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员工问责处理办法模版.doc
14页问责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问责处理办法是对公司总裁、分管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以下统称“员工”)违法违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经营管理和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损害公司、员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公司员工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三条 员工因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四条 员工违法违规、失职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 对于员工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二)处理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法违规、失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第六条 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有:(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二)经济处罚,包括:扣除工资、奖金、赔偿损失;(三)其他处分,包括: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上处分可以单用,也可以并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故意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二)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声誉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三)在处分期内再次违法违规、失职的;(四)一年内出现2起以上违法违规、失职的;(五)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六)隐瞒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七)违法违规、失职后逃匿的,导致资金风险扩大的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八)违法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法违规、失职的,按照其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所为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从重处理第九条 一人因同一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失职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理第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法违规、失职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一)因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性质严重的;(二)因违法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公司较大财产损失的;(三)因违法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声誉、形象损失的;(四)因违法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五)因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导致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或政府部门处罚的;(六)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七)违法违规、失职行为查处机构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法违规、失职,情节较轻的;(二)违法违规、失职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三)违法违规、失职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严重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四)主动赔偿因违法违规、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的;(五)自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隐患后及时采取得力措施处理违法违规、失职事件的;(六)从业时间较短或从业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失职事件所涉金额、笔数占比较少的;(七)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法违规、失职的,或被迫实施违法违规、失职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十三条 员工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追究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相关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员工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员工因此而应承担的责任相关责任是指员工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因未能尽职履行职责,从而间接导致或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应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负有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的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制度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理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但未规定应适用的处理种类的,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 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员工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第十六条 员工未履行或未正确充分履行职责,效能严重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一)未尽职履行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二)未认真遵守业务规则、岗位操作流程,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三)未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机密,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四)未熟练掌握业务技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五)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报告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六)未配合其他员工的工作,拖沓延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七)未勤勉尽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支持、纵容违法违规失职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八)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九)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十)其他效能低下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十七条 员工不履行忠实诚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一)本人或授意、胁迫其它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客户的承诺,或者不履行本人对公司的承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二)言行严重失慎,影响恶劣,影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心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恶劣的;(四)有其他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第十八条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一)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侵占公司或客户资产及谋取其他非法收入的;(二)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的; (三)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四)泄露公司信息、客户秘密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的;(六)组织、参加非法证券发行及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七)直接或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八)与客户、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九)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客户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的;(十)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或从事代客理财的;(十一)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十二)为客户透支,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的;(十三)向客户违法、违规提供投资分析信息,诱导客户买卖证券的;(十四)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十五)提供、传播虚假信息的;(十六)实施或试图实施任何操纵市场行为的;(十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建议的;(十八)隐匿、伪造、篡改、毁损交易记录、业务记录、财务账目的;(十九)业绩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二十)工作中态度蛮横、屡现差错,被客户或他人投诉的;(二十一)拉帮结派,扰乱日常经营管理秩序的;(二十二)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员工违法违规、失职行为造成损失后果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一)所涉金额不足10万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其它处分; (二)所涉金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其它处分; 第二十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它员工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办理业务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及其它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 员工对上报违法违规、失职事件进行阻挠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执行举报的员工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二节 各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各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分管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一)未及时、有效传达、执行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重失误做出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严重相悖的决定、规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二)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公司的利益,或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三)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经济政策、监管机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受到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罚,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四)重大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或部门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或部门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五)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公司决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七)有其他决策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效能严重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一)经营管理活动成本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二)未完成公司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迟报、漏报、错报重大事项及重要数据信息,或不执行规定的重要数据标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效能低下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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