凡是没采用诋毁诽谤方式的,就不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当然,这就需要对反面解释的规则形成共识,否则在具体解释法律时,必然产生很大的争议 其次,应当有通常能够接受的解释规则如侵权责任法第73条中的“等高度危险物”中的“等”应如何解释?这涉及“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规则等”出来的内容,应当是与前面所列举的类型相当的危险物类似的问题有很多一周是7天还是5天?”这实际上也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这也是法律解释的一个基本规则 第三,关于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的关系。

      此处所说的法律解释,是指狭义上的法律解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仍然处于法律文义的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而漏洞填补是超出法律文义的预测可能性范围的法律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从已有的规范出发,更多的是采用文义解释等方法,从法律本身的含义去进行解释而填补漏洞则要超越法律之外,更多采用类推、目的性扩张等方式进行创造性的解释如关于“取得实效”、“小产权房”等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的,是否都属于法律漏洞?法官能否填补漏洞?目前,在立法时,遇到麻烦,法律上常常采取回避的态度,不做规定这就留下了很多问题这要区分“立法者有意的回避”和“法律漏洞”有的时候是立法者认为不宜做规定,认为不宜由法官做填补,如取得时效制度对此,法官不应简单地进行漏洞填补有的时候,立法者未在法律中做明确规定,但意在允许法官在实践中加以填补,对此,可以填补漏洞如前述热水伤人的案件,热水是否构成“物品”?对这类问题,是允许漏洞填补的,应允许具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页 共2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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