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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67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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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完整版) 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教材指导委员会委员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陈川生 邮箱:15210168355@ 2012.02 .01 • 一、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背景 (一)招标投标活动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五)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的规定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四)关于对招标投标程序和实体的重要补充 (五)规范程序细化标准 (六)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七)其他 附:公开招标程序图 • 一、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背景 (一)招标投标活动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五)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一)、招标投标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1、经济人法则 • 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节约、效果最佳) • 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第一) • 花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效果第一) • 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效果欠佳) 国家和企业通过建立必要的法律和制度努力把后 三种状况变成第一种情况(举例) 由于招标采购的标的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所以 在合同法之外制定招标投标法,通过法律程序约束 招标人,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维护国家公众利益 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 招标投标程序就是受经济管制的合同缔约过程 2、招标投标法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一”一个基础:招标人行为公正(道德范畴) “二” 两个组织, 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制定游戏规则,解决“买 什么”的问题; 评标委员会(法定代理)----解决“买谁的”问题 “三” 三种管理:程序管理、结果管理、投诉管理, 分别解决合法、公平、和成本效率问题; 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项工作:制订方案、编制文件、执行程序、 完成合同 •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 1、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渊源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 • 2、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 3、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 1、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 2、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 3、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 1、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 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 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 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 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例如,对资格审查、 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 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 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 针对以上情况,各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 ,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 限制,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 ,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 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 2、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 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 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 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 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 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 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 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 标规则统一 • 3、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 规范有力的监督是招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 的重要保障。

      《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 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 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 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针对上述问题,国 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 下简称国办发[2004]5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 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和改进招 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 ,落实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要求,切实改变招 投标行政监督不规范的状况 •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 1、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 2、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 3、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 4、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1、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 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例如,有的 地方建议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考 虑到这种做法会影响甚至损害招投标竞争机制,与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条例》没有采 纳; 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行为不规范现象,有的 地方建议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代理,一概交由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考虑到该建议不符合《招 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条例》没有采纳。

      • 《条例》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同时 ,也注意与《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担 保法》等法律做好衔接例如,《条例》第2条采 用了《政府采购法》第2条关于工程的定义,《条 例》第60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 决定的时限规定,也与《政府采购法》第56条相 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根据《合同法》有关要约的 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条例 》第35条关于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关于投 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规定,符合《合同法》对撤 回、撤销要约的要求在招投标行业广泛采用的 履约保证金之外,《条例》第58条还引进了履约 担保的概念,与《担保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充分衔接 • 2、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 《条例》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转变管理方式按照“把该 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的要求,《条例》重 点加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特别是国有 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的监督管理,在组 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第18条)、确定中标人(第 55条)等环节提出更多要求;对于其他项目的招 投标活动,则主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建立 招投标信用制度(第79条)、编制标准招标文件 (第15条)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条例》规 定了各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减少职能 交叉(第4条); • 在赋予行政监督部门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开展调 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等必要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的同时,本着适度监管的原则,《条例》没有 吸纳一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设置的有关市场准 入、行政备案等管理制度,并明确严禁行政监督 部门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行政监督部门 工作人员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第46条) • 三是进一步统一规则和标准《条例》用较大篇 幅明确了资格审查、评标、异议与投诉等招标投 标活动各个环节的程序要求,并实行统一的评标 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第45条),建立 了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 充分发挥了立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 3、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 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 内容,《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 操作性例如,《条例》第9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 的几种情形;第34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 求;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条例》第36条还 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情形。

      在增强 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也注意兼顾制度的前 瞻性,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制度 (第15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5条) 、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 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第79条)、电子招标制度( 第5条)等做了原则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 法律依据,为市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 • 4、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 为贯彻落实公平原则,《条例》 • 一是注意合理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 ,《条例》允许招标人在特定情况下终止招标, 但招标人必须承担及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退 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等义务(第31条);《 条例》赋予了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 ,同时也对投诉的时间和形式提出要求,并禁止 恶意投诉行为(第60条、61条) • 二是严格程序规定例如,《条例》对资格审查 方式、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期限、资格审查主体和方法、资格预审结果等提 出了明确要求;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澄清 与说明程序、评标报告的制作、评标结果公示, 以及中标人确定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最大限度 地保证招标结果公平、公正 • 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 标程序效率。

      • 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 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 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 • 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 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 招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 作出相应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 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 (五)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 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 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 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 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针对性地 从六个方面设置了相应条款: • 1、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 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 2、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 • 3、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 规定 • 4、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 交易的规定 • 5、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 定。

      • 6、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行为的规定 • 3、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 规定 • 4、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 交易的规定 • 5、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 定 • 6、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行为的规定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85条 • 第一章 总则 ( 1------ 6条)共六条 • 第二章 招标 (7------32条)共二十六条 • 第三章 投标 (33----43条)共十一条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44----59条) 共十六条 •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60---62条) 共三条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3---82条) 共二十条 • 第七章 附则 (83—85条) 共三条 • 同招标投标法相比增加了第五章 •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的规定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 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规范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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