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资租赁合同集锦六篇.doc
39页融资租赁合同集锦六篇 融资租赁合同集锦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的融资租赁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出租方(甲方): 地址:___ :___ :___银行帐户号:__ 承租方(乙方): 地址:___ :___ :___银行帐户号: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 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 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 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 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 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 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 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本钱为根底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本钱包括租赁物件的 价款、国内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 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本钱是甲方用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 合计额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内价格变动 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 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本钱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 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 成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 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乙方指定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 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当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 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那么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 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 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 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 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 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当 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 持良好状态,并承当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 此承当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 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消灭 1.乙方承当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 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以下方 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当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规定 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民保险总公司 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2.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民保险总公 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民保险 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人民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 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局部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局部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管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 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乙方租金归还担保与还款方案书(略)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局部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局部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 、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具 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乙方:________(章)代表:________ 代表:________ 月 日 月 日 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理念的表现形式,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融资租赁把工业、金融、贸易三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冲破了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的垄断防线,为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了有利形式融资租赁符合工业化社会的需要,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仍得到稳定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还属幼稚性行业,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少、规模小、标准性不强是其显著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所表征的法律问题也很多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合同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公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xx年6月30日民银行公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的规定中始终表达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缺乏,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躲避了民银行的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认了民银行的管理职能,否认了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又否认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否认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表达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
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认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那么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技术、设备)形态的运动为前提,继而进行货币形态(租金)的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可以直接和显见地表达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表达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