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考研复试重点-考研复试参考书.pdf
5页官方网址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少干、强军 【【20132013年喜报】年喜报】 2013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9 9人考入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人考入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法律硕士 035101 法律(非法学) 法学院 130 拟接收推免 50 人 035102 法律(法学) 30 拟接收推免 15 人 历年复试分数线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 年复试分数线年复试分数线 2012 年复试分数线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035101 法律(非法学) 50 50 90 90 330 法律(法学) 50 50 90 90 330 035101 法律(非法学) 50 50 90 90 330 法律(法学) 50 50 90 90 330 官方网址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少干、强军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 《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资料 案例 12 王某与华某(女)于 1982 年结婚1995 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 18000 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 5000 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 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 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 2 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解析 12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官方网址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少干、强军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案例 13 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 2000 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l/3 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 2000 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1.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 解析 13 企业合并后的债务转移 1.债务应该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 44 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 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安电制造厂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已无力偿还以前所欠的债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取代它成为原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原有债务的债务人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以合并后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安电制造厂已成为电力公司的一个分厂。
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案例 14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 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 8 万多元的债务1995 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林某 2 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行有 5 万元的存款 官方网址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少干、强军 [问题] 1.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有何规定? 2.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的债务? 解析 14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1.《民法通则》第 29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 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 2.本案中,王某必须承担陈某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43 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陈某与王某仅对个别财产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王某仍要以他的收入对陈某的债务负责 案例 15 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 1984 年, 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 将宅院以 1500 元卖给侯田 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 55 锭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
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 [问题]此元宝到底应归谁所有? 解析 15 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 此元宝应归许成所有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 79 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隐藏物, 归国家所有 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 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埋,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93 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官方网址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少干、强军 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上述元宝能被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 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本案中,房屋虽然卖给侯田,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侯田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许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