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生产变更管理办法.doc
8页信息系统生产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变更管理流程,加强变更管理,提高变更处理 准确率,确保信息系统平稳安全运行,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 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变更分类第二条生产变更是指在生产环境内所实施的变更 ;生产变更分为技术变更 和服务请求变更,根据变更的紧急程度分为紧急变更和常规变更第三章 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科技开发部、分支机构科技部门以及各相关业务 部门第四条本办法是对生产变更的申请、受理、审批、实施和反馈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技术变更,服务请求变更按照《生产系统数据维护 规定(试行)》流程执行第四章 术语定义第六条技术变更是指设备、系统、网络、应用软件,系统操作流程等配置及 系统参数的改变根据技术变更影响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具体参见《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表》),以及变更影响范围和时间分为五级:(一) 一级技术变更:影响全辖(一套(含)以上安全等级为高的信息系 统)提供服务的变更;(二) 二级技术变更:影响全辖一套以上(含)安全等级为中的信息系统 提供服务的变更;影响一个(含)以上分行的安全等级为高的信息系统提供服务 的变更;(三) 三级技术变更:影响全辖一套(含)以上安全等级为低的信息系统 提供服务的变更;影响一个(含)以上分行信息系统提供服务的变更;(四) 四级技术变更:除以上各级变更以外,对业务应用、系统环境、网 络通信、机器设备、机房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造成影响的技术变更;(五) 五级技术变更:除以上各级变更以外,对业务应用、系统环境、网 络通信、机器设备、机房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不造成影响的技术变更;第七条变更风险分为高风险度和一般风险度。
一)高风险度:可能对系统可用率造成影响或存在帐务风险的变更如磁 盘微码升级等;(二)一般风险度:技术(帐务)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变更 第八条服务请求变更是指对生产业务数据的变动、查询或下载等变更 第九条紧急变更是指因生产事件和问题引发或第三方(含有权机关、合作伙 伴)要求急需处理的变更第十条常规变更是指除紧急变更以外的所有变更第五章 变更申请第十一条 技术变更申请人通常为科技部门专/兼职科技人员第十二条 技术变更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时 ,应认真填写技术变更申请表 (见附件一),并附上相应附件予以详细说明,一般情况由 OA 系统(或运维管理 平台)提交第十三条 变更申请人要根据生产系统中的不同功能点的变更分别提出变 更申请单,要避免一个变更单中涵盖多个系统的变更动作特别是版本投产的变 更,要按照投产的不同系统分别创建变更申请单第十四条 若0A系统(或者运维管理平台)不能够正常使用,可通过有效渠 道(、邮件或等,下同)提交变更申请,并在系统恢复正常后一个工作日 完成变更申请的补办手续第十五条 变更申请时间:(一)一至三级技术变更原则上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二)四级以下(含四级)技术变更原则上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
第十六条 对紧急变更申请,可通过等方式进行申请,事后补办手续第六章 变更方案的制定第十七条 变更申请提交前,应该准备详细变更实施方案、计划,并制订风险 评估方案和应急方案第十八条 变更整体方案中可以包含以下内容:(一) 变更日期、时间(包括变更实施计划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二) 变更影响范围和是否影响生产系统业务连续运行;(三) 变更中各部门需要配合和确认的工作,明确变更主要实施人员;(四) 变更实施前的测试报告或测试结果;(五) 变更实施后的验证方案;(六) 是否完成相关技术培训、操作手册和操作日志的修订;(七) 变更分析评估方案(包括风险分析、隐患分析等);(八) 变更的具体实施步骤、内容;(九) 变更的回退方案;(十) 变更的应急方案第七章 变更审批第十九条 变更申请人为总行员工的,应该将变更申请提交申请人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再提交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条 变更申请人为分支机构员工的,应该将变更申请提交给所在机构科技部门进行审批,再提交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一条 各类技术变更需要获得总行科技开发部审批同意后 ,方可实 施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被批准的变更 ,审批人应将变更未被批准的具体原因 通知变更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对业务有可能造成影响的变更 ,需要在变更实施前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包括通知、公示等方式第八章 变更实施第二十四条 技术变更实施前:(一)相关部门需要做好有关操作流程制定、操作日志修改、技术文档整 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等工作;(二)相关部门组织变更验证人员完成验证方案第二十五条 变更实施的要求:(一)实施人员应该对实施方案、风险评估、应急和回退方案等进行确认;(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变更,并做好过程记录;(三)严格执行“双人操作”原则;(四)认真检查变更结果,并进行登记反馈五)变更后相关部门组织验证工作 ,并填写验证报告上报(格式见附件《生产验证报告》)第二十六条 更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与变更实施计划不相符的意外情况 时,在没有找到原因和排除错误的方法时,变更实施人必须立即报告,由该实施单 位有权审批人决定终止变更,恢复变更实施前的生产环境,并详细记录现场信息第二十七条 变更实施过程中 ,如果需要启动新的变更或因变更实施计划 不周需要调整变更内容,需要报请重新进行变更审批 ;若因某种原因导致变更失 败,必须由实施单位有权审批人决定是否启动回退方案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一:信息系统生产变更申请表申请日期: 编号:申请单位变更名称变更原因/理由涉及系统名称变更级别紧急程度申请人联系计划起止时间影响服务时间是否公示参与部门配合单位/部门风险评估实施计划 (可附页)是否经过测试□是,请附测试报告 口否是否生产验证□是 □否验证类型□业务验证 口技术验证回退方案应急方案生产验证方案申请人所在科室/中心意见:签 字:宙批日期:申请人所在科技部门意见:签 字:审批日期:总行科技开发部意见:签 字:审批日期:变更实施结果:签 字: 签 字:日期: 日期:填表说明:1、变更级别:按技术变更五级分类;2、紧急程度分为紧急和常规;3、配合单位和部门可以是本单位,也可以是上下级单位;4、原则上回退方案必须填写;无回退方案则必须填写应急方案;5、对风险评估高的变更,需要填写应急方案;6、申请人为总行员工的,先报所在科室/中心审批;申请人为分支机构员工的 ,先报所 在科技部门审批最后均需要报送总行科技开发部审批生产验证报告 日期:系统名称项目/变更名 称参加验证单 位验证方式□ 业务验证口 技术验证联系人联系配合验证单 位单位名称:口总行 口分行 □其他单位 说明:具体支持单位(中心/室): 联系人: 联系:验证环境□主机生产环境 口前端生产环境口其他生产环境说明:验证内容:(若验证内容较多,可分内容、分页填写)1、2、3、业务部门意见:总体意见: 口验证通过 口验证未通过详细意见:业务部门验证负责人: 业务部门: 年 月曰信息科技部门意见:总体意见:口验证通过 口验证未通过详细意见:信息科技验证负责人: 信息科技部门: 年 月曰备注:(如有验证遗留问题,请详细描述)♦如果是技术验证,只填写“信息科技部门意见”,不填写“业务部门意见”;如果是业务验 证,业务、科技意见都要填写。
♦在投产当天验证单位提交验证报告签字或者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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