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螺红茶(征求意见稿).docx
6页金螺红茶(征求意见稿) ICS 67.140.10 CCS X 55 中 国 茶 叶 流 通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XXXXXXXXX T/CTMA 金螺红茶 Jinluo black tea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发 布 XXXXXXXXX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XXXXXXXXX 1 金螺红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金螺红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级、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区域内生产的金螺红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21]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21]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金螺红茶 Jinluo black tea 以山东省区域内种植茶树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摊放、萎凋、揉捻、发酵、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螺形红茶。
4 产品分级 XXXXXXXXX 2 金螺红茶根据其产品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5 加工工艺 鲜叶摊放萎凋揉捻解块发酵初烘摊晾做形复烘摊晾足火提香 6 要求 基本要求 6.1.1 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劣变 6.1.2 茶叶洁净,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 6.1.3 不得加入任何添加物 原料要求 6.2.1 芽叶完整,色泽鲜绿,匀净、新鲜 6.2.2 用于同批次加工的鲜叶,其嫩度、匀度、净度、新鲜度应基本一致 6.2.3 各等级茶叶的鲜叶质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各等级茶叶的鲜叶质量要求 茶叶级别 鲜叶质量要求 特 级 一芽一叶为主(90%) 一 级 一芽二叶为主(90%) 二 级 一芽二三叶 感官品质 各等级金螺红茶感官品质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各等级感官品质要求 级别 外形 汤色 香气 滋味 叶底 特级 条索紧秀、卷曲成螺,匀整、乌润 橙红明亮 嫩甜、花果香 鲜醇 细嫩多芽、红明亮 一级 卷曲成螺、较匀整,乌黑较润 橙红明亮 甜香 醇厚 嫩软、尚红亮 二级 卷曲成螺、尚匀整、黑褐尚润 橙红尚亮 纯正 尚醇 较嫩软、尚红亮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金螺红茶理化指标 XXXXXXXXX 3 项目 指标 特级 一级、二级 水分/(g/100g) 6.0 粉末(质量分数)/% 1.0 总灰分/(g/100g)(以干物质计) 6.5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8.0 35.0 安全指标 6.5.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6.5.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理化指标 7.2.1 取样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7.2.2 试样的制备按 GB/T 8303 的规定执行 7.2.3 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7.2.4 总灰分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7.2.5 水浸出物按 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7.2.6 粉末按 GB/T 8311 的规定执行 安全指标 7.3.1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的规定执行 7.3.2 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 的规定执行。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组批 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相同工艺生产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一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是一致的 XXXXXXXXX 4 取样 按GB/T 8302规定执行 出厂检验 8.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标签 8.3.2 产品需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产品须附带产品合格证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5 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出入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判定规则 8.5.1 出厂检验时,任一项不符合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8.5.2 型式检验时,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产品,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标签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包装 应符合 GH/T 1070 的规定 运输 应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运输工具运输时应采用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贮存 应符合 GB/T 30375 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