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4页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2] 近日,笔者在深入基层派出所指导、监督执法标准化建设活动中发现,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80%的案件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基层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标准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为此,笔者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一、当前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笔者通过帮助基层派出所进行个案分析、同基层一线派出所办案民警聊天和回访调解结案当事人等多种形式,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认为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非自愿调解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那么,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冲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
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2、人为扩大调解范围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治安处分,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3、不注重治安调解的程序多数民警接到需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走程序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别民警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存在着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低一旦调解工作失败,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收集不到位,无法有效裁决 4、调解工作方法简单。
有些民警在调解过程中不注重灵活运用方式方法,不分青红皂白,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时甚至因为调解方法的不当、或不注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方式,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甚至会开展到双方当事人或在场群众将矛头转向办案民警,将问题归咎于公安机关办事不力即使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也未能获取当事人的认可和理解,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5、办案超期或拖拉现象严重个别民警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还存在着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等问题当事人不急、不催,就不会主动、及时地设法帮助双方协调、解决问题,一门心思在拖字上下功夫,直到拖得当事人失去耐心,心力憔悴,最终草草处理了结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有些案件甚至长达一年的时间也没有给当事人解决,结果形成了上访案件 6、调解卷宗不标准笔者在对基层派出所调解案件卷宗进行标准化指导工作中发现,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着调解案件虽多,但形成的标准化调解卷宗却很少,常常是几张纸便是一本调解卷宗即使形成了正式的调解卷宗,卷宗也不标准,一本调解卷宗中最常见的都会存在5至2023个程序问题,没有按照我局执法标准化建设要求,对所有调解案件均形成标准化卷宗,等到各级执法检查时才慌了手脚,加班加点的进行整改,影响正常工作。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针对当前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执法标准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开展,为创立和谐警民关系奠定根底 1.严格遵守自愿调解原那么自愿原那么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应当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在互相理解的根底上达成共识在实践操作中,民警对纠纷类治安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在材料中突出反映当事人双方是否是自愿调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调解那么不能走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是以组织者和调解人的身份出现,其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质,整个过程只表现为一种外在力量的疏导与教育、劝解与协调,而最终结果的作出那么是基于当事人不受威胁、欺诈的真实意思表示 2.正确理解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 第1页 共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