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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平价转让或者无偿转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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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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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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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或者无偿转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1.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涉及到: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征收管理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了下列7种情形属于股权转让的行为: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的行为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即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其中个人转让股权在原值扣除时,按照下列方法确认: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③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规定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④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⑤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⑥另外,对于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对于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②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⑤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⑥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2)正当理由: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3)核定方法①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②类比法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按净资产核定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可按类比法确认收入即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③其他合理方法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存在一定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2.实务问题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非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案例:评价转让未缴纳个税案情简介:近期,税务人员在对南京一家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股东张某占100%股权,2014年1月,张某将其50%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水处理设备企业,股权转让金额为1460万元,但是却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张某解释,自己是平价方式转让了50%的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该公司的净资产为2948万元,根据相关规定,该自然人张某转让50%的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2948万元×50%-1460万元)×20%=2.8万元税务分析: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同时,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包括: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因此,该公司股东张某平价转让50%股权的情况不属于上述列举的正当理由的范围,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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