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农村基层干部在办理惠农及扶贫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建议.doc
17页关于对农村基层干部在办理惠农及扶贫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建议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惠农及扶贫力度的逐步加大,一些党 纪、法律意思淡薄的基层乡镇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受经济利益的 驱使,套取、骗取惠农、扶贫资金的违纪案件屡出不穷由于 县、乡两级纪检监察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熟练,认 识不够深刻,难免会对这些违纪行为的定性及处分依据拿捏不 当为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在结合公、检、法、司有关部 门的情况下,现将涉及此方面问题的违纪案件的定性及处分依 据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一、违纪主体的身分认定1、国家惠农及扶贫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主要 以乡镇基层干部及村干部为主乡镇基层干部无论是行政编制 还是事业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不存在疑问2、村干部是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论?法律界至今存在不 同观点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党章的有关规定,村 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 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的同时 还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农村党支部的主要工作是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 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由此可见,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所从事的 工作是由集体公务和国家公务两部分组成的根据(2000年4 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九十三条第二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村 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 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 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 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故村委会 和村级党组织中的干部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国家惠农及扶 贫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中,我们认为其身份应 属国家工作人员二、违纪行为的错误认定及定性(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滥用职权违纪,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 的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 成较大损失、重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本违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 生产和经营活动。
2)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有 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包括违法使用职权和越权使用职权 违法使用职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正 确地使用职权的行为越权使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范围,实 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二是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 产造成较大损失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造成较大损失的后果之间 必须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即较大损失的后果是由滥用职权的 行为所直接造成的3)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4)主观上是故意玩忽职守违纪,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 的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 受较大损失、重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本违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 生产和经营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党、国家 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 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 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执 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自己的工作岗位,因而未履行职责。
二 是未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虽在自己的工 作岗位上,但未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履行 了职责,但不正确,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按照法律、法规和 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马马虎虎、 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得力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2003年党 纪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玩忽职守违纪,必须使党、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立造成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未造成较大损 失的不构成3)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 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4)主观上是过失,即指行为人对于其 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后果而言的至于行为人对于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过失,也可 能是故意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其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 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重大损 失或者特别重大损失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观过错不同 前者出于故意,后者出于过失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违法 使用职权或者越权使用职权的行为,后者是不履行或者不认真 履行职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徙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综上,1、乡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对明知不符合惠 农及扶贫项目(如:危房改造、低保等项目)扶持条件的村民, 让其顺利通过申报并成功领取惠农、扶贫资金,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的,数额小的构成滥用职权行为,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 滥用职权罪2、乡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不履行或者 不认真履行职责,使不符合条件的村民获得惠农及扶贫项目资 金(如:危房改造、低保等资金)的,数额少的构成玩忽职守 行为,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述行为,均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二)贪污行为:贪污违纪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 财物的,以贪污论。
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刑法规定的 贪污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 的规定(试行)》对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 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主要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 它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管理,是指负责保管、处理及其他 使公共财物不被流失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 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 规定,贪污公共财物的手段只要有以下四种:侵吞、窃取、骗 取和其他手段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管 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务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侵吞的对象是自 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侵吞的具体方法只要有三种:一 是将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务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 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入账,均属侵吞的手段 二是将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变卖或者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如追缴的赃款賍物或者罚没 款私自用掉或者非法据为己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 之便,采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采用窃取手段进 行贪污的对象,只限于自己直接管理的公共财务骗取”是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骗取的对象是他人管理、行为人经手 的公共财物其他手段”是指除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 他贪污手段如,公款私存,取息为己;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 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规定应交公而拒不交 公的等等另外,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 的,依照贪污行为处理综上,乡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 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国家惠农及扶贫资金(如:危房改 造、低保等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少的构成贪污行为,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贪污罪上述行为,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三)受贿行为:受贿违纪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应受追究的 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 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主体只能 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 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 人员身份受贿违纪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受贿违纪的主体是特殊主 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受 贿违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而且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 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党 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里态度第三、受贿违纪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 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四、受贿违纪客 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 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 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受贿违纪中“利用职务之 便”有三种情况:第一、利用本人第二、利用职务上有隶属、 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第三、利用本人职权或 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正确理解为: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可 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而且不仅限于为他 人谋取了利益,而是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即可谋取利益 的受益人可能是行贿人自己,也可能是行贿人以外的第三人;既可能是个人,也包括单位谋取利益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 以是默示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第一种形式, 收受贿赂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比较常见的受贿方式 第二种形式,索取贿赂索取贿赂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一般索贿行为具 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主动性,二是勒索性索取贿赂和收受 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 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种形式,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这是较为特殊的一 种受贿形式。
第四种形式,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