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解读.docx
8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法》解读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4月15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法》(“募集方法〞)并将于2022年7月15日起开头实施募集方法共分为七章,共四十四条,主要从募集方法的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特定对象确定、推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等方面举行规定,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作出更为严格和细致监管以下是募集方法的解读内容,欢迎查阅 (一)募集主体适格 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否则,即构成非法集资 即,经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已成为中基协会员,并取得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募集 (二)责任区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3、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受的责任。
(三)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基协的自律规矩,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加入后续执业培训 (四)根本诚信原则 1、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诚恳信用、小心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受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2、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举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确切性负责 (五)推介行为的阻止性规定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计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浮夸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举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庆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允性、确切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举行业绩对比,任意使用“业绩最正确〞、“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举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阻止的其他行为。
(六)阻止推介的方式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自律规矩阻止的其他行为 (七)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证监会于2022年8月21日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才能和风险承受才能,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或收入标准,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非投资者个人表达或承诺即可 (八)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可以宣传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才能和风险承受才能举行评估; 2、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举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举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才能和风险承受才能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并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受才能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透露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醒风险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时所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仅仅是合同成立,待经过冷静期并完成确认制度后,该合同方才生效; 5、设置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个小时),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在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当安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确认制度,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7、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即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8、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九)基金账户管理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派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派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视机构签署账户监视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操纵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视机构须承受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视机构,豁免签署账户监视协议;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阻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特别投资者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私募方法第十七条至其次十一条、其次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方法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十一)法律责任 根据募集方法第六章,中基会负责对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举行监视,对于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基协视状况其可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参与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措施;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加入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参与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转载于:.Zw2.cN 爱 作 文 网:《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法》解读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 ) 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基协可对其采取参与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参与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基协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基协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中基协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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