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docx
34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一: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 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 法律制度则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of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 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第一章第二节的 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米 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书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7年,纽约州还制定了专门的《环境质量评 价法》[1]1987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后,很快得到其它国家的重视,并为 许多国家所采用瑞典在其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作了规定,日本于1972年6月6日由内阁批准了公共工程的 环境保护办法,首次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思想[2]澳大利亚于1974年 制定了《环境保护(建议的影响)法》(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 法国于1976年通过的《自然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英国于1988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进入90年代以后, 德国于1990年、加拿大于1992年,日本于1997年也先后制定了以 《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名称的专门法律俄罗斯也于1994年制定了 《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亦有专 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或条例据统计,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 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多数国 家的国内立法所吸收,而且也已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 如在《跨国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 框架公约》等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正逐步成为一项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通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开始对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一切企 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 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从此, 我国从立法上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1981年,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联 合发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 围、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986年国家又对《基本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把评价的范围从原来的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到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 设项目,并针对评价制度实行几年的情况对评价内容、程序、法律责 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确立了内容较为完 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此之外,我国通过各种具体立法对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如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 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 年颁布的《水法》、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海 洋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环境 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 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1986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提升 为行政法规至此,可以说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 展阶段为了贯彻实施《条例》,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 录》、《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体系。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建设项目《条例》所 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 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 设项目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 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3](二)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 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 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 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第二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 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 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三类 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不需要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 类管理名录》则对“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进行明确 界定,并对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名录进行明列。
三)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 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 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 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护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护方案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 登记表由行业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或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 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 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 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 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 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 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证书的等级、 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评价证书管理与考核、罚则等作了具体 规定。
六)征求公众意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 位和居民的意见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问题由上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形成 相对完善、内容较为充实的体系它对于预防新的污染,缓减我国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实施情况和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 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一是在评价对象上只限于具体的建设项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 一些宏观决策没有纳入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具体建设项目固然对环 境有直接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大多数国家亦十分重视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但与具体项目相比,国家的重大经济、技术 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规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 设施建设等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如果说具体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 局部性的话,那么立法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则是全局性,一旦决策失 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了一些重大损害和危害而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对国家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长期未能 予以足够重视,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
二是在评价程序上,缺少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世界上绝大 多数有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国家,几乎均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 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 年前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没有体现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才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 所涉及其后,虽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条例》都作了类 似《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对于公众参与 的方式、阶段、人员、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因此,这些规定只不过 是公众参与的宣言,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的这一缺陷明显地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的差距三是立法层次偏低纵观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状况,大多数国 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全面、系 统、完整的规定我国《条例》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作了较为完 善的规定,但其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且该条例并不只是针对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全面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的重要法律制度,对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环境法律 体系中应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缺乏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家立法, 不利于全面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与其它国家相比,明显滞 后。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1、建立宏观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 价主要限定在建设项目对大气、水、噪声和生态等方面的环境影响进 行评价和预测方面这对于保证环境不会因建设项目的实施而出现明 显的污染与退化,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对环 境施加影响的行为不仅来自于建设活动,更主要的来源于国家与具 体的建设项目相比,国家的决策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因为单个建 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毕竟是局部的和有限的,而国家的一个决策一旦 出台,其所造成的影响小则涉及某个地区的发展,大则影响全国因 而建立政府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势在必行1)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国际上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 一个重要方向《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二条第三款就规定要将环 境影响评价应用于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立法建议(proposalforlegislation ) 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 (majorfederalaction)美国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1978年颁布的 《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规定联邦的行动有四类:官方政 策(officialpolicies)、正式规划(formalplans)、行政计划(actionprograms)、具体项目(specificprojects)。
加拿大于 1992 年6月通过,并于1995年1月19日开始生效的《加拿大环境评价法》 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专门规定除了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外,1993年加拿大也颁布了《政策和规划提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TheEnvironmentalAssessmentforPolicyandProgramProposals), 规定提交内阁审议的所有联邦政策和规划提案都需要经过非立法性 的环境评价程序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1994年7月18 日公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其第二部分适用范围中, 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确定为五大类,即部门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构 想、规划(包括投资规划)和计划;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纲要; 城市建设文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方案和纲要等);关于研制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物质的文件;建设投资的前斯设计方案 论证文件,现有经济和其他项目、联合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的技术经济论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