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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取得时效制度姚昌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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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取得时效制度姚昌金上传时间:2006-4-30本文发表于《法苑》摘 要:大陆法系民法自罗马法以来就有时效制度,所谓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 段时间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善的 诉讼时效制度,但是取得时效制度方面迄今为止还是真空地带本文就取得时效的构成条件 和重大意义略做探讨关键词:取得时效消灭时效物权善意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及各国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指没有权利的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准占有) 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该财产所有全或其他财产的权利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取得方法之一,很 多大陆法系民法国家都有取得时效制度,如:1、《法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民 法典,其对于取得时效制度的认识和规定对同类法系国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法国民法典》 2219条“时效,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段时间取得财产权利或免除义务的方法”其 中取得财产权利指的是取得时效制度,而免除义务的方法是指消灭时效由于日本民法和 法国民法在立法历史上的深刻渊源,时效制度在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除了编版 上的差别内容无任何差异。

      2、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中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和法国民法典迥然不同德国 民法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看作两中截然不同的制度,将消灭时效规定在法典的总则编,取 得时效规定则被作为所有权取得方法规定在物权编德国民法典937条“自主占有动产经过 10年者,取得其所有权,但是占有者在占时非善意或以后知道知悉所有权不属于自己者, 不成立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可见德国民法典取得时效制度只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 产仅900条规定适用“登记时效”:“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在土地登记簿登记为所有人者,经 过30年且在此期间自主占,取得所有权”3、 我国台湾法:我国台湾法主要参考德国法制定将消灭时效规定在总则编,取得时 效规定在所有权取得方法的物权编取得时效分为三类: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不动产 一般取得时效和其他财产取得时效制度关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第768条:“以所有 的意思,五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动产者,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关于不动产取得时效,第769 条“以所有意思20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未经登记不动产者,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第770 条又规定“以所有的意思10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未经登记不动产且自始即为善意无过失 者,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对于其他财产取得时效制度第772条又采取了适用前3款规定 可见我国台湾现行的取得时效制度仅在是否规定“登记取得时效制度”不同于德国、瑞士民 法典,其余大致相同4、 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作 为一种新生的社会制度的优越性,杜绝不劳而获发扬拾金不昧的伦理道德精神,在1964年《苏 联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制度没有任何规定鉴于苏联在社会主义阵营的地位以及其强大的 影响力.我国和东欧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新制定的民法典几乎都没有时效取得制度如我国 1986年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制度对于这种影响直到今天在各个社会主义 国家仍然存在,尚未肃清当然随着这些国家采取了市场经济模式以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建 立完善取得时效制度的主张正以强大的生命力取代排斥取得时效主义,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 *中国人民大学2004级法律硕士世界各国立法和法学理论一项共识二、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在我国法制史上,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中国民法以前,时效取得制度规定仅有零星的踪迹, 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一项制度1929J939年国民政府颁布民法典是我国现代所有权取得 时效制度的开始,这部法典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已经相当详细,不失是一项先进的立法。

      但 是随着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废除了包括民法在内的国民党六法全书之后,取得时效制度在 我国民法上从此不在存在,无复影踪新中国成立以后,关于我国民法是否应当规定时效取得制度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这种争论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达到白炽花阶段,形成了建立完善的取 得时效制度和否定取得时效制度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且各有见解1、 否定取得时效制度的见解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存在否定取得时效的见解,其主要理由有:(一) 一旦法律规定了取得时效,对于那些行为不轨的人哄抢,随意占有公私财物可能起 到鼓励的作用,这与我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公物还公家”的传统美德相悖,因此规 定取得时效制度多弊少利①(二) 近代以来,由于财产关系和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变化,土地立法的独立,民法 不动产登记的发达和动产善意取得时效制度的确立,取得时效制度存在已无必要②(三) 从民法理论上看,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并行不背是不科学的,可能会产生两种矛盾: 一是对一个权利客体来说,一方取得权利即意味着对方权利的丧失,在两种取得时效制度并存 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方权利丧失对方并未取得相对应的权利造成了权利与客体的脱节,有 背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宗旨。

      二是只要权利人于时效期间提出异议,就会阻止取得时效的完成, 因此谈不上取得时效的适用,两种制度并存无实际意义,只会增加问题的复杂性,是资产阶级 烦琐哲学在民法中的反映③2、 主张取得时效制度的见解虽然法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真正的法律关系,当社会中存在与真正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 财产关系时,就应该及时消除但是取得时效建立在对事实状态尊重的基础上,非以保护真正 的法律关系为目的,换言之取得时效制度与法律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制度④古罗马以来各 国立法均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一) 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继续占有他人财物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以后,人们 便常常相信其是真正的所有人,从而与之建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此种情况下若推翻各种已 建立的各种法律关系势必会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与法律旨在维持人们生活和平秩序的总 之相违背⑤(二)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活动在另一层面上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一一要耗费资源(人 力、物力),同时也产生效益法律的效益表现为其所节省的市场交易成本,体现为避免在 没有这种法律规则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麻烦、扯皮和风险取得时效制度中,长久存在的状态 通常与真实的状态一致,并且随着时间的流失能够证明真实权利关系的证据也难以获得,即 使获得也难以辨别真伪。

      可见将这种事实状态作为真实权利关系的依据可避免占有人与权利 人之间因权利归属而发生的磨擦及为确权而不得不进行的诉讼,还可为登记机关履行不动产 登记程序提供依据,减少行政诉讼因此,设置取得时效对于减少产权纠纷提高财产权法律1、 《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院1999年9月版2、 《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院1999年9月版3、 《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院1999年9月版4、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制度本身的效率有积极的意义三)在财产权问题上,法律必须要协调利益分配一方面要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另一 方面也要保护财产原所有人的利益民法的许多制度设计就在于从中寻求平衡点,取得时效 制度亦是如此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法律应当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社会资源配 置达到最优点显而易见的是,取得时效制度解决了原所有权与事实占有权分离后形成的产 权模糊问题,而模糊的产权制度是增加社会成本的最基本的原因同时,取得时效诱使闲置 资源得以重新配置和利用,必然有助于物尽其用,充分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造福社会。

      ① 以上是主张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见解最常见的三种理由,虽早已形成,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一 直不占主流之势,只是到92年我国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才逐渐占据上风,目前 学界对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制定已几乎不存有任何争议三、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分析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指符合取得时效制度所具备的条件从立法历史来看,各国古今规 定的条件各有不同归纳大体有以下几点:(一) 占有占有是实际对物的支配管理权利仅占有事实并不会发生取得时效,这里的占有必须符 合以下条件:1、 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并非属于自己的财产,这是取得时效构成的首要条件占 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法律行为,占有人的内心意思无须表示出来法律并不要求占有人将所有 的意思表示出来,更不必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其结果就是,自主占有乃是当事人的内心意 思,通常难以举证为此,各个国家和地区通常采取推定方式来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即 只要占有人能证明占有的事实,就推定其占有为自主占有②2、 和平占有,指已非暴力或胁迫的方式占有在占有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由非暴向暴力 的转化那么也不以和平占有论3、 公然占有,指占有人的占有非已隐蔽的方式,而是将占有的事实向社会公开。

      占有 是否公开依占有人对物的所有人是否有隐蔽其占有的事实而定:对占有物的所有人有隐蔽占 有事实的,为隐蔽占有,无意隐蔽占有事实的,是公开占有二) 占有是否善意关于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他人财产是否必须善意才能构成取得时效各国立法各有 区别:德国,瑞士采取的是肯定主义即占有必须是善意的方能产生取得时效,否则不会发生 取得所有权问题日本,我国台湾采取否定主义,只是规定取得时效发生的时间与善意与否 密切相关三) 占有必须经过法定的时间期间是取得时效的构成又一要件,占有必须经过法定时间才能发生取得时效不同国家 对于不同性质财产规定的法定时间各不相同德国民法典第937条“自主占有动产者,10 年取得其所有权”指的就是这个问题四) 占有他人财产占有的财产是他人的财产也是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否则不发生取得实效所谓他人的 财产又不以私有财产为限按照台湾地区判例与学说理论私人占有国家财产也发生取得时 效但此处的国家财产不包括公共设施如警车,故宫博物馆不能主张取得时效③四、 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作为所有权取得方法之一,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就是发生了物权的变动占有人以所有1、 陈定良《取得时效制度研究》,法律图书馆网站。

      2、 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3、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台湾1992年版的意思公然,和平,长期占有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达到法定期限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此项 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存在与物上的其他权利皆由此而消灭五、 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一点探讨1、 时效与诉讼时效相互协调的问题: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相互协调问题,一直是否 定取得时效适用性的理由之一如果两种时效制度不能协调,那么民法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就 将存在很大障碍由于取得时效是从行使权利的角度出发来规定所有权的取得,而消灭时效 则从权利的不行使出发规定请求权的丧失,消灭时效容易成就而取得时效成就条件严格,而 且可能永远不能完成,所以就可能出现消灭时效已经届满、权利人丧失请求权而取得时效尚 未届满、占有人还未取得所有权的“权利真空”问题因此,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相互协调 的关键在于:它们的完成时间要一致,在权利人丧失权利的同时让占有人获得权利为了解 决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为彻底解决问题,必须将物权请求权排除于消灭时效适用范围之 外,消灭时效的适用客体仅为债权请求权这样根据取得时效,当占有人完成法律规定的要 件时,即取得所有权,在其反面原所有人则自动丧失权利。

      只要取得时效未完成,原权利人 始终保有所有人的地位,而得随时请求占有人返还”①可见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并不是绝 对不能协调,民法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并不存在不能克服的障碍2、 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指导思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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