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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页浅析民事诉讼标的理论 论文导读:对于诉讼标的的理解,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基本上都认可诉讼标的是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诉应当具备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内容,是由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构成的特定程序或过程,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诉讼请求的形式的统一关键词: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一、民事诉讼标的的涵义及地位对于诉讼标的的理解,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基本上都认可诉讼标的是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更好地掌握它的涵义必须研究诉的概念关于诉的概念,一般有以下几种表述形式:1、诉是一种声明,即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判决的声明2、诉是一种手段3、诉是一种诉讼行为即诉是原告向特定的被告,要求特定的法院就自己特定的法律上的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4、诉是一种请求,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这也是我国的通说笔者认为诉必须是实体意义上的诉与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结合诉是诉讼程序的开端,当事人通过诉实现自己的诉权,即诉与当事人的处分权有密切的联系,当事人因为发生民事纠纷就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向法院提出“诉”,即请求的在这里,提出什么样的请求,要求什么样的保护,具体范围是什么完全都由当事人基于意志自由决定。
同时,既然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形式,那么它必定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为当事人若想得到法院的公平审判,第一步要做的当然是提出具体的请求,这就使诉从单纯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有了程序法上的意义因此诉应当具备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内容,是由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构成的特定程序或过程,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诉讼请求的形式的统一[1]这一定义进一步说明了诉的本质,赋予了程序法的意义,更利于对诉的研究和立法上对诉的规范基于对诉的概念的理解,相应的,诉讼请求作为诉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备诉的特性即诉讼请求也不应只局限于实体法,而也应该体现程序法的内容,这也是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的诉讼标的应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诉讼请求的形式的统一当事人若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必将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具体的案件进行审理后,基于法律作出判决而法院要做出判决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是就一般的法律问题作出的判断,诉讼必须围绕特定的对象进行,这种诉讼对象就是诉讼标的总之,诉讼标的的确定才可以区分此诉与彼诉,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许多制度都要基于诉讼标的地确定才能得以进行,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应当在重新构筑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同时,将诉讼标的理论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来看待。
二、诉讼标的的学说评析(一)旧实体法说(旧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主张,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凡同一案件事实,在实体法上按其权利构成要件,能产生多个不同请求权时(即请求权竞合),每一个请求权均能独立成为一个诉讼标的由此,诉讼标的的识别根据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2]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一般是接受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3]这种学说反映在司法上,当事人即使基于同一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权利的不同,而提出不同的诉讼标的,重复进行诉讼事人对诉讼标的的支配权限这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盛行的时代是相应的,在一定阶段上是有进步意义的在此理论支持下,当事人可以充分的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力,对抗外部侵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旧实体法说,但凡涉及诉的变更、追加和合并时往往又没有考虑到诉讼标的的变化,[4]并没有贯彻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 笔者认为旧实体法说应该已经不适应中国法治的发展了原因有以下几点:1、司法公正这是一个法治建设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而适用旧实体法说,当事人即使基于同一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权利的不同,而提出不同的诉讼标的免费论文就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同一案件不同判决还是比较常见的。
这一情况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与效率2、我国公民法律保护意识已经大大增强,对个人的权利保护更为敏感和重视适用旧实体法说可能会造成个人肆意行使权力的情况发生,破坏社会价值的实现3、我国诉讼效率一向不高这就迫切的要求从程序的设置和理念的转变上进一步简化繁琐的工作程序,而重复诉讼的出现对于提高诉讼程序无疑是一个重创4、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发展并不发达,而诉讼标的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问题,仍处在发展滞后的阶段,不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发展与世界学术研究的接轨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中国的诉讼标的理论急需注入新的元素,也许可以在新的诉讼标的理论中得到一些启发二)新诉讼标的理论由于旧实体法说的种种弊端,20世纪30年代学者们开始对其进行批判,并以新诉讼标的理论取代了旧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中,可分为几种学说,主要有诉讼法说和新实体法说两种诉讼法说又分为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1、二分肢说即诉的声明及事实理由合并说该说是诉讼标的说的新理论,对传统诉讼标的的批判他指出诉讼标的不能以实体法请求权为依据,而只能以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的声明为根据加以确认,凡是事实理由和诉的任何一种理由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即为多数,从而发生诉的合并,追加或变更。
二分肢说的新颖之处在于识别方法与传统理论不同,新说有2个识别标准但是这一学说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例如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离婚的事实理由可能是多个:重婚、虐待、与别人非法同居等,如果在诉讼中原告同时提出这些事实理由,那么根据二分肢说,诉讼标的则为多个,法院得相应做出多个判决,这显然违背常理和法理2、一分肢说该学说认为在诉讼上,原告心目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应以其声明而裁判,从而诉的生命才是诉讼的真正对象,即它的声明会被法院准许或驳回这才是原告真正关心之处在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时,即使存在若干不同事实理由,仍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即诉的声明也就是法院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的内容,决定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程度在适用旧说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民事实体权利纠纷的形式呈现在法官的面前,由于民事实体权利由民事实体法律所规定,因此法官只能在民法的权利框架内对纠纷作出裁判新说摆脱了民事实体权利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绝对束缚,以当事人在诉讼上的主张作为诉讼标的,直接将纠纷的整体作为审判的对象,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无须拘泥于民事实体法,法官可以较为灵活地解决纠纷3、新实体法学说由于诉讼法说所存在的局限,以及与实体法脱离了关系,所以一些学者又回到从实体法角度来研究诉讼标的问题。
20世纪60年代,德国学者认为,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发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是单一的,并非真正的竞合,不过是请求权基础的竞合就盗取汽车例来说,产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盗取汽车)为单一,给付目的是同一(返还汽车),所以原告只拥有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至于所谓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过是请求权基础竞合这种认识也基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原则,主张上述情况仅是一个纠纷在新实体法说看来,所谓请求权竞合,系指基于多数事实关系分别发生多数请求权而其给付相同的情形免费论文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诉讼请求的形式的统一免费论文由此可见,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的形式,即外在表现诉讼标的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要通过诉讼的公力救济方式请求法院受理案件并得到预期的判决,首先要提起诉这个诉必须是以具体的方式提出,否则就是一般的法律问题,法院无法就此诉得到据以判决的根据所以诉讼标的必须需要外化,一个可以由法院所衡量的标准而且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都是直接围绕着诉讼请求展开的,如果没有诉讼请求所有诉讼活动都会失去目标,诉讼标的就无法存在下去。
二者的关系在诉的变更中可以体现出来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对待诉的变更问题仅局限于诉讼请求的变更这样是无法正确划分诉之间的区别,实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依前面所说的诉讼标的包括诉讼请求,那么诉的变更中就不应当把诉讼请求的变更单列出来,应将其划入诉讼标的地变更诉讼标的是区分诉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唯一的诉既然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那么任何一种诉的要素的变更,应该都可以引发诉的变更也就是说,在诉讼标的不变的情况下,诉的其他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引发诉的变更基于不同的因素发生的变化,对诉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诉的变更可以分为质的变更和量的变更,这对诉的区分是有着重要意义的诉的质的变更应当是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使诉变成了与以前相区别的另一个诉,这是毋庸置疑的作为诉讼标的的另一个组成部分,诉讼请求的变化就较为复杂一些诉讼请求的变化应当属于诉的量上的变更,他的变化只是在原有的法律关系范围内作一些扩张或缩减,并不会改变诉的性质诉的事实理由的变化,如果不会同时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的话,也只会引起诉在量上的变更结语总之,我国建立诉讼标的理论是必要的,而且必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标的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本身也有着自身的特点,体现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
解决诉讼标的问题绝不能做单纯的移植,将别国的系统的诉讼标的理论直接拿到中国来,这种简单野蛮的全盘吸收是十分不科学的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将真正合理科学的外国诉讼标的理论进行改造,使之适应我国需求并体现出具有我国特色的诉讼标的理论参考文献:[1]王国征,《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载于《法学家》1998年第4期[2]邵明,《民事诉讼标的论》,载于《法学家》2001年第6期[3]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4]张卫平,《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载于《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