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图文.doc
24页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吐哈油田分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 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 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 理规范》(Q/SY1241-2009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电钻、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非防爆工具 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 设备和电动工具的作业五)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亦工作业第三条动火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一) 油库、储装站、外运站、联合站(包括天然气处 理装置、原油稳定装置、污水处理装置等)、炼化装置、集 气站、污水处理站、压气站、气举站、配气站、计配站、选 井站、接转站、污油泵房、临时储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 油作业区;(二) 原油(含成品油)管线和天然气管线两侧10米以 内;距单井油罐、露天油池、污水池、污油池、油气井半径30米以内;(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受限空间以及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容器、设备、管材 等的维修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管理固定用 火场所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 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第六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 培训、监督和考核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八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安全职责第九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 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 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 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 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三) 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 安全措施;(四) 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 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 动火作业许可票第十条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 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 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 下:、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二、 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 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 落实后方准动火;三、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 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计 划书、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四、 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 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HSE作业 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 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 时终止动火作业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一)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 岗;(二)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 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 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三)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 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 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四)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 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 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五) 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六) 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 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第十五条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 直接监护责任;(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 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 具;(三) 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 情况;(四) 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 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 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五) 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佩戴明 显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六) 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 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第四章基本要求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 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必要 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第十八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 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 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同一地点,指定时间范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第二十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 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第二十一条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 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 作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第二十二条 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一)一级动火(1)油田所有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处理装置、场站以及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及设备设施本体动火(带压开孔除外);(2)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直径大于80毫米)不置换封堵动火;(3)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4 )物资供应处化工仓库的动火;(二)二级动火(1)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停输情况下的带压开孔、可能含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上动火作业(在公司安全部门备案);(2 )油田所有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处理装置、场站以及库站全部停产置换、隔离后的检修动火;(3)油田所有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处 理装置、场站以及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非油气系统(如:仪表风、供(清)水、采暖、伴热系统等)的动火;(4)油气管线(直径大于80毫米)的置换合格后动火;(5)单井油气管线封堵但不置换的动火;(6) 油井无控部分的动火;(7) 油气设施的电解堵作业;(8) 新改扩建工程以及装置检维修受限空间内防腐作业后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除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一) 遇节日、假日(不包括双休日)或夜间等特殊 情况时;(二)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 作业时第五章动火作业前准备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隔离要求:(-)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 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 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二)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 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 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需要管线 打开的,具体执行《密闭系统打开安全管理规定》三)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由作业单位上锁挂 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应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四)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 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五) 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怪或低闪点油品泄 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 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 沟等应封严盖实六)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 中毒措施。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分 钟安全措施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受限空间内动火,需同时检测氧含量,存在其 它有毒气体泄漏可能的,也需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确保所有 气体检测合格: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 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 混合爆炸下限的10% (LEL) o2•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 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 (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 于0. 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 2% (V/V) o(三) 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 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LEL ),氧含量19. 5% ~ 23. 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四)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 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五)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 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 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六章实施动火作业第二十六条现场确认完毕后,动火指挥签字后(动火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动火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 施或HSE作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 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双方监护人应重 新确认安全条件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 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 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第二十九条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烘气 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且乙烘气瓶严禁卧放,气瓶与动火作 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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