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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增值税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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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增值税优惠政策篇一:2022最新医疗机构税收实惠政策(分类) 医疗机构税收实惠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供应的医疗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朝气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根据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次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其次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朝气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干脆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运用税、车船运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说明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 [11016]第008号)第十条、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朝气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和车船运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干脆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赐予下列实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和车船运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复原征税 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篇二:2022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实惠政策 下面我共享关于2022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实惠政策详细操作——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实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实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9 3. 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惠政策,详细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73号)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实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实惠政策 5.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需将定额调整到3万元以上,才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可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赐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2)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供应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定额,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2022)439号)文件规定执行 6.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实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符合小微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无法追回而无法退税的,是否等同于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实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假如发票无法追回,属于不符合退税条件,与是否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实惠无关 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其他个人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要携带的资料有哪些? 答: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22其次版)》(苏国税函(2022)221号)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须要携带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 2、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 3、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供应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 4、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供应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10.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依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

      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依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11.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纳税人填报时应留意什么? 答:因原申报表没有单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栏目,纳税人申报时,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内,为区分适用不同的免税项目和统计的须要,小微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实际免税额通过原表第111 篇三:[最新]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实惠政策解析 [最新]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实惠政策解析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2〕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探讨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学问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始终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现就32号文件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的主要改变以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实惠一并作简要分析,供实务中参考。

      一、32号文件改变要点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22〕173号,以下简称“173号文件”)相比,32号文件主要改变点如下: (一)认定条件 202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程序事项 对于32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事项,关注以下几点: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 2.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削减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进一步明确税收实惠享受的起止时间: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实惠;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实惠; (3)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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