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12月22日修订).docx
17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 ——关联方(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在涉及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 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进一步扩展第三条 许多关联方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类似的非 关联方交易相比,这些关联方交易可能并不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 错报风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 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例如:(一)关联方可能通过广泛而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进行运作,相应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1(二)信息系统可能无法有效识别或汇总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三)关联方交易可能未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例如,某些关联方交易可能没有相应的对价。
第四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彼此并不独立,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 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财务报表实 际或潜在的影响,许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作出了规定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有责 任实施审计程序, 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适用的财 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或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第五条 即使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很少的规定或 没有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 其交易, 以足以确定财务报表(就其受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影响而言)是否实现公允反映第六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更容易发生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了解被 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评价是否存在一项或多项舞弊风险因素相关第七条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2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就关联方而言, 由于下列原因,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一)管理层可能未能识别出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特别是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关联方作出规定时;(二)关联方关系可能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操纵行为提供更多机会。
第八条 由于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可能性,注册会计 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 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在计划和实施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有关的审计工作时,保持职业怀疑尤为重要本准则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风险第二章 定 义第九条 关联方, 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是指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定义的关联方第十条 公平交易,是指按照互不关联、各自独立行事且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达成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交易第三章 目 标3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一) 无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对关联方作出规定,充 分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以便能够确认由此产生的、与识别和评 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如有);根据获 取的审计证据,就财务报表受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影响而言, 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二)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重大错报风 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 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实施的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作为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的一部分,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和相 关工作, 以获取与识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第十三条 项目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4——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进行内部讨论时,应 当特别考虑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舞弊或错误使得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下列事项:(一) 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包括关联方自上期以来发生的变化;(二) 被审计单位和关联方之间关系的性质;(三)被审计单位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如发生,交易的类型、定价政策和目的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建立了下列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 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实施其他适当的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对相关控制的了解:(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二)授权和批准重大关联方交易和安排;(三)授权和批准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和安排。
第十六条 某些安排或其他信息可能显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 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在审计过程中检查记录或文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些安排或其他信息保持警觉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下列记录或文件, 以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一)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时获取的银行和律师的询证函回函;5(二)股东会和治理层会议的纪要;(三)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记录或文件第十七条 在实施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程序或其他审计程序 时,如果识别出被审计单位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这些交易的性质以及是否涉及关联方第十八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项目组其他成员分享获取的关联方的相关信息第二节 识别和评估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识别和评估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这些风险是否为特别风险在 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第二十条 如果在实施与关联方有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中 识别出舞弊风险因素,包括与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 影响的关联方有关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这些信息第三节 针对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6应对措施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针对 评估的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 步审计程序, 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 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 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第二十三条 如果识别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一)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项目组其他成员通报;(二)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 要求管理层识别与新识别出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 以便注册 会计师作出进一步评价,并询问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为何未能识别或披露该关联方关系或交易;(三)对新识别出的关联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四)重新考虑可能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 披露的其他关联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如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7(五)如果管理层不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看似是有意的, 因而 显示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识别出的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一)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如有);(二)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如果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一)交易的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 从事交易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为了隐瞒侵占资产的行为;(二) 交易条款是否与管理层的解释一致;(三)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第二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作出认定, 声明关联方交易 是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条款执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项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四节 评价识别出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第二十六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 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8(一)识别出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导致财务报表未实现公允反映第五节 书面声明第二十七条 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下列书面声明:(一) 已经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名称和特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二) 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第六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八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关联方相关的重大事项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第五章 附 则9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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