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docx
32页2022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与人民生活休戚相关,在近年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日益显著,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广西北海对物业管理有什么规定?下文是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欢迎阅读!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运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爱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详细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允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全部权证记载的房屋全部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次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全部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但基于肯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运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确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交付运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一百零一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运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房屋全部权权属清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运用备案证明;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刚好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一百零一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刚好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刚好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当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方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打算工作 前款第一项、其次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确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确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运用专项修理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变更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安排与运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运用; (十一)变更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确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确定的其他事项 确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确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恳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务,须要刚好处理; (二)一百零一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 4 - 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须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确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当,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确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经业主大会确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肯定比例提取; (二)业主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状况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状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状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运用人的询问、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刚好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修理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状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恳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刚好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其次十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其次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其次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一百零一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确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侵扰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四)因其他缘由不适合接着担当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大会确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恳求的,应当补选 第三章 物业服务 其次十三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其次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供应诚信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其次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用、管理和维护;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安排比例;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平安防范的措施; (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运用、修理和管理; (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十)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合同期限; (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