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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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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法学复习重点一. 单选(10×1=10’)二. 多选(5×2=10’)三. 名词解释(4×3=12’)四. 简答题(4—5×8=32—40’)五. 判断分析题(6×1=6’)(错误的说明原因)六. 案例分析题(20’左右)重点:案例分析:结婚之后、死亡之后等情况收回土地承包权的情况1、 土地的概念土地是由地球陆地表面一定立体空间内的气候、土壤、基础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及植被等自然要素构成的自然、地理综合体,同时包含着人类活动及其改造和利用的成果,它是一个自然——经济综合体2、土地法的概念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以土地为客体、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3、 土地法的作用(P20)(1)土地法为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2)土地法为开发和保护土地资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3)土地法为人们从事土地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4)土地法对解决土地纠纷,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4、 土地法律关系变更的条件和依据(P11)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

      例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使土地使用主体发生变化;同时土地利用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转移条件:(1)土地法律规范,这是前提和依据;(2)权利主体:《1》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国家、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农民集体《2》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3》土地管理权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4》土地审批权主体: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能引起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事实它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行政行为、当事人行为和司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依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5、 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P45)(1) 通过对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实现土地权利明晰、确定化,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奠定基础2) 通过对合同法、土地开发利用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实现土地权利的良性流转,同时实现土地合理利用,以达到地尽其用的目的3) 通过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实现对土地流转、开发、利用等行为的管理监督,保证以土地为基础的粮食安全、经济建设等事业的发展。

      6、“耕者有其田”理论(P49) 是指1924年由孙中山提出来的,主张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变成农民所有制,使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收获自己的劳动果实 7、 土地所有权概念(P52) 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和其他合法占有人对于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事实,这是土地所有权最基础的一项内容,也是其他所有权权能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占有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从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即占有权但是这种权利不能超出所有权的本身范围,也就是说占有权能不能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仅仅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2)使用权能:是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的权利3)收益权能:土地权利人依法收取土地所产生收益的权利4)处分权: 土地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进行处置的权利8、 土地所有权的限制(P54)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中,所有权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由于土地不仅是一种财产,还是一种资源,因此土地更多的体现了公益和私益的结合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可能会事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以实现两种利益的均衡。

      主要包括:(1) 在私法上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1>对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效力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虽然是土地,但是这里的土地只限于地表及其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而并非地上地下的无限延伸土地所有权利的效力不得及于不存在特别利益的高处或低处,所以当别人合法地利用这些高处或低处时,所有权人不能要求法律排除这些障碍<2>相邻关系的限制法律规定土地所有人应该对相邻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提供必要的便利,并要求其容忍来自他人的轻微妨害<3>对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必须合法化,并且要更具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所有权、损害他人利益<4>所有权负担上的限制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用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他物权一旦设立,所有权人就必须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2) 在公法上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1>所有权交易上的限制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但是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一定是限制如:不能向外国人转让土地所有权等<2>土地征收、征用国家在某些时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会占用集体的土地,这时就需要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限制,以实现公共利益但要给予集体土地适当的补偿。

      <3>土地的基本国策和管理制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有保护土地的义务9、 国家土地所有权特征(P57)(1) 主体的特殊性国家即是领土主权的享有者,也是国有土地财产的归属者,所以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但国家作为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领土主权者的身份是不同的2) 客体的特殊性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就是国有土地,具有广泛性,包括了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这些土地这能由国家所有,不能由其他主体享有所有权,也禁止侵占或者以买卖等其他方式非法转让3) 取得方式的特殊性由于国家本身的领土主权的享有者,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承继、没收、征收、国有化等方式强制性地获得国有土地当然国家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强制性地转移土地所有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4) 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国有土地不可能由抽象实体的国家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规定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10、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客体 (P58) 主体:国家。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地方政府经中央政府授权也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客体:(1)城市土地;(2)城市以外按法律规定的属于国有的土地城市以外的土地主要是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凡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凡是法律未规定的,应当属于农村集体所有11、集体土地的主、客体(61)主体:农民集体;客体: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和其他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指在农村中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土地,如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事业、公益设施用地宅基地——农民用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1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特征(P68)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主要是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但又不限于农户,只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民法通则》中讲“农村承包经营户”,《物权法》讲“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范围并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1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特征(P69)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各种农业用地的承包期进行了规定,此种期限属于法定期限,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随意修改、变更。

      14、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流转权(P73)所谓留转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权力1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P74)从狭义上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仅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他人享有,自己不再拥有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例如转让、互换等从广义上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除了包括狭义上的流转外,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赋予他人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行使承包经营权的某些权能,例如转包、出租、入股等1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方式(P76)(1)转让: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2)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包受让人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人负责3)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5)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来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的约定条件对承包方负责17、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P78)(1)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延长承包经营期限,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消灭了2)承包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但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发包方有权提前收回承包地3)依法调整承包地:除非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发包方不能在承包期内擅自调整承包地但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对其进行处分。

      5)承包土地的征收、占用:如果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了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存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消灭了但是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6)承包土地灭失:在承包期内,土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损毁灭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要归于消灭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P81)狭义:是指《物权法》第135条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仅指存在于国有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广义:除上述之外,还应当包括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工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19、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P86)(1)协商(议)方式出让指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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