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处理.doc
5页新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一、固定资产增加的涉税处理企业增加生产性固定资产,若取得了实施细则和通知 中所指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类似的处理方 法,将可抵扣的增值税列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 以后从销项稅额中抵扣但若是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 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则不能抵扣,全部列入固定资产 成本固定资产增加渠道较多,有外购、自建、接受投资、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现分别予以说 明外购固定资产企业从外部购入生产性固定资产时,应按专用发票或 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和运费单据的7%部分计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其余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实付或应 付金额记货币资金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借记“固定资产”、“应 交税费6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若购入的固定资产 需要安装后才能使用,则购入时先计入“在建工程”,增值税 处理与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处理相同,待达到可使用状态时 再转入“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时,购入自建用的原料等 物资,按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计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其余金额计人“工程物资”建造过程中,接受工业性劳 务且取得了抵扣凭证,依据前款内容进行抵扣。
若在建造过 程中领用了生产产品用的原材料,在原实施细则中由于固定 资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其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应予以转出新实施细则中未明确说明,笔者认为, 由于新条例允许生产用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而且销售时需 计缴销项税额,也属于应纳增值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 原进项稅额可以抵扣,不需转出,只需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转入“在建工程”即可如果是房屋、建筑物等非增值税应税 项目领用原材料,应继续做进项税额转出,将材料成本和进 项税额一并转入到“在建工程”成本[例1 ]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自建生产线一条,购 入工程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 万元,运费单据上运费1万元,装卸费、保险费等万元,款 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在自建过程中全部领用了其采购的 专项,并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实际成本10万元,进项税额万 元,接受外部提供的工业性劳务取得专用发票劳务款2万元, 增值税万元,款未付,自建人员薪金15万元工程完工交 付使用借:工程物资5024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50700 贷:银行存款5875000借:在建工程 5024300贷:工程物资5024300借:在建工程100000贷:原材料100000借:在建工程 20000应交稅费——应交增值税3400贷:应付账款23400借:在建工程15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150000借:固定资产5294300贷:在建工程5294300接受投资固定资产接受投资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应按照抵扣凭证上的增 值税进行抵扣。
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若取 得了增值税的抵扣凭证,涉税处理同于接受投资的固定资 产,只是贷方会计科目应为“营业外收入”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企业除以上渠道增加固定资产外,还可以通过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而条例和实施 细则中未对这一部分固定资产增加1的增值税给出明确的处 理笔者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业务实质是将 换出的商品和抵债资产看作是销售,用销售的价款抵付换入 资产价款或前期债务,因此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即在企业 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中对涉及的固定资产增 加项目,首先应区分生产性和福利消费性项目,在此基础上, 对于生产性固定资产取得抵扣凭证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列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无抵扣凭证或消费性固定资产 不需考虑单列增值税,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 规定处理[例2] 2016年4月1日甲公司用2016年1月1日购 入的一台生产设备与乙公司所生产的钢材进行交换甲公司 设备原值60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公允价值55万元,乙 公司钢材成本40万元,公允价54万元,双方均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税率17%,乙公司以银行存款另付补价万元和其 他运杂费用万元。
甲公司将换入钢材作为材料核算,乙公司 将换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此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根据以上分析,乙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人的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公允价54万元+增值税万元+支付补价万元+承担的杂项费用万元-可抵扣增值税万元二借:固定资产55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3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4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1800银行存款13700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0贷:库存商品400000若甲公司换出的是xx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设备,则 交换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按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扣凭证,增 值税不得列入进项税额,而应全额记入固定资产成本[例3] A公司2016年1月1日应付B公司账款100万元, 2016年4月1日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 组,A公司以生产的车床归还债务,车床成本56万元,公 允价80万元,B公司对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5万元,双方 均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