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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教育技术装备采购招标.doc

114页
  • 卖家[上传人]:re****.1
  • 文档编号:417652762
  • 上传时间: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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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政府采购招 标 文 件政府采购编号:CSCG-HNZY-GK20120503*代理机构编号:HNZYCG2012-045采 购 人:长沙市教育技术装备处项 目 名 称:长沙市教育技术装备处长沙市中小学实验仪器政府采购(第二次)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六月目 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 3第二章 投标须知 5一 说明 5二 投标文件的编写 6三 投标文件的递交 7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7五 开标和评标 8六 评标方法及标准 10七 中标及合同签订 11八 质疑与投诉 12九 法律责任 14十 其他 14第三章 标的清单及说明 16一 本次采购内容 16二 技术要求总则 16三 项目清单及说明 16四 项目建设要求及说明 99五 其他要求及说明 100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102第五章 投标文件编制 106格式1 投标承诺函 107格式2 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 108格式3 投标报价表 109格式4 规格响应表 110格式5 产品配置清单 110格式6 质量保证承诺书 111格式7 售后服务承诺书 111格式8 同类型项目经营业绩 112格式9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113第一章 投标邀请受长沙市教育技术装备处的委托,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国内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长沙市教育技术装备处长沙市中小学实验仪器政府采购(第二次)二、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编号:CSCG-HNZY-GK20120503* 代理机构编号:HNZYCG2012-045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四、定标方式:综合评分法五、投标资质:1、投标人一般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2)税务登记证影印件(3)社保登记证影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影印件(授权代表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的,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要求:①无投标人行政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无效授权②授权范围应包括本文件涉及的全部内容而不得有缺项2、特殊要求:(1)所投产品班班通教室PC机、视频展台、投影机、电子屏的厂家授权证书原件(授权人签字加盖行政公章)或代理证书影印件,以及原厂售后服务证明原件;(2)投标人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如投标人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其合法授权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及授权书原件;(3)投标人须提供第二或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影印件,如投标人没有第二或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需提供其合法授权商的第二或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影印件及授权书原件。

      六、招标文件获取:1、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6月27日至2012年7月17日登录《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 2、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入到如下账户(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长沙市中小学实验仪器政府采购,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的名称账户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账 号:4300 1792 0610 5977 88993、缴纳时间:2012年 7月 17日16:00时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167号四楼联 系 人:杨凌剑 谭珊 蔡靖 邮编:410005电 话:0731-89788187 :0731-85718371采购人:长沙市教育技术装备处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中路320号联 系 人:赵建军 :0731-8489978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地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四楼0479房间联 系 人:彭声箭:0731-88666340网    址:http://changs.ccgp- 投标须知一 说明1. 适用范围1.1 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 定义2.1 “采购人”系指实际购买使用本项目标的物的单位2.2 “采购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本项目采购事宜的招标公司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4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 “中标人”系指被确定为承接本项目并负责其实施的投标人3.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3.2 投标产品(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3.3 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3.4 符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3.5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其投标无效(★)4. 联合体投标4.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 投标保证金5.1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退还投标保证金按《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办理5.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交易中心凭财政部门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没收通知书》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上缴国库:(一)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三)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 投标有效期6.1 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60天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无效(★)6.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投标人可拒绝上述要求而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于接受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7. 本文件的澄清、修改7.1 投标人下载本文件后,应进行检查;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招标公告信息发布之日起5日内及时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前作出解答并形成答疑纪要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在“答疑专区”发布,同时报市政府招标办备查答疑纪要发布后,停止投标质疑7.2 招标采购单位不组织开标前踏勘及答疑会,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采购项目具体参数和技术要求以及项目需求,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7.3 招标采购单位对本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澄清或修改内容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步发布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

      7.4 招标采购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变更时间应当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步发布7.5 投标人应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发布的答疑纪要、本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8. 投标费用8.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 投标文件的编写9. 一般要求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本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9.2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9.3 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9.4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纸制书面方式,由投标人按照本文件指定的投标地点进行现场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电报、、、邮寄等方式投标9.5 以同一投标人名义,递送两套或以上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10. 投标文件的组成10.1 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10.2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1. 投标报价11.1 投标人应按本文件提出的采购范围、内容及要求进行报价。

      11.2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为含税价,是指完成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并通过验收后的价格11.3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对每一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或报价,对同一标的提交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的,其投标无效(★)11.4 如有优惠折扣须在投标承诺书中注明,做到投标承诺书中的总价与投标报价表中的总价一致三 投标文件的递交12. 投标文件的送达12.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本文件规定开标地点,并同时递交投标人《投标承诺书》(《投标承诺书》不装入投标文件,随同投标文件分别递交)1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13.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13.2 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时,须向招标采购单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13.3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并密封13.4 补充、修改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3.5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可以在开标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通知放弃投标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4. 评委会的组成及职责14.1 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

      14.2 评标事务由评委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答复;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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