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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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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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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指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而且还要延 伸到产甜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摘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政策,该制度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其 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和再牛利用阶段本文在对生产者责任 延伸制度的内涵、理论基础及国际经验进行评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如何 建立和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做了初步的探讨【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生产者责任延仲制度概述(一)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概念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川和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提出,产品牛产前牛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坏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 以适当的方式处理废弃产甜的问题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sibility,以 下简称EPR)概念,是1988年由瑞典隆德人学(Lund University)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Thomas Lindhquist)在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它通过使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 命周期,特别是対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來实现。

      托马斯教授的EPR设计了生产 者须承担的五个责任:1、 环境损害责任(Liability):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损害负责,其范 围由法律规定,并只可能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2、 经济责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收集、循环利用或最 终处理全部或部分地付费生产者可以通过某种特定费用的方式來承担经济责任3、 物质责任(Physical Responsibility):生产者必须实际地参与处理其产品或其产品引 起的彩响这包括:发展必要的技术、建立并运转冋收系统以及处理他们的产品4、 所有权责任(Ownership):在产品的整个牛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 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的环境问题5、 信息披銅责任(Informative Responsibility):生产者冇责任提供冇关产品以及产品在 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坏境的彫响的相关信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生产者责任延仲填补了产品责任体系中消费后产品责任的空白,确定了废物回收处理、 处置、再循环利用上的责任主体EPR概念提出后,首先运用于徳国的《包装物条例》,后 盛行于各发达工业化国家。

      这些发达国家在使用EPR概念时,往往都以托马斯教授首倡的概 念为基础,结合本国国情,在内容上做了相应的修订与完善根据EPR制度提出的背景,结 合各国的观点,本文认为,ERP的内涵可界定为:以牛产者为主导的责任主体对消费及其他 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以下特点:1、 EPR强调生产者的主导作用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原料的使用掌有控制权,产品 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牛及处置应山牛产者负责,牛产者必须対产品的设计和原料的选择重 新考虑,从而达到降低产品对环境Z冲击以生产者作为切入点引入外部激励,可以保证激 励信号在产品链上下游顺畅传播,更好地减少废弃物,鼓励再生利用2、 EPR强调的不仅是生产者的责任,它同时强调了整个产品生命链中不同角色的责任 分担问题,包括消费者,销售者,回收者和政府等3、 EPR制度中的责任应限于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阶段,以体现"延伸〃 的内涵至于消费前和消费中的有关产品责任的问题,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rfl相关法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二、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一)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冃的,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 价值,即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

      它不能仅仅以最人限度地以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 唯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Z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 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 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 上的社会责任对生产者来说,其自身性质所决定的责任就是为社会提供具有安全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这种责任是一种商业伦理范围内的社会责任,生产者是否愿意承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良 心〃EPR遵循这一理论基础,通过对生产者责任的延伸,使企业在谋求口身利益的同吋, 必须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其间当然的包括公司环境责任笔者认为,在以此理论探讨EPR 时,不仅要研究公司承担何种强制的法定责任,而且还要研究牛产者该不该承担道徳责任, 以及能否将这种道德责任纳入法律倡导性规范的调整范围二) 外部性内部化理论美国经济学家丹尼尔・F.史普陳给外部性下的定义是:两个当事人缺乏任何相关的经济交 易的情况下,由一个当事人向另一个当事人提供的物甜束从另一个角度讲,外部性是参加 交易者的行为给与交易无关的第三人带来的成本或收益,它是一种成本或效益的外溢现彖。

      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 基木特征,这使得环境资源的成木通常难以内部化,形成外部不经济性,每个市场主体都可 以从不付成本的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中获利,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则由其他人分摊,长此以往, 必然导致“公地的悲剧〃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私人成本内部化,或者说使外部不经济内 部化EPR通过对产品消费后废弃物循坏利用责任的追加,实现废弃物管理阶段环境成本的 内部化三、 欧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实践欧盟已经通过并实施了《废电池管理指令91/157/EECK《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 94/62/EC》、《废车辆管理指令2000/53/EC》、《报废电了电器设备指令》(WEEE)、《在电了 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整合产品政策》(IPP)以及2005年8 月实施的《电子垃圾处理法》,EPR是欧盟环保体系中的关键环节―)WEEE指令和RoHS指令2003年,欧盟发布了《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o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还物质指令》 (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Electronic Equipment, RoHS),丿f 且要求这两 项指令的内容必须融入欧盟成员国的立法中。

      指令具体要求是从2006年7月1 H起,禁止 进口和禁止制造含冇下列六种冇害化学物质的电子电器产品:絡、铅、镉、水银、PBB、PBDEO 也就是说,任何电子电器产品在2006年7月1 LI之后要想进入欧洲市场,必须提供不含有 上述六种禁用物质的证明这就要求牛产企业在原材料选择采购时就需避免此类物质,从而 达到保护环境的冃的二)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企业通过行业联合的方式成立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由生产者责任组织建立共用的 产品冋收体系,企业委托生产者责任组织具体负责产品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这种执行方式适 合于回收品可以用做生产者的原料并□回收处置和利用过程通用性较强的情况,如玻璃、纸、 金属等在具体执行时,共同产品回收体系一般由牛产-企业、生产者责任组织、回收企业共 同构成生产企业将自己的产品回收责任委托给生产者责任组织,生产者责任组织依托各地 提供具体服务的回收企业实施回收行动表1是各国比较典型的生产者责任组织作为牛产者组织的终端一一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其成立在欧洲各国政府有严格的审 批程序,除有一定的资金,相对高的技术及设备耍求外,述耍求其有一定的环保要求一一其 所生产的再生材料必须符合绿色环保要求。

      如荷兰飞利浦公司,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建立 了处理废弃电子产品的附属金业,至90年代,该企业从飞利浦公司独立出來,目前己成为 一个为30多家国际电器品牌公司合作的专营处理企业三)儿个成员国的具体政策徳国通过了《关于防止电了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徳国规定,电了产品应使用 对环境友好和可再生的材料;应设计容易维修、拆卸的产品;应建立回收系统,寻找再利用 的途径:对能再生的元件应使用适当的废物处理设施此外还规定,电子产品生产者和分销 商有回收电子产品和再利用的义务2^瑞典瑞典规定,所有生产、进口的包装产品以及销售产站的企业都有对包装进行回收利用义 务EPR涉及的废弃物处理范围已从最初的产品包装扩大到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和废电 子电器产品3、荷兰荷兰规定,耍通过减少材料的使用,延长产品使用周期,预防废IH产品产生到2000 年,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洗碗机等的在利用率达到了 90%,电视机、录像机、吸尘器、 咖啡壶等的再利用率达到了 70%,高档电器的金属材料再利用率达到/ 95%,聚合物材料达 到了 30%,对无法再生的废弃物处理方法优先考虑能回收能源的焚烧法卩q、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现状和完善对策商务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再生资源M收管理办法》,将于2007 5 m Fl起施行,规定了再生资源冋收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则,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协会的职责,并且规定牛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 性废III金加。

      特别一提的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已被作为一项重耍制度写入正在制定小的 循环经济法草案稿中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含有牛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一些条文或思想,但 山于不明确、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普遍的刚性约束而收效甚微笔者认为我国EPR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该包括以下内容:(―)EPR的实施对象确立EPR制度,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适用的対象产品的寿命、原料和成分构成、市场分 布状态、再牛材料市场、回收利用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等,都是在确定产品是否适用EPR 制度要考虑的因素通常而言,产站回收价值和废弃物的环境影响是决定的主要因素就国 外的立法而言,首先适用于包装物,然后是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汽车、轮胎、电器、电池、 汕漆和建筑材料等产品上回收价值较高、环境影响较低的产品,一般可以H发地形成市场 化回收再牛•体系;而环境影响较大、产量增长迅速、缺乏回收再牛•商业潜力的废弃产品,则 需要政府政策的干预,是实施EPR制度的首选就冃前情况1佃言,我国应逐步和分项地把包 装物、电了电器产品、废I口车辆、电池纳入适用规制,并在适当的条件下扩人这一制度的适 用范围二)EPR的实施方式和政策性工具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世界各国冇不同的实酒方式,从对最终处理责任完全由生产者负 担到处理费用由住产者和纳税人共同承担,到产业自愿性计划或必要时由政府制定法规强制 执行,通常由金业自愿、法律强制和经济刺激等三种手段。

      我国在选择实施方式时,要比较三种方式的优劣,在确保实施EPR制度获得环境效益的 同时,也要考虑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对于环境危害性大的废弃物,应山法律规定强制生产者 承担延伸责任,同时运用各种适当的经济手段,赋予各种相关主体适当的责任和义务;对于 环境危害性小,再生利用价值高的废弃物,可以通过自愿方式,或者借助市场机制引导生产 者或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回收和再利用EPR制度的实施方法通过一些具体的政策工具来执行,实施工具必须综合搭配使用涵 盖EPR准则的实施工貝可划分为法规性工貝、经济性工具和信息工貝三大类,如下表所示:(三) EPR责任主体的确定和责任分配1、 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在废弃物回收处理中承担主要责任,包括:(1)负责产品的回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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