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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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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52970974
  • 上传时间: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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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指南 (第二版) (第二版) 为持续做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18 号,CCAR-290-R3)宣贯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和民航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电子证照等有关工作的最新部署,考虑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按照优化行业管理服务、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特制订本指南 Q1:新规章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经营项目分类发生了变化,通航企业如何进行换证? A1:Q1:新规章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经营项目分类发生了变化,通航企业如何进行换证? A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存量通航企业(含无人机企业)换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作如下安排: 1.存量传统通航企业1.存量传统通航企业除正在从事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的企业(具体参见 Q5/A5)和仅从事“航空器代管”业务的企业(具体参见 Q4/A4)外,民航地区管理局于 2021 年 3月 31 日前,根据通航企业持有的旧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可以为企业直接换发新版许可证(纸质,下略) 换发新版许可证时,企业无需提交任何申请材料。

      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需载明经营活动类别和具体项目例如,某企业旧版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为“甲类: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 “乙类:空中游览”和“丙类:航空喷 2 洒(撒) ”3 个经营项目,管理局依据该企业旧版许可证载明事项,为其换发的新版许可证上应载明其经营范围为“载客类: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 “载人类:空中游览”和“其他类:航空喷洒(撒) ”内容 2.存量无人机企业2.存量无人机企业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暂无需申领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在新版许可证电子证照上线并完成证照换发前,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持续有效 3.电子证照3.电子证照按照民航局关于电子证照工作有关部署,运输司正积极推进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开发工作,将尽快启用新版许可证电子证照,并同步开展新版许可证电子证照换发工作 4.送达方式4.送达方式对存量传统通航企业,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可以通过当面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相关企业当面送达的,企业应同时交还旧版许可证原件邮寄送达的,企业应于收到新许可证后 15 日内交还旧版许可证原件考虑到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建议采取邮寄送达方式。

      Q2:通用航空企业申领或换发的许可证如何进行编号? A2:Q2:通用航空企业申领或换发的许可证如何进行编号? A2:民航局已制定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模板考虑到行业主体数量持续增加: 1.对存量及新设传统通航企业1.对存量及新设传统通航企业(同时使用有人驾驶航空 3 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企业,按照传统通航企业管理) ,其许可证编号为“民航通企字第 XXXX 号” (其中, “XXXX”为 4位阿拉伯数字) ,其中,存量企业的新版许可证的编号需在原许可证编号前加一位阿拉伯数字“0” 2.对存量及新设无人机企业2.对存量及新设无人机企业,企业许可证编号为“民航通(无)企字第 XXXXXX 号” (其中, “XXXXXX”为 6 位阿拉伯数字) ,其中,存量无人机企业沿用现有编号 Q3:传统通航企业如主动表示不换发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旧版许可证是否依然有效? A3Q3:传统通航企业如主动表示不换发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旧版许可证是否依然有效? A3: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如企业明确表示不换发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企业持有的依法取得的旧版许可证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持续有效,但自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

      Q4:旧版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仅载明“航空器代管”项目的通航企业是否需要换证?对不申请新版许可证的此类企业,如何监管? A4Q4:旧版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仅载明“航空器代管”项目的通航企业是否需要换证?对不申请新版许可证的此类企业,如何监管? A4:此类企业无需换证企业持有的旧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持续有效,但自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参见 Q3/A3) 依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自 2021 年 1 月 1日起,民航地区管理局无需再对持有旧版通用航空经营许 4 可证且仅从事“航空器代管”业务的企业实施市场监管 Q5:对于正在从事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的企业,如何进行管理? A5Q5:对于正在从事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的企业,如何进行管理? A5:正在从事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在满足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许可程序,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含)前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增加“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经营项目的申请,且取得“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经营项目许可,并同步完成换证工作逾期未取得“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经营项目许可的企业,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不得再从事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直至其依法取得“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经营项目许可。

      Q6:对于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无人机企业新提交的通航经营许可、变更许可的申请,如何进行办理? A6Q6:对于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无人机企业新提交的通航经营许可、变更许可的申请,如何进行办理? A6:此类情形适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企业需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提出申请,按照申领或变更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存量无人机企业在取得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其原持有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许可证编号参见 Q2/A2) 5 Q7: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包机飞行企业应如何备案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 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 运输服务标准、投诉管理制度、锂电池运输管理手册? A7Q7: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包机飞行企业应如何备案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 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 运输服务标准、投诉管理制度、锂电池运输管理手册? A7:相关通航企业应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规202024 号) 和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 202030 号)规定,借鉴运输航空企业成熟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运输服务标准、投诉管理制度、锂电池运输管理手册等内容,并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前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备案。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企业备案的上述材料内容可不做实质性审查,但应结合年度检查计划,检查核实企业备案的材料是否符合前述法规文件的规定如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相应处罚 Q8:如何对企业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及日常监管? A8Q8:如何对企业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及日常监管? A8:对从事其他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但是开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业务的除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6 1.告知承诺制审批1.告知承诺制审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2 号)和关于印发民航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发202066 号)有关精神, 企业如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经营许可的, 仅需提交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通用航空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企业承诺情况,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企业的日常监管2.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企业的日常监管。

      此类企业适用“双随机”监管方式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制定2021 年年度检查计划时, 随机选取一定比例此类企业列入检查计划检查的重点包括:企业告知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企业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等考虑到新旧规章衔接与开发上线电子证照工作进展,管理局在制定检查计划时,可将对此类企业的检查工作安排在下半年开展检查时,如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撤销其取得的经营许可并给予相应处罚;如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情形,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相应处罚 Q9:通用航空企业如何备案经营活动信息? A9:Q9:通用航空企业如何备案经营活动信息? A9: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无人机企业, 继续通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备案有关经营活动信息;持有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7 的企业(包括无人机企业) ,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备案有关经营活动信息 Q10:载客类通用航空企业违反企业制定并公布的运输服务标准,造成旅客投诉的应如何处理? A10Q10:载客类通用航空企业违反企业制定并公布的运输服务标准,造成旅客投诉的应如何处理? A10: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通航企业应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企业运输服务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因企业违反其与旅客签订的合同,未提供约定标准的运输服务,旅客合法权益受损的,旅客可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款,依法维权企业接到旅客的投诉信息后,应依法予以处理、答复旅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Q11:2021 年 3 月 31 日前, 企业是否需要上报 2020 年年度报告? A11 Q11:2021 年 3 月 31 日前, 企业是否需要上报 2020 年年度报告? A11: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和通用航空企业年度报告规定 (民航规202027 号)规定: 1.存量传统通航企业1.存量传统通航企业, 应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 “通用航空管理系统”提交本企业 2020 年年度报告 2.新设通航企业及存量无人机企业2.新设通航企业及存量无人机企业,自 2022 年起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8 Q12:有外商投资的,如何申请成立通用航空企业? A12:Q12:有外商投资的,如何申请成立通用航空企业? A12: 根据 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的, 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外商投资通用航空的经营许可申请时,按照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及民航局关于取消“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航公告202018 号)有关规定,可要求企业在申请时提供企业股东决议、外商股权比例以及出资额、投资方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在日常监管中通过核查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对企业外商投资合规情况进行监管 (前序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按本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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