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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社会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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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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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社会影响 【摘要】: 社会规范是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研究的重要内容社会规范是整个社会和各个社会团体及其成员应有的行为准则,是确定与调整人们共同活动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它的形成是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通过社会学习逐渐实现的所以,社会规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它越完善,越充分,就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文明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京特•雅科布斯《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书中的“作为规范性相互理解的社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全新现代社会规范体系的构想 【关键词】:社会  社会规范  人性 规范(Norm),来源于拉丁文“norma”,本义指木匠手中的“规尺”,后哲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用它来研究人的社会行为,用它作为人的行为标准,故它便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社会规范(socialnorms)固定下来尊重社会性环境的诸规则的必要性显示在没一个人――即使他坚持处在个体的阶段――的眼前; 相互理解因此得到保障谁违反这些规则而行动,谁就设计了一个不可能的世界,因此而不再被认真地对待当规范――不是对诸个体的快和不快的期待――主导着交往时,社会才是现实的。

      《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一书通过建立规范科学的社会概念,既摒弃了把社会程序与暴力相提并论的做法,也摆脱了认为社会秩序源于孤立的诸个体的契约这种今天或多或少明显处于支配地位的见解读者一开始就应该知道,这里阐述着一种确定的理论,而不是在介绍某种固有的看法因此,不要认为这个小册子是一本法哲学导论;像副标提所表明的,它展示的毋宁是对法哲学的前思,也就是说阐述一些具有确定倾向的基础概述 “在诸个体的世界中,个体停留在这种认知的规则上但是,个体作为无限制的生物,在他自己的世界中与这些规则交往,并且按照对他自己来说的可使用性来确定这些规则规范之所以对于人类社会的文明与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首先在于,规范直接导源于人性需求这也决定了人必然受到外部自然界和作为动物自身自然结构自然规范的限制与此同时,人还具有超然于动物界之上的社会需求而这种社会需求的重要内容,便是人对于规范的理解和认同,乃至发明,创造其次,规范产生于人的本质需要,作为人类价值目标实现的手段,规范又以社会控制的形式融汇于社会之中,这也决定了社会规范在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社会控制渗透在社会规范建设的各个方面,对于实现社会结构的有序化,社会运行的良性化,社会秩序的稳定化,均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学界关注简介 迄今为止,对社会规范的研究,不仅有实验室的探讨,也有不少自然条件下的调查研究,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社会规范的成因、本质、类型和结构等基本问题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关于社会规范结构的研究,多是静态的,表面地分类,缺乏深层次的,多维度的研究第二,对与工作行为,管理行为有影响的社会规范结构缺乏分析第三,关于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社经地位等个人变量与社会规范的关系,缺乏深入的相关分析,对影响社会规范的因素亦缺乏探讨第四,在对社会规范的跨文化比较研究中,国外多从国民性的角度进行调查,多采用单纯的关键词来说明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缺乏对社会规范的系统分析,忽视了对社会规范结构的共性与特性的研究因此,进行异文化圈社会规范研究不仅要注意到同质性与异质性,更要注意社会规范的相融性,从而为建立新的管理模式提供理论依据 二、为什么要建立相互理解平等性质的社会规范? 美国学者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种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从关系中获益的人,才会有动力或自觉或本能地维护关系从社会关系来看,这种关系维护最routin的方法就是社会规范用来平衡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最具有稳定关系的功效这不仅仅是遵守,还要成为卫道士因为关系的存在意味着他既得利益的存在所以,仅仅是道德、礼节、仪式、风俗等等还是不够的,他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动用制度和法规,特别是刑法,来加强其强制性回溯性的惩罚理论是一种直觉—形式主义的观点,它力图证明惩罚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必然的、合乎伦理—逻辑的结果法国学者指出:依据报应目的,刑罚也就不可能抛开过去不予过问立法者或社会主要考虑的问题都是过去发生的事已经实行的犯罪,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对公共秩序已经造成的扰乱,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具体当时的罪过(故意或过失)以及道德责任,等等,都是过去的理由刑罚民垧制裁,报应也不可能离开其道德功能,即使为了犯罪人能够重返社会这一实用目的,报应也要考虑将来,但仍不会离开过去由此可见,报应是以已然之罪为基础的,是对过去发生的犯罪的一种回溯法律报应注重从犯罪行为中去寻找刑罚的根据黑格尔指出: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人有没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人的希求。

      认为刑罚即被包含着犯人自己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英国学者边沁指出:所谓功利,意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向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是那个人的幸福积极的一般预防是相对于消极的一般预防而言的德国学者雅科布斯指出:刑罚清楚地并且高度地使刑罚后果所归属的行为承受了一种可能性,一种必须普遍地把这种行为作为不值一提的行动选择来学习的可能性这种选择的无价值性是如此理所当然,以致于它要作为不可经历的选择而被排除掉这不是威吓意义上的一般预防,而是学会对法律的忠诚意义上的一般预防在雅科布斯看来,这种积极的一般预防与消极的一般预防是存在区别的:在积极的一般预防这里,刑罚——与在消极的一般预防那里不同——不是指向被认为是必须能威吓的作为潜在的未来的犯罪人的生产源的群体,刑罚更多地要以忠诚于法的市民为对象孟德斯鸠精辟地将恐怖视为专制政体的原则因为在专制之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所委托的人们。

      那些有强烈自尊的人们,就有可能在那里进行革命,所以就要用恐怖去压制人们的一切勇气,去窒息一切野心一个宽和的政府可以随意放松它的权力,而不致发生危险它是依据它的法律甚至它的力量,去维持自己的但是在专制政体下,当君主有一瞬间没有举起他的手臂的时候,当他对那些居首要地位的人们不能要消灭就消灭的时候,而一切便都完了因为这种政府的动力——恐怖——已不再存在,所以人民不再有保护者了 强烈要求平等的人,基本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自身组织性的争利性力量不强,生产性能力不够,文化教育水平不高这些是由诸多历史、社会、传统以及个人原因形成的比如美国黑人、印第安人;中国的农民、下岗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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