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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doc

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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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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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目 录第一章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监督 1第一节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1第二节 中医诊所 3第三节 中医医疗广告 11第二章 中医药医疗技术人员监督 13第一节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 13第二节 中医(专长)医师 18第三章 中药药事监督 21第一节 中药饮片 21第二节 中药煎药室 28第四章 中医技术监督 35第一节 针刺类技术 35第二节 微创类技术 49第三节 刮痧类技术 64第四节 拔罐类技术 76第五节 敷熨熏浴类技术 88第六节 灌肠类技术 105第七节 灸类和推拿类技术 117第五章 中医药服务涉嫌非法行医监督 126中医药特色监督检查用表 129附录1: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203法律 203规章 203规范性文件 203附录2:名词解释 207第一章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监督第一节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一、检查依据本节内容相关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检查内容检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以及综合医院中医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等。

      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三、检查方法及取证1.检查方法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是否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查看实际科室设置、设施设备、出具的医学文书等,检查开展的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1)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执业活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3.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超出诊疗科目诊治的患者信息、诊治疾病、收入情况等;对超出诊疗科目出具的医学文书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提取纸质或电脑中的相关收费记录,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机构内超出核准登记配备的设施设备、药品等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相关负责人是否开展中医药服务执业活动,是否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违法开展中医药服务执业活动的时间、项目、使用的设备、药品以及收入情况等询问执业人员和患者,证实未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开展中医药服务执业活动的违法事实。

      四、法律适用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的法律适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二节 中医诊所一、检查依据本节内容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二、检查内容对中医诊所的机构资质、执业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执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1.中医诊所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2. 备案人是否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中医诊所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6)消防应急预案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3.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是否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是否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二)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1.中医诊所是否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2.中医诊所是否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3.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是否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三、检查方法及取证(一)执业资质的监督检查1.开展执业活动备案情况(1)检查方法检查开展执业活动的中医诊所是否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A.中医诊所开展执业活动B.中医诊所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3)调查取证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患者数量、诊治医师、就诊时间以及违法收入等;对未备案的中医诊所门诊日志、出具的医学文书、收费单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诊室内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药品等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相关负责人中医诊所是否登记备案,开展执业活动的时间、项目、使用的设备、药品、技术方法和收入情况等询问执业人员和患者证实未经备案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事实2.备案材料真实性情况(1)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时查看医师人数、医师执业资质类别等实际情况,检查是否与备案提交材料相一致,备案材料是否真实。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A.中医诊所开展执业活动B.实际设置与中医诊所备案材料不一致,备案材料不真实(3)调查取证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实际设置与备案材料不相一致的违法行为;对《医师执业证书》、医学文书、收费单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违法行为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诊所负责人提交材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一致;询问执业人员和患者该中医诊所实际情况,证实违法事实3.实际设置与备案事项一致性情况(1)检查方法查看是否按照备案登记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开展执业,认真核对机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A.中医诊所开展执业活动B.中医诊所实际设置与《中医诊所备案证》登记事项不相一致C.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未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3)调查取证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实际设置与备案事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对与《中医诊所备案证》登记备案事项不符的医学文书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与登记备案事项不符的实际设置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相关负责人中医诊所实际设置是否与登记备案事项相一致,是否及时对变更事项进行备案,以及违法行为的时间、使用的设备、药品和技术方法等。

      向执业人员和患者询问证实违法事实二)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1.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情况(1)检查方法查看《中医诊所备案证》,辨识真伪,认真核对《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中的人员、名称、地址等是否与实际设置相一致询问相关执业人员是否存在出卖、转让或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行为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A.中医诊所开展执业活动B.《中医诊所备案证》出卖、转让、出借给其他机构开展执业活动伪造《中医诊所备案证》开展执业的机构,涉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立即移交给公安部门3)调查取证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对存在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情况的诊所,对《中医诊所备案证》、医学文书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记载事项中的人员、名称、地址等不相一致的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诊所负责人是否存在出卖、转让或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行为2.开展执业活动的备案范围情况(1)检查方法查看中医诊所是否按照登记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执业,检查诊疗活动开展情况,查看门诊日志、医学文书、配备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药品等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A.中医诊所开展执业活动B.执业活动超出登记备案范围(3)调查取证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超出备案诊疗范围诊治的患者信息、诊治疾病、治疗方法及技术、诊治医师、就诊时间等;对门诊日志、出具的医学文书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提取纸质或电脑中的相关收费记录,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诊室内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药品等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相关负责人开展诊疗活动是否在登记备案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时间、项目、使用的设备设施、药品和技术方法以及收入情况等向执业人员和患者询问证实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3.停止开展执业活动情况(1)检查方法检查诊疗活动开展情况,查看门诊日志、医学文书等,询问周围居民该机构是否停止执业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A.中医诊所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B.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3)调查取证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未开展执业活动时间、原因等;对门诊日志、出具的医学文书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提取纸质或电脑中的相关收费记录,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相关负责人该机构是否开展诊疗活动,停止执业时间向附近居民询问证实停止执业超过一年的违法事实四、法律适用(一)中医诊所未按要求备案的法律适用违反《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二)中医诊所出具虚假备案材料的法律适用违反《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中医诊所实际设置与备案事项不一致的法律适用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四)中医诊所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法律适用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五)中医诊所的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的法律适用违反《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六)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法律适用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中医医疗广告一、检查依据本节内容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二、检查内容检查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情况1.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是否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2.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是否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应立即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查方法及取证1.检查方法通过部门移交、投诉举报等渠道取得线索,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查看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同意书,并核对批准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内容是否相符合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1)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2)未取得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3)实际发布内容与审查内容不相符 3.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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