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等填写说明.doc
20页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Form A)第 1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 门牌号码等 不可打中间 商信息第 2 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外,此栏可打“ TO ORDER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第 3 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第 2(、第 3) 栏国别内容与第 12 栏进口国保持一致,欧盟内部可视为一个整体第 4 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企业申报时留空第 5 栏:商品顺序号填写商品顺序号, ,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第 6 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 As Per Invoice ”或“ As Per B/L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 N/M (NOMAR)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 SEE ATTACHMENT第 7 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 IN BULK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 MACHINE、“GARMENT等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 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第 8 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 P”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a) 欧盟、挪威、瑞士、日本、 土耳其的,填“W,后加四位HS编码,如“ W原产地标准:( 1)产品列入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 ,符合其加工条件; ( 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加工, 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 HS品目号b) 加拿大,填“ F”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 40%(c) 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填“ Y”,后加非原产成分价值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如“ Y” 48%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 50%(d) 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留空原产地标准:原产成分的价值不少于该产品工厂成本价的50%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 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 “• ”;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留空,日期必须按照正是商业发票填具, 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第11栏:签证当局证明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第12栏:出口商声明此栏填打生产国为“中国” (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 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 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本证书不得涂 改,不得加盖校对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CO)第 1 栏:出口方填写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此栏不得留空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 方名称, 一般填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的出票人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要填写转口商 时,应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 VIA, 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不能直接打转口商第 2 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通常是外贸合同的买方或提单的 通知人。
如果信用证需要,不显示收货人,则第二栏应加注“ TOORDE”或“ TOWHOMT MAYCONCER”N, 但不能留空有转口商的同上第 3 栏:运输方式和路线填写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路线, 如经转运, 应注明转运地 企业申报另外的信息例 如装运日期等内容的, 应符合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证书签发质量的前提下接受 因船运或空运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第 2、第 3 栏不一致,可以接受如果提单上只显示到转运港信息,则 建议加上“ then to XXXX (最终目的国) ”第 4 栏:目的国家 / 地区一般与最终收货人国别、 与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 不一定与第三栏显示的港口国别一致 (提单显示的卸货港不一定是最终目的地港口) 第 5 栏:签证机构使用栏企业申报时留空第 6 栏:唛头及包装号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 不可简单的填写:“AS PERINVOICENO••”或者“ASPER B/L NO…”包装无唛头,应填写“ N/M'或者“ NO MAR”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第 7 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 (能明确归类到 HS品目4位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网球 拍(TENNISRACKET,不打运动用品(SPORTIN⑥OODS ,发票上多种品名,尽量合并,不一 定与发票一样具体(除非信用证有要求) 。
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在英文表述 后注明阿拉伯数字有包装的不能笼统地写几件;散装的,加注“ INBULK'对于要求与信用证一致的仅有简单描述的情况须在括号内加注详细的品名描述 电子申请书品名须与证书 品名一致 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 信用证号码可填 在结束符下空白处第 8 栏:商品编码 同一份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应将相应的品目全部填写上此栏不得留空第 9 栏:数量 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默认为毛重重量,如为净重应注明 . 第 10 栏:发票号码及日期应按照出口正式商业发票 (议付发票即结汇发票) 填写, 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 期此栏不得留空第 11 栏:出口方申明 申领员签字,中英文印章,填写申请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 12 栏:签证机构证明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 并填写签证地点、日期 签发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 期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第 1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 门牌号码等 名称须与发 票一致,不可打中间商信息第 2 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名称须与发票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此栏可打“ TO ORDER或“ TO WHOM IT MAYCONCERN,不得留空第 3 栏:官方使用栏此栏仅供签证当局使用第 4 栏:运输方式及路线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第 5 栏:税则号注明货物的4位数HS编码第 6 栏:唛头与包装编号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 As Per Invoice ”或“As Per B/L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 N/M (NOMAR)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 SEE ATTACHMENT第 7 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 IN BULK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 MACHINE、“GARMENT等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 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第 8 栏:原产地标准根据《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 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四条或第四条。
1. 对完全原产的产品:填写字母“ A”2. 对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填写方法如下:(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 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 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 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 50% )标准是w 55%)(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 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 FOB价的百分比(例如“ C 60 % )加工费不记入累计成 分内(例如不应出现“ C 99%字样)标准是》60%)3、符合特殊比例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 D使用进口原料的标准是w 65%成员国累计成分的要求是》50%第 9 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 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 “ . ”;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 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第 10 栏: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留空, 日期必须按照正是商业发票填具, 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一份证 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第 11 栏:出口商声明此栏填打生产国为“中国” (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 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 12 栏:签证机构证明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 签名、盖签证印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Form E)第 1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必须填明出口商在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 包括门牌号码等; 不可填写香港、 台湾等地的 地址;亦不可填写(香港或台湾)公司第 2 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收货人的国别与 3 栏目的港所在国和 11 栏进口国一致;不可填写中间商名称、国别, 以最终目的地为准第 3 栏: 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且言) 此栏填写出运日期、运输工具船班航次、卸货港、运输路线和方式第 4 栏:官方使用栏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情况第 5 栏:商品顺序号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第 6 栏:唛头及包装号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 As Per Invoice ”或 “As Per B/L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 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 N/M (NOMAR)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 SEE ATTACHMENT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及 HS编码。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并列表示, 货品名称必须详细, 但具体牌名, 货号等 可不填,品名须与发票一致 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 HS编码前6位数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一方是加填伪造内容第 8 栏:原产地标准一、针对泰国、文莱、越南、 新加坡、马来西亚、老挝等六国的标准( 1)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 WO”;( 2)非原产成分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的 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 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 3)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 PSR”二、针对印度尼西亚、柬埔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