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docx
5页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说明: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1份;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 办理机关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一、首次登记说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1、车用气瓶或者瓶阀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2、机动车牌号、气瓶产品编号及相关资料信息不符的;3、未取得燃气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不符合地方 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4、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5、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6、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 注册登记地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原件2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 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及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5)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二、变更登记说明:1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 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2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 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 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3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原使用单位 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 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 5条中(3)、(4)规定的 技术资料的,具体内容是:(a)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 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b)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2-4)、材料质量 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 技术资料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 求的。
1、移装变更(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原件2份);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C、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D、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A、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B、再到移装后区域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使用登记(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原件2份);(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和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各1份);(d)移装后的检验报告;(e)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f)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g)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及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h)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由办理注销的机关签发,下同。
2、单位变更(1)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先向原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c)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由办理注销的机关签发, 同时对《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标注注销 标志2)新使用单位再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原件2份);(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件1份);(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和原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各1份);(d)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e)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f)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g)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及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h)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 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3、更名变更(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原件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4)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注:登记机关在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和《车用气瓶使用登 记证》上标注注销标志三、停用(1年以上)(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注: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 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 行检验四、停用后启用(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原件1份);(2)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五、报废(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4)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 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原件1 份);(5)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单位或气瓶检验单位出具消除报废气 瓶使用功能的处理证明(原件1份)六、注销(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注:由办理注销的机关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证》标注注销标志,同时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 明》。
七、补证说明:指使用单位因遗失申请补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 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1、《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或损毁补办申请表》(原件 2份);2、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原件1 份);3、有效的监督检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1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