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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的确定探讨与研究(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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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共同犯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的确定李娟刑事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其中涉及到共同犯罪的赔偿问题比较突出对于共同犯罪 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仅有部分作案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多见,对其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众说纷 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完善,加 之对法律理解和实际情况认识的不同,各地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此的具体操作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六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中依 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㈡未成 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㈢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 告人的遗产继承人;㈤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从这一规定 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案件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未成年共同犯罪行为人的监护人、案件审结前已死亡或被执行死刑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遗产继承人及其他 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如何确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被告主体试提出以下看法,以供同仁在审判时参考一、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同时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直接实施行为致被害人损伤, 有的虽然前往犯罪现场却未实施直接导致被害人损伤的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行为但其所实施的行为明显 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损伤,还有的并没有前往犯罪现场但却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提供作案工具等,只要他 们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某种因果关系,而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均应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由于被告人在刑事上的责任能力与其在民事上的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并不一致,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参照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的界限来认定如果被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那么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即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成年的刑事被告人一般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成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77条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由成 年被告人的亲属白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将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这主要是因 为:第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必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和对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负有赔 偿责任的人,而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既不是刑事被告人,也并非依法应负有赔偿责任 的人第二,让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法律规定第三,如果成年被 告人的近亲属提供财产作为赔偿,被告人乂表示同意的,不应认为仍是近亲属的财产,应把它视为赠予被 告人的财产,如果被告人拒绝其近亲属提供财产作为赔偿,而被告人的近亲属乂日愿提供财产作为赔偿, 可以视为被告人的近亲属赠与被害人的财产只有这样,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共同致害人及因其他原因未能追究刑事责任 的共同致害人在一般的理解中,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因 此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漏列刑事被告人之外的共同致害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情况一)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致害人,要么是无行为能力人,要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论何种情况下被 告人的监护人与被告人均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除被告人有足额的财产作出赔偿外,一般由应 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的身份是双重的,既是法定代理人,乂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假如是单位、团体作为监护人,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人是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公 民,依最高院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条规定,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假如其没有财 产可赔偿,依照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其原抚养人有垫付的义务,但不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指行为虽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由于法律规定等原因,没有被起诉到 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包括已被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二种类型 的人在这类案件中,一般共同致害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虽然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或不应当追究 或免予追究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仍应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其理由是:第一,共同犯罪嫌疑 人在审判以前已被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起诉处理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非可以 免除民事责任,民事诉讼解决是否存在民事侵权问题,与刑事诉讼的证明内容及规定标准不同第二,共 同犯罪案件不同于单独犯罪案件,不能用单独犯罪案件的观点来看待共同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第三,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虽已被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起诉等的处 理,但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由共同致害人共同行为造成的,共同侵权人应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已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有些 案件的刑事诉讼中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犯 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均出自同一行为,既然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而言没有必要再证 明是否存在民事侵权行为当然,由于刑事诉讼的证明规格标准严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证明无法成立, 并不意味民事诉讼的证明绝对不成立如果被害人坚持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的犯罪嫌疑人作为民事共同被告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那么人民法院也不应拒绝这既是对当事人 诉权的体现,同时也可以使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规则,一并审理,全面考虑,根据被害人遭受的损失以 及各共同致害人的行为事实、责任及赔偿能力,作出正确的判决1) 因其他原因未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包括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案件起诉前已死亡的犯罪嫌 疑人二种类型1)在共同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中,部分共同犯罪参与人在逃的现象屡见不鲜,解释中虽然较为详烬 地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与被告人的范围,但却没有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人员如何处理,这是 导致各地法院是否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并缺席判决的做法不一的重 要原因。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最高法院未对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仍未解决此 类诉讼中立法空白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应将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要有以 下儿个理由:第一,根据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不包括共同犯罪中在逃的同案人第二,不追加在逃犯为 附带民事附讼被告人不会造成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利益不均衡虽然犯罪造成的危害是共同犯罪人的整体行 为所致,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应当属于共同侵权,应当对损害后果在民法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 作为权利人可以要求共同致害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侵权损害之债,履行了义务的人可以向其他义务人 追偿,并不会存在利益不均衡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对此已明确规定而且若其他在逃犯 被抓获后,在被害人还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被害人仍可对这些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三,实际工作中 将在逃的同案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也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实际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 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所谓“明确的被告人”,不 仅是指被告人的姓名要明确,而且被告人的住所也要明确。

      实践中在案被告人虽然供述了其他的同案犯, 但是很多是只知小名或外号,有的虽然知道名字,但其假难辨,侦查机关也不能提供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对于此类身份住址不清在逃的同案人,显然不属于“明确的被告人”,即使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判决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文书生效后,往往也难以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所能得到的实际利益为零, 在案被告人想减轻民事赔偿责任的希望也会破灭当前,有人建议应建立被害人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缺席判决的制度笔者认 为,上述建议,从及时保护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分析,确实有其合理的成分,但是附 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具有依附性、从属性,在逃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刑事起诉,失去刑事诉讼的前提,那 么对民事诉讼也无从谈起;而且在逃犯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为犯罪或存在侵权行为之前,无法作出 其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结论,且对其作缺席判决,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除非对相关 法律作出修改,否则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进行缺席判决2)共同犯罪的案件在被起诉的过程中或之前死亡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 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和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一并处理。

      但以谁为附带民事 诉讼被告,存在两种观点:有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向刑事被告人提起,既然刑事被告人已不存在,那 么也就失去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没有被告人,被害人也就没有起诉的对象,人民法院也就无法审判附 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被告人死亡,刑事诉讼应当终止既然刑事诉讼终止.,附带民事诉 讼也就无法进行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告知他到民庭作为民事案件起诉,如果被害人已 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也应当和刑事案件一起终1上审理,并将民事部分移送到民庭审理也有人认为, 如果被告人死亡,应当中止审理,等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继承人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恢夏审理, 并由法院一并审理,作出判决笔者认为,已死亡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继承人虽不是致害人,但其和对该犯罪行为负有 赔偿责任的人一样均可以成为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人死亡而需要确定继承人 参加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中止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等确定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后,再恢殳案件的审理;如 果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也应终1上对该被告人的民事诉讼;如果死亡的 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需要确定继承人参加附带民事诉讼的,可 中1上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等确定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后,再恢夏案件的审理;如果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 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也应终止对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民事诉讼。

      三、W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笔者认为《解释》第八十六条明确地把已执行死刑的罪犯遗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 体的作法欠妥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是同一程序完成的,罪犯被执行死刑应 在整个诉讼程序(含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完毕后方可进行的依照《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 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宜告以前没有 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执行 死刑后,刑事诉讼程序已结束,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因此,对于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遗产继承人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继承人放弃了对财产的继承,就不 能该继承人作为民事被告人,法院应终止对该继承人的民事诉讼,对其他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的民事诉讼 仍应继续进行对继承人明确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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