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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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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20067244
  • 上传时间: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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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院奖惩实施细则 为了充分调动医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其凝聚力和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医患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院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医,自觉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条 本院职工必须以病人为中心,努力钻研业务,以精湛的医疗技术、娴熟的服务技能,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本院职工必须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以德行医、廉洁行医,坚决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在职职工(以下统称职工);给予院领导干部晋级或纪律处分,由任命其的党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医疗(业务)技术和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降低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科研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果的; 3.在提高医院管理效率方面,科学管理或管理方法创新,成绩显著的; 4.在爱护公物、防止或挽救事故方面,见义勇为,使医院、职工或患者合法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方面,表现突出的; 6.在其他方面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按第六条应给予职工奖励的,除院内通报表扬外,还可发给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金;本细则已规定具体奖金数额的,按具体规定执行,未规定具体奖金数额的,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八条 对获得院外各级党、政、工、青、妇等上级组织授予各种精神文明荣誉的集体和个人,或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竞赛(考试)活动,获得名次的集体和个人,或在某项工作中表现十分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医院奖励数额不等的一次性奖金或评优评先 第九条 给予职工院内通报表扬的,由院领导决定;评选各种院级先进荣誉的,由科室初选,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公示;给予职工晋级的,由院人事科推荐,经院行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公示,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按第八条应奖励一次性奖金的,由各部门(科室)报党办或院办公室审核,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而获得多个级别荣誉或多项奖励的,医院按最高的级别或最高的金额的标准,只给予一次的奖金奖励 第十二条 按本细则给予奖励的经费不计入科室成本 第十三条 本院已奖励过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例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2.违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服从领导、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或服务规范,引发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破坏公、私财物、使医院(职工)或患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6.违反人事劳动纪律, 情节严重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五条 职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罚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的,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严肃慎重,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按上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纪律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 职工因违规、违纪、违法而受本细则处理的,均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职工违规、违纪、违法,根据其所犯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影响程度,可单独给予经济处理,也可同时给予3天至12个月的待岗、取消当年申报评审晋升技术职务资格,未聘的缓聘或待聘、已聘的低聘或解聘、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以及纪律处分;是医务人员的,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等 第二十条 职工违规、违纪、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可扣效益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各种补贴、年终奖等;对于旷工的,还可扣工资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同时还要按一定的比例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扣受处分人3个月效益工资;其它经济处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院工作不满10年的合同制职工,在工作中,违反上级和医院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情节严重的,扣一个月的劳务费,解除劳动合同 本细则具体条款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职工待岗期间,每天只发本人日标准工资(即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的60%;60%的标准工资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按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放第二十四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服从有关部门(科室)的管理,或待岗期满后不服从医院安排工作的,一年内,按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标准发放工资,不享受社保、医保、各种补贴(津贴)、劳务费、年终奖以及年终奖励性工资 第二十五条 对于部门(科室)或职工个人以违规、违纪、违法等形式所获得的钱物,无论数额大小,医院一律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还;部门(科室)或责任人不配合的,医院可从其部门(科室)劳务费或责任人劳务费、职务(岗位)津贴、卫生津贴、各种补贴、年终奖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工作中出现(发生)安全事故、医疗纠纷、医疗(护理)差错,责任人主动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正确的有效措施,努力将损失或负面影响降低的,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酬情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给予职工纪律处分时,医院必须在作出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八条 职工对受到依据本细则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应该在接到口头或书面通知后10天内,向医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向医院提出复议申请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医院收到职工复议申请书后,必须在3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奖 励 第三十条 对获得党、政、工、青、妇等组织授予各种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医院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四等奖以下的,按四等奖标准奖励:(元 / 人)级别(先进荣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国家级500300150100省部级30020010080地市级1501008060县团级100806050 第三十一条 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中(或在上级组织召开的大会上),受到点名表扬的科室或个人,每篇(次)按以下标准奖励:(元)级别国家级媒体或会议省部级媒体或会议地市级媒体或会议县团级会议金额30015010050 第三十二条 获得立项的本院科研课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元 / 项)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本院300020001500200第三十三条 通过科研成果鉴定的本院科研课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元/项)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本院500030002000400 第三十四条 本院科研课题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科技成果奖励的,除全部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发给的奖金外,医院还按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获得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奖励的奖金,由项目(课题)负责人进行分配;负责人本人可享受其中60~80%的奖金 第三十六条 本院职工受医院委派参加院外科研活动,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科技成果奖励的,医院按以下标准奖励前三名作者:第一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第二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第三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院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院外科研活动,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科技成果奖励的,医院按以下标准奖励前三名作者:第一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第二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10%给予奖励;第三作者,按政府有关部门奖励金额的5%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不能按期完成科研课题任务的,按科研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实践证明对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业务(技术)能力有明显效果的,由院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金额 第四十条 获党、政、工、青、妇等有关部门的论文奖(不含医护、医技等方面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获四等奖以下的,按第四名标准奖励:(元 / 篇)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省部级1201008060地市级80605030县团级50403020 第四十一条 集体或个人在各种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按以下标准奖励,获四等奖以下的,按四等奖标准奖励:(元/人)级别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第二名)三等奖(第三名)四等奖(第四名)省部级500400300200地市级300250200100县团级2001008060 第四十二条 在各种文体竞赛中,集体或个人获得名次的按以下标准奖励,获第四名(四等奖)以下的,按第四名标准奖励:(元/人)级别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第二名)三等奖(第三名)四等奖(第四名)省部级20015010050地市级100805030县团级80603020 第四十三条 在医院组织的各种业务考试中,成绩优秀者按。

      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在岗参加学习,获得专业对口的研究生文凭及硕士学位的,与医院签订继续在本院工作10年的奖励10000元中途离开医院则退还医院) 第四十五条 个人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考核、考评、评审时,被上级在正式总结时点名表扬的,每项奖励200元 / 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部门(科室)或事情发生所在地的部门(科室)负责人书面申报,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50~1000元 / 次奖励的建议,由院领导讨论决定,同时全院通报表扬 1.在工作中,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并表现较突出的; 2.在医患或职工之间发生打架的现场,主动劝阻打架,为平息势态或避免势态严重恶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保卫科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除外) 3.发现他人的工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主动妥善地纠正,避免了纠纷或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除外); (三)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扣当月效益工资;情节较重的,扣2个月效益工资,取消当年申报评审晋升技术职务资格,或获得晋升技术职务资格未聘的缓聘;情节严重的,给予低聘或解聘直至纪律处分;是医务人员的,同时提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是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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