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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工资制度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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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一: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

      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xx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方案二: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

      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在1986年7月1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1985年1月1日起发给但1985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1985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1986年1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

      教龄津贴从1985年1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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