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作业范文-析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理由和举措.doc
18页“摘要”2002年国际社会期待已久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开始运作,它标志着一个历史性时刻的到来——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的犯罪人不再能够逃脱国际刑事责任然而,作为国际社会的唯一超级大国美国却也因此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开始了强烈反对,一切可以想到和做到的阻挠措施均已被采取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旨在维护其自身利益和世界霸权地位,其理由和举措不符合联合国宗旨和正义原则 “关键词”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权;反对“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2002年4月11日,波斯尼亚、柬埔寨、刚果民主共和国、爱尔兰等10个国家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the Statute of Rome)的批准书,从而宣告国际社会盼望已久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1].然而,一个月后,美国宣布不打算批准该规约并要求撤除其签署,并随之发动了一场力保美国国民不受该法院管辖的运动 一、历史演进 建立一个国际平台、审判重大的国际犯罪、保护被侵犯人权的想法最早可追溯到1899年的《关于解决太平洋国际问题的海牙公约》(the First Hague 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2].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血淋淋的战争事实又重新唤起了人们对国际实体法的重视,订立一部通用的国际刑法典,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懈努力的方向。
事实上,早在1919年的《凡尔塞和约》订立之时,国际社会就筹拟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审判反人道罪的战争罪犯{1}1923年协约国和土耳其间的《塞夫勒和约》(Treaty of Sevres)要求审判那些杀害了50万亚美尼亚人的罪犯[3].不幸的是,由于政治气候不成熟,一战后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事项没有得到实质性进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生的大量侵犯人权和无数的战争犯罪激起了国际社会成立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的强烈愿望1945年战争结束之际,同盟国签署了关于起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伦敦宪章》,并以此为依据成立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这是向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迈出的重要一步:首先,它确立了个人需要负国际刑事责任的先例;其次,它限制了上级的命令、国家的行为等传统的抗辩理由因为如果政府官员以上级的命令为抗辩理由,则其依照上级命令的行为只是奉命行事,而无需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以国家的行为为抗辩理由,则其行为是维护国家主权的行为,任何第三国或国际法庭均无权对其进行审判再者,它还定义了战争罪、反人道罪和反和平罪其中反人道罪的内容还被之后的其他法律吸收,例如《罗马规约》第7条的规定即是如此 与此同时,根据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1945年12月26日盟国授权麦克阿瑟将军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的《特别通告》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决定在东京设立审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日本官员。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都成功地审理了对人类犯下滔天罪行的法西斯战犯但是对这两个特别法庭的质疑也不是不存在:首先,它们被认为是“胜利者的报复”;{2}其次,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还有不协调之处,纽伦堡审判审理了纳粹高官,而东京审判却使一些高官逃避了审判[4];再者,两个特别法庭适用的均是事后法,即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是一战后国际社会并没有关于反人道罪的法律规定尽管存在缺陷,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仍功不可没,它们为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向前推进了重大一步 然而冷战使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停滞不前众所周知,在联合国的支持下,国际社会成立了一个处理国家间纠纷的国际法院,但却没有成立一个审判重大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庭,结果此起彼伏的重大国际犯罪有恃无恐,相继粉墨登场南斯拉夫的内战、卢旺达的种族仇杀、萨达姆明目张胆的独裁暴政及悍然对科威特的入侵、尼日利亚的内战,而这一切的一切,犯罪人都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一期间,虽然受制于政治方面因素的阻碍,国际社会未能如愿以偿地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但是不意味着国际社会没有朝这一方向努力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该公约要求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个人违反该公约的行为[5].之后,大会请国际法委员会探析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可能性。
由于给“侵略”下明确的定义遇到了无法克服的困难,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努力遭到了一些国家的反对而不得不再次被搁置{3}直到冷战结束后,设立国际刑事法庭一事才被再次提起1989年,拉丁美洲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请求联合国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6],联合国大会立即指示国际法委员会考虑国际刑事法院宪章事宜,准备着手创建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1991年至1992年的前南斯拉夫见证了许多场大屠杀,种族清洗、谋杀、强奸、开办集中营、剥夺财产和烧毁村庄成为政府广泛实行的政策,{4}国际社会成立了一个“联合国前南问题特别国际刑事法庭”来审判和惩治这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犯法庭成立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39条赋予安理会的权力:“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关于建立法庭的法律基础,普遍认为1993年5月25日安理会第827号(1993)决议通过成立国际法庭在国际刑法领域有了新突破,但是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对法庭的法律基础提出质疑,认为国际组织的执行机关无权建立国际司法机关{5}尽管如此,前南问题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表明国际社会已经为审理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作好了准备。
1994年4月至7月,卢旺达的图西族和胡图族之间发生震惊世界的种族大屠杀,在近100天里,共有80多万人被杀,这个数字相当于卢旺达当时总人口的1/9.其中,94%的受害者是图西族人{6}面对这种情况,联合国成立了位于坦桑尼亚北部城市阿鲁沙的“卢旺达特别国际刑事法庭”,以起诉在1994年期间在卢旺达境内或卢旺达国民在邻国所犯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人 前南问题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促进了联合国大会加速创建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构想1998年7月,联合国160个成员国在罗马举行外交会议,会议以120 票赞成的压倒优势通过了创建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2002年7月1日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开始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139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其中100个国家已批准了这个条约{7}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数十年间,美国对于创建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改变 当初,美国为召开1998年的罗马外交会议紧锣密鼓,甚至还派代表团帮助完成常设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犯罪要件》(the Elements of Crimes)和《程序和证据规则》(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但是当美国认识到自己不能控制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便转而强烈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8}克林顿政府时代,美国签署了《罗马规约》,2002年5月布什政府却向联合国递交了声明表示撤回签署美国仅仅签署了《罗马规约》而未将文本交美国参议院批准以获得2/3多数通过,因此《罗马规约》对美国并不发生拘束力[7].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之规定[8],即使美国不再是《罗马规约》的签署国,也不应当做出有损《罗马规约》目的和宗旨的行为然而,谋求与他国订立不移交美国国民给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双边协议和订立《美国武装人员保护法》( the American Servicemembers' Protection Act)本身,均有违《罗马规约》的目的和宗旨 (一)反对的理由 美国为什么要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呢?概言之,理由有三: 第一,认为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违反了公认的条约法《罗马规约》第13条列举了三种行使管辖权的方式: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显示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显示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检察官开始调查一项犯罪除了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显示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以启动管辖权外,第12条还将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限定于缔约国[9].如果犯罪发生在某一缔约国境内,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就有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不是缔约国的国民,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也有管辖权;当然,如果被告人是缔约国的国民,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自然有管辖权假设战争发生在某一缔约国境内,某人被控故意对贫民人口有系统地谋杀、灭绝等危害人类的罪行,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则对被告人有管辖权,而不论该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还是非缔约国国民这被认为实际上是对非缔约国设定了被动接受管辖的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关于第三国之通则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美国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而《罗马规约》却为美国设定了应当履行的义务[10],恰恰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背离了传统的国际法{9} 第二,认为《罗马规约》没有对政府官员的豁免条款,也没有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宪法条款[11],这是与美国宪法规定相冲突的{10}《罗马规约》第27 条规定该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该公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而与此同时美国宪法则对政府官员规定了限制性的豁免权。
可见,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制度与美国的司法制度从根本上是相冲突的,由此导致的最极端、最可怕的情形则是美国总统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国家行为也有可能使总统本人站在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被告席上美国的法律赋予被告人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12];原则上禁止检控方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11}第四修正案规定身体、住所、文件及财产安全不受不合理搜查与扣押的法律保障而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没有陪审团审判的制度;《罗马规约》第81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有上诉权;虽然《罗马规约》第55条规定了调查期间的个人权利,但却没有关于身体、住所、文件及财产安全不受不合理搜查与扣押的特别规定{12} 第三,美国担心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会成为国际社会反美的政治舞台《罗马规约》第13条规定该规约规定的犯罪发生地的缔约国可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而使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启动管辖权作为最后一个超级大国,美国目前是全球军费最高、发动公开和秘密战争最多的国家,美国政府为确保全球支配力,还协助许多亲美政权镇压内部少数族裔的反抗,美国所犯的种族灭绝和战争罪行,绝不比他国少{13}美国担心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会成为反对美国的舞台,美国人会被不负责地政治起诉[13].例如,北约对科索沃侵略行径就常常被打上战争罪的标签。
{14}加拿大、英国、希腊、美国法学会的专业人员就向前南问题特别刑事法庭提起诉讼,声讨包括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内的68名政府高官在科索沃犯下的战争罪行,{15}即为了打击的准确性,北约不顾贫铀弹会造成核污染的事实,大量使用贫铀弹并造成核辐射{16}虽然前南问题特别刑事法庭的检察官决定不就这一问题起诉,但是美国认为这是美国人可能被起诉到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最好例证 (二)反对立场的反驳 针对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立场观点,支持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者提出了相应的反驳理由: 第一,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没有违反公认的条约法,它实际上对非缔约国并不产生约束力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如果非缔约国的国民在缔约国内犯下该规约规定的罪行,该非缔约国的国民有可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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