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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动产可采取的执行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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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奇异
  • 文档编号:275431041
  • 上传时间:202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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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动产可采取的执行措施!1、关注I民事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动产的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程序中,动产一般是指哪些财产?从概念上来说,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在强制执行中,对于个人财产而言,一般动产为车辆,家具或者一些个人贵重物品、牲畜等而对于公司财产而言,一般动产有公司机器设备、车辆、企业的产品、材料、船舶等中,最为常见的动产主要是车辆和机械设备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可采取哪些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可以查询、冻结、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协助办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在查询银行存款的过程中要求银行提供被查账户近一段时间的来往明细表,这样有利于判断该银行账户是否为被执行人常用账户,甚至从来往明细表中可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资金走向。

      尤其被执行人为企业时,所有的来往账目需要解释清楚资金往来用途,对于无法解释清楚的往来款项,甚至可能涉及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以此来给被执行人企业施加压力,对执行案件来说有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不是所有法院都能做到这一点)3、若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进行关于提交材料方面,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应提供冻结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账号、户名、开户行等)在实践中,其实也没有太多的要求,毕竟申请执行人绝大多数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主要能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线索即可,不必提出明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另这两年国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大力支持,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逐渐在各地推行银行账户查询系统,该系统可以让法官足不出户即可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账户,当然目前该系统所涉银行还快健全起来4、冻结被执行银行账号的有效期限为多长时不够齐全,仍在不断完斗中,但我们相信这一措施必定会尽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续封为一年5、银行账户被冻结,被执行人有哪些实践中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查封有效期为一年,的有效期也途径解冻?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途径:(1)主动履行应履行的义务2)执行担保被执行人或保证人提供足额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3)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相应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6、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需提供哪些材料?法律法规未对此进行规定,一般来说,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即可另建议同时将申请执行人自身的收款账户提交给人民法院,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在制作相关划款法律材料的同时将汇款捌料一并准备好,可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的率7、人民院对被执行人的工资部分,该如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人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8、若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时需要协助,该要求哪个单位协助行?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相关单位进行协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人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9、协助单位可否向法院提出异议?可以,当协助单位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过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时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执行的事项超过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10、当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仍向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支付的,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追问: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人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期限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清执行人承担责任11、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收入该如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可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12、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可采取哪些执行措施?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13、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一致以车辆抵债是否可行?可行。

      但应当满足如下条件:(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条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清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在司法实践中,在以物抵债前还应当洋细了解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执行债权人,至少要经所有已参与查封的执行债权人同意,否则会因有查封而无法在车管所办理权利变更的备案手续因为在有多个执行债权人的情况下,一般正式查封或处置的法院是不会轻易出以物抵债裁定的,如不查清而出具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该车辆上是否存在优先债权,如存在优先债权,则可能增加以物抵债的成本,因为以物抵债受让方要支付优先债权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存在优先债权,则要考虑各执行债权人债权数额,因为债权以物抵债受让方要按被执行人债权数额总额和车辆的抵债价值按比例支付给其他执行债权人。

      实践中需要考虑的其他执行债权人多数根据查封情况而定14、若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进行关于提交材料方面,以物抵债裁定很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在现行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应当提交查封车辆申请书、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牌权利人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车号、辆情况,且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后,例行公事也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查封车辆的有效期限为多长时间?续封的有限期为多长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对两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实践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查封有效期为两年,续封的有效期也为两年16、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可申请拍卖被查封车辆?案件执行法院对被查封的车辆享有处置权(正式查封或享有优先权,实践中为了便于处置,一般由扣押车辆的法院进行处置)且不存在无益拍卖等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17、请人申请拍卖被查封车辆时,车辆和车牌是否可以一起拍卖?根据所在省份不同,具体操作方法也是不一的:1)在上海市内,现在车辆和车牌拍卖要分开进行,对于车牌处置,由政府机构统一收购,具体的价格以上一月车牌拍卖成交价为准,无需进人拍卖流程;而车辆拍卖按照正常的评估、拍卖程序进行;(2)其他地区绝大多数还是可以一起拍卖的,正常按照评估、拍卖程序进行当然也不排除还有其他处置方法18、法院应当如何选择车辆评估机构?需要在多长期限内选出车辆评估机构?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办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于期限没有具体规定,每个地方根据流程期限不同,一般应在1个月内摇号选出。

      19、评估机构选定后,一般在多长期限内作出评估报告?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般情况下,以上海地区为例,对于非商业性住宅、动产应在巧个工作日内作出,商业性住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参看当地拍卖协会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20、当评估报告作出后,当事人可在多长期限内提出异议?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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