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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经营的纳税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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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日度
  • 文档编号:163962724
  • 上传时间: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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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促销经营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5-8-25浏览次数:247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过度到买方市场,产品出现极大的过剩,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一分利已成为众多厂家、商家的经营口号而对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的流通企业来说,无时无刻不在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的眼光,频频推出花样繁多的促销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如折扣销售、折让销售、打折销售、返还现金、赠送购物券等下面比较一下几种基本的促销方式 (一)折扣销售、现金折扣与折让销售的比较 1.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流通企业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批量大或批次多,以及防止产品积压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计征增值税时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案例1] 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某客户一批货物,增值税税率17%,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给予销售折扣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物购进成本为80万元。

      购货方须支付款项=95(1+17%)=111.15(万元)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9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95-80=15(万元)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销售货物之后,此时销售标志已经确定,因此税法规定现金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也就是说增值税必须按销售标志确定的销售额计税 上例中设该批发企业销售货物时提供现金折扣,客户10天内付款,享受5%的折扣,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10017%-8017%=3.4(万元) 购货方应付款=(100-1005%)+10017%=112(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100-1005%-80=15(万元) 3.折让销售折让销售是货物销售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具体执行时,须要求购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以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再如例1,设商品批发企业将价格100万(不含税)的货物售出后,对方发现有质量问题,该企业决定给予5%的折让,购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后,该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5%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购货方应付款=(100-5)(1+17%)=111.15(万元) 该企业应缴增值税额=(10017%-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率=(100—5)-80=15(万元) 以上三种方案,批发企业利润额都一样,但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额较多,同时购货方付款金额也最多其原因在于,现金折扣虽然可以减少销售净额,但不能减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易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因而消费者承担了增值税负担,所以,比较三种方案,折扣销售与折让销售效果一样,而现金折扣由于没有减少消费者的增值税负担,因而让利效果较差 (二)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购物返现金、加量不加价销售的比较 对于商业零售企业目前促销商品常采用的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返还现金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来说,每种形式的特点、收效可以说各有千秋,其税收负担也不完全一样下面对这些方式的涉税问题进行一下比较。

      [案例] 某商场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0元(含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采用以下四种形式: (1)商品8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20元; (4)购物满100元,可再选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假定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在这四种方式下其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少,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同时不考虑 其他经营费用以便简化计算): (1)打折销售 这种方式下,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只收取售价80元,这项销售行为,成本为70元,销售收入80元 应纳增值税额=80/(1+17%)-70/(1+17%)17%=1.45(元) 销售毛利润=80/(1+17%)-70/(1+17%)=8.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赠送购物券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这相当于商场赠送20元商品(成本为14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其纳税及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70/(1+17%)17%+20/(1+17%)17%-14/(1+17%)17%=5.2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14/(1+17%)=13.675(元) 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 33%=8.46(元) 税后净利润=13.675-8.46=5.215(元) (3)返还现金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满100元,则返还现金20元 返还的现金是对外赠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2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2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的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20/(1-20%)20%-5(元) 商场销售额为100元时其纳税及盈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70/(1+17%)17%=4.36(元) 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20-5=0.64(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 33%=8.46(元) 税后净利润=0.64-8.46=-7.82(元) (4)加量不加价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物达100元者,再选购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这也是一种让利给顾客的方式,与前几种形式相比,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变为84元(70+20X70%),则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70/(1+17%)17%-14/(1+17%)17%=2.32(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14/(1+17%)=13.68(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6833%=4.51 (元) 税后净利润=13.67-4.51=9.16(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可以看出方案四最优,方案一次之,而方案三即返现金销售则不可取从以上的分析可见,同样是促销,可以有很多种形式,各种形式的让利程度、企业税收负担和收益都不一样,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也不一样,因此商业企业在进行营销决策时,首先应分析和权衡各种方式的税收负担,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仅从数字上看加量不加价销售净利润最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购买心理所使,经常会发生打折销售、赠购物券比加量不加价的形式甚至更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情形,从而实现更大的销量,获取更高的利润。

      纳税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是税负最小化,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方式,甚至可以定期改变促销方式,以观察哪种促销效果最好,从而采取该方式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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