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预付卡使用规定协议.docx
5页2025年预付卡使用规定协议一、 定义与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预付卡”是指发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持卡方发行的,能够一次性或分次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在发行方或其合作单位指定场所使用的,记载有固定或可变金额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卡、虚拟卡、代码等)账户余额”是指持卡方在预付卡内持有的、可供用于消费或提现的金额交易”是指持卡方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充值、查询、提现、挂失、换卡、赎回等操作有效期”是指本协议规定的预付卡可以使用或账户余额有效的期限持卡方”是指购买或获得预付卡,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预付卡的人发行方”是指发行预付卡的单位密码”是指持卡方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身份、授权交易的秘密代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 发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发行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发行预付卡,并有权制定和调整预付卡的销售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等,但调整内容对持卡方不利的,发行方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持卡方,持卡方有权选择不接受调整2.2 发行方应确保预付卡内记载的金额准确无误,并保障持卡方账户资金的安全2.3 发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付卡资金交由指定机构存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2.4 发行方应向持卡方提供预付卡的购买、充值、消费、查询、挂失、换卡、赎回等服务2.5 发行方应建立预付卡交易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异常交易2.6 发行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提供预付卡服务,并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持卡方2.7 发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向持卡方兑付预付卡内的余额三、 持卡方的权利与义务3.1 持卡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或提现3.2 持卡方有权查询预付卡的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3.3 持卡方有权在规定条件下办理预付卡的挂失、换卡、赎回等3.4 持卡方有权获得预付卡内资金的收益(如有)3.5 持卡方应妥善保管预付卡及密码,并对因密码泄露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6 持卡方应按照约定使用预付卡,不得利用预付卡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任何损害发行方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行为3.7 持卡方应及时通知发行方发生预付卡丢失、被盗等情况,并配合发行方进行挂失处理3.8 持卡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预付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四、 预付卡的使用规则4.1 预付卡可在发行方或其合作单位指定场所使用,具体消费场景以发行方公布的信息为准。
4.2 预付卡不得用于购买其他预付卡4.3 预付卡单笔交易金额、日累计交易金额等使用限制,以发行方公布的信息为准4.4 预付卡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4.5 预付卡密码由持卡方自行设置,并应定期修改4.6 严禁出租、出借、转让预付卡五、 挂失与补卡5.1 持卡方发现预付卡遗失或被盗后,应立即通过发行方指定的渠道办理挂失挂失前发生的交易损失由持卡方自行承担5.2 预付卡被挂失后,发行方应立即冻结该卡挂失有效期为自挂失之日起六十日5.3 挂失有效期届满或持卡方申请解除挂失后,预付卡恢复正常使用5.4 预付卡因密码错误输入超过规定次数被冻结的,持卡方可通过发行方指定的渠道申请解冻,并按照发行方要求进行身份验证和密码重置5.5 办理挂失、换卡等业务,持卡方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发行方公布的信息为准六、 赎回与清偿6.1 预付卡协议终止或有效期届满,且预付卡内仍有余额的,持卡方有权申请赎回6.2 持卡方申请赎回预付卡余额的,应通过发行方指定的渠道提交赎回申请,并按照发行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3 发行方应在收到赎回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审核结果通知持卡方。
6.4 发行方审核通过后,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将预付卡内余额返还给持卡方余额返还方式为原路返回或银行转账,具体方式由发行方与持卡方协商确定6.5 预付卡有效期届满后,若持卡方未申请赎回,且预付卡内余额小于一定金额(具体金额由发行方规定),发行方有权将该预付卡作废,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该预付卡内的余额七、 免责条款与风险提示7.1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发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持卡方,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需要修改的,发行方有权修改本协议,但修改内容对持卡方不利的,持卡方有权选择不接受修改7.3 持卡方应充分认识到预付卡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安全风险、流动性风险、有效期风险等持卡方自愿承担预付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八、 违约责任8.1 发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持卡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2 持卡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发行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九、 争议解决9.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本协议自持卡方购买预付卡并完成支付之日起生效10.2 发行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变更,但变更内容对持卡方不利的,发行方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持卡方,持卡方有权选择不接受调整10.3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一) 预付卡被持卡方成功赎回; (二) 预付卡有效期届满且持卡方未申请赎回; (三)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四)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一、 其他事项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11.2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11.3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预付卡使用的完整约定,取代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约定11.4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1.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发行方和持卡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